【20190319高教工會新聞稿】今日永達,明日各校? 新財團剛入主董事會 馬上積欠退休金 退場教職員晚年生存危機爆第一例!

高教工會召開記者會披露,已退場至第5年的永達技術學院,其董事會非但繼續坐擁十多億校產遲遲尚未解散,且一再將教育公產以各類不當方式輸送予董事個人,近來甚至直接轉手讓毫無教育背景的新財團入主,導致校產遲遲無法歸公,更令人髮指的情事是,新財團入主永達董事會後,竟然開始積欠永達教職員的退休金,爆退場教職員晚年生存危機第一例!

出席記者會之永達教師代表指出:上個月起永達退休教職員刷帳本才發現,永達校方對於依法應提撥之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每人平均每月僅約2,700元),竟然自2018年12月起開始違法積欠至今,已超過3個月,經反應也未回補!導致當初永達惡性退場時遭剝奪工作權的教職員,連原本倚靠極微薄之養老年金都出問題,老年生活陷入危機。永達教職員向政府陳情,卻只得到教育部回應「已函轉學校說明」,毫無積極作為!

根據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之退撫法制,目前私校教職員退休後除了能領取私校退撫儲金「一次退」外,「月退」部分僅能領取公保養老年金,其領取數額僅為「平均投保薪資*投保年資*1.3%」,相較一般勞工之勞保老年年金「平均投保薪資*投保年資*1.55%」來得少。而且目前法制規定私校公保養老年金除了由公保處給付(0.75%給付率)外,還有一部分(0.55%給付率)是由政府與學校共同給付,各負擔0.275%的給付率,不似勞保全由政府管理之勞保基金給付。此結果造成當私立學校惡意不給付時,若政府不強行介入,私校教職員也只能自行向私校提告救濟,處於不確定的風險之中(附件一)。而若私校退場解散後未能充分預先提撥給付,未來恐怕將衝擊大量的私校教職員的養老年金,使其面臨老年生存危機。

諷刺的是,永達學校並非「沒錢」,所以才無法發放退休養老年金。相對地,高教工會不但曾經於今年1月揭露,永達曾販賣校地收得1億4500萬後,竟然並未優先提撥教職員退休金、或補償教職員權益,反而是違反教育部的要求,逕自把校產拿來先償還給董事河崎惠子給學校的借款。而根據永達最新公佈的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106學年度)發現:永達董事會甚至曾做成決議,拒絕教育部應追回該筆款項之要求(附件二),完全不將公權力放在眼中。

會計師於該財務報告也揭露:永達停辦後將游泳池委外經營,約定每月收取權利金10萬元。爾後委外單位未依約付款,甚至讓永達學校為其待墊168萬4000元的水電費,永達董事會卻於107年7月20決議「不再追討該筆款項」。(附件三)

除此之外,曾擔任永達學校法人監察人之馮王貞美,不但是學校董事之二等親,而且還每年以「租金」名義,向永達收取113萬元之土地租金(附件四),而該筆土地目前永達根本並無任何使用,顯無繼續承租理由。而會計師亦認證,永達董事會支領之出席費交通費亦已違反教育部規定之「董事全體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總額不得超過學校年度總收入之0.7%」、業務費部分亦已違規,甚至還有學校印鑑未正常保管之情事…(附件五)。種種行徑顯示永達董事會根本把長年來政府補助、師生累積之校產視為私產,將教育法令視為無物,主管機關教育部卻是始終毫無作為。

工會指出,永達因教育部遲遲拒絕依法接管董事會,或儘速命董事會解散清算,自學校停辦至今4年多,教育公產已因此溢流了3億5397萬!根據102學年度會計師查核之永達財務報表,永達於103年7月31日退場時,其資產減負債仍有12億6104萬元;但106學年度財務報表顯示至107年7月31日,其資產減負債僅剩9億707萬元。這完全是把教育公產任校董私人侵吞的最惡示範!

尤有甚者,工會還揭露,永達董事會近來還將董事席次轉手給予地方財團入主。過往長期佔據董事席次的「王家」大幅退出,取而得之的是從事鋼鐵業的久鋒企業集團謝金龍家族(附件六)。然而,謝金龍等新任董事毫無教育專業背景,為何政府還放任停辦後的私校董事會任意轉換席次,為校產遭財團私吞再丟下了新的未爆彈。而該財團入主後立刻積欠教職員養老年金,視法令如無物,實在令人髮指!記者會上工會揭露入主財團董事的名單,要求其公開面對永達教職員!

高教工會強調,「今日永達,明日各校」!若教育部繼續放任私校退場校產繼續由董事會把持,甚至轉手給與財團,屢屢違法、侵害師生權益也不用被依法解散,結果必將讓所謂私校退場變成校董與財團發大財,師生被拋棄,退休教職員甚至陷入生存危機的悲劇!若政府繼續消極應對,連最基本的法定「養老年金」都可以任由校董不顧,恐將引發骨牌效應,對未來可能被迫離退的上萬名私校教職員造成嚴重的晚年生存危機。

附件一、公教人員保險法與私立學校法相關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20條

依第十七條規定計得之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中,屬於超過基本年金率計得之金額(以下簡稱超額年金),應由承保機關依本法審定後,通知負擔財務責任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按月支給被保險人。但私立學校之被保險人所領超額年金,由政府及學校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前項應負擔支給責任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有改制(隸)、裁併、解散、消滅或民營化等情形,應依其情形,改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構)學校或上級機關或法人主管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按月支給。

第一項所定應負支給及財務責任者有未支給或逾期支給情形,致被保險人蒙受損失時,應由各該負支給及財務責任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或政府負責;如有爭議,應由其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協調處理之。

依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七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按原領養老年金給付金額之半數給與遺屬年金給付者,其原領養老年金給付包含超額年金時,比照本條規定辦理。

第42條

本保險就下列情形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服務機關(構)學校或被保險人積欠之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給付。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就私立學校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負擔之給付,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第47條第2項

第二十條所定應負最後支付責任之機關(構)學校或政府,未支付或逾期支付超額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時,該給付之領受人得以應負最後支付責任之機關(構)學校或政府為相對人,依法提起救濟。

私立學校

第25條第1項、第2項

董事會、董事長、董事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影響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校務之正常運作者,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視事件性質,聲請法院於一定期間停止或解除學校法人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之職務。

法院依前項規定解除全體董事職務時,法人主管機關應就原有董事或熱心教育之公正人士中指定若干人會同推選董事,重新組織董事會。

附件二、永達技術學院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民國106及105學年度(p.23)

附件三、永達技術學院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民國106及105學年度(p.22)

附件四、永達技術學院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民國106及105學年度(p.20)

附件五、永達技術學院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民國106及105學年度(p.40)

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