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第184期】高教工會敬邀連署:反對《教師法》修法納入大專教師限年升等與教師評鑑資遣懲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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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將於下週(4月15日)開始審查行政院提出的《教師法》修正案。我們認為此案嚴重惡化了大專教師的工作權益,特別是新增了「違反限期升等」與「違反教師評鑑」之解雇條款,作為各大學強制資遣「未限期升等」與「未通過評鑑」教師的法律依據!若修法通過,將對大專教師的學術工作環境產生極大的破壞。在此,我們發起連署「反對《教師法》修法納入大專教師限年升等與教師評鑑資遣懲罰條款」,並呼籲全國大專教師儘快參與連署,共同反對此次修法!(請參見附表一的「修法前/後」比較)以下說明兩點理由:

第一、「評鑑與升等」並非是判斷教師適任與否的單一標準

事實上,這幾年針對教師因為「評鑑或限年未升等」遭不續聘的爭議不少;但最高行政法院亦已透過多個判決確認如下原則:大專校院要依《教師法》第14條佐證教師有「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始得不續聘教師,不得單以教師「未限期升等」就認定達「情節重大」,而應回歸「不適任教師」之綜合審查。(包括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50號、105年度判字第210號、105年度判字第280號、105年度判字第384號、105年度判字第550號、106年度判字第246號)。換言之,在現行制度中本來就有不適任教師之審查機制,校方或教育部屢屢敗訴的原因(參見附表二),正在於濫用「評鑑或限年未升等」作為判斷一位教師適任與否的的單一理由。

更精準的說,現行制度的問題核心在於:校方經常企圖透過「限年升等」與「教師評鑑」的懲處機制,令基層大專教師淪為被高度支配的勞動力,將「招生成果、行政表現、配合程度、產學績效、I級期刊論文數」…等,都納入升等與評鑑的「指標」,並進一步藉懲處機制排除不配合或試圖反抗的教師。而在這樣的環境下,大專教師的學術自由與工作尊嚴蕩然無存,更對於深刻長遠的研究與教學發展毫無助益;而就行政權力支配這一點而言,對青年學者來說更是如此,更容易被犧牲。

諷刺的是,針對大專教師要求徹底檢討升等與評鑑制度的聲浪,我們並未看到相關部門反思各大學濫用評鑑與升等條款對高教環境的重大傷害,竟然還提出這一糟糕的版本:未來只要修法通過,剝奪教師工作權將變得極為容易,高教學術環境將更為沈淪!

第二、升等標準校方可自己修改、通過資遣之教評會比例低

除此之外,此次《教師法》修法草案更將教師升等標準由現行「教育部授權教師升等『自審學校』得訂定更嚴格之升等條件,但仍要求應合乎教師本職義務、明確性、合理性」,更改為「所有學校一律得自行訂定更嚴格之升等條件」!使各學校得恣意擴張升等標準,包含延伸至非一般教師義務作為教師提出升等之門檻,放棄原先對於「本職義務、明確性、合理性」的原則。

再者,若教師未於限期升等或通過評鑑,更從過往不續聘審議要求教評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重大議案審議標準,改為「資遣案」,此時教評會只需「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可。而「資遣」其實與「不續聘」一樣,都是遭剝奪工作權,改成資遣之後,對校方而言更容易解雇不聽話的教師!

無論如何,我們在此要嚴正表達:教育部過去多年來核准各校以「限年升等條款」對教師的不續聘案,既已屢遭申評會與行政法院認定違法,其草率濫權卻未有官員為此負責,本應深刻反省與檢討;而將限年升等條款與教師評鑑懲罰「就地合法」,絕對是最倒行逆施,也無助高教環境正常化的作為!是故,對於這樣的惡質修法內容,我們必須發出強烈反對的呼聲!

我們拒絕《教師法》修法納入大專教師限年升等與教師評鑑資遣懲罰條款,並要求立法院切勿通過《教師法》修法草案中的相關法條!


附表一、現行《教師法》與行政院修法草案有關「限年升等條款」之比較


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附表二、教育部以「限年升等條款」核准不續聘大學教師,遭相關救濟機關認定教育部或學校核准違法之個案(2009-2018)

資料來源:教育部訴願會、行政院訴願會、司法院

整理、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