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16新聞稿】《教師法》修法爭議重重! 高教工會呼籲暫緩修法,推動社會對話,尋求進步共識

    近日《教師法》修正案引發社會各界激烈爭論,高教工會仔細檢視行政院《教師法》修正草案,發現問題重重,召開記者會揭露至少包括以下十項爭議:

  • 續聘保障消失、形成開放式解雇要件。(草案第14~16條)
  • 納入限年升等、教師評鑑解雇條款。(草案第27條第1項第4款、5款)
  • 增加教師擔任行政職務之義務。(草案第32條第1項第10款)
  • 開放校方恣意訂定嚴苛之升等標準。(草案第8條第2項)
  • 教師解雇遭撤銷後,只需回補一半待遇。(草案第24、25條)
  • 缺乏編制外教師之權益保障。(草案第48條)
  • 取消主管機關與學校輔導介聘之責。(草案第13條)
  • 終身不得聘任,恐違背釋字702號解釋之比例原則。(草案第14條第1項)
  • 政治犯、思想犯、社運犯恐終身不得任教。(草案第14條第1項第1款、2款)
  • 道德倫理問題上升為解雇要件。(草案第14條第1項第13款、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18條第1項)


高教工會指出,此次教師法修法的一大變革在於,將既有「限縮式列舉」的教師解聘不續聘條款(現行法第十四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改為「開放式列舉」(草案第十四條:「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其結果會導致學校可以在草案第14條至第16條之外自行另生解聘不續聘要件,以及教師過去每兩年聘約結束的「續聘原則」也恐將被打破,學校儘管沒有法定理由、教師也未有不當作為,聘約到期也不再有「續聘義務」,如同現行廣大編制外教師恐遭恣意不續聘的處境。

    除此之外,過往讓大專教師遭到學校大量惡意不續聘的「限年升等」與「教師評鑑」條款,原草案甚至要將其訂入教師強制資遣要件,使得既有被最高行政法院與高等法院屢屢宣告政府與學校所為不續聘違法的狀況,有機會「就地合法」。儘管政府可能收回此一修正案,但一方面仍然要強推「開放校方恣意訂定嚴苛之升等標準。(草案第8條第2項)」,另一方面也沒有提出更充分的修法草案來確保落實最高行政法院與高等法院所揭櫫的原則—學校要佐證教師違反聘約條款的具體情事要達「情節重大」才可對其解聘不續聘,而非單以有無期限內升等或有無通過評鑑來決定—其結果都將是與改善不合理的升等與評鑑要求背道而馳,使得基層大學教師更受到校方無限制的控制壓榨。

    甚至,草案第14條第1項第2款加入了「聘任前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而且其效果是「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改變了過往解釋上只處理「聘任後」受一年有期徒刑宣告的不得聘任為教師要件。表面上來看,這是把過去有犯罪紀錄的教師,一律都排除在校園之外的必要措施;但立法缺乏周延區分罪名性質,其結果將把過往有二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政治犯、思想犯、社運犯,都一律排除在有機會擔任專兼任教師的行列。這也導致聘任前年輕時犯罪、但已反省自新取得教職機會的老師,就將立刻要被解聘而終身不得任教,毫無接受客觀審視而再任教職的機會。

    舉例來說,知名的「流氓教授」林建隆教授,年輕時曾經因殺人未遂被處五年有期徒刑,但日後改過自新、努力求學,取得博士學位後擔任東吳大學英文系教授多年而傳為佳話,但倘若草案硬闖通過,未來林師恐怕將立刻面臨因「聘任前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而立刻要遭「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甚至按照草案是該解聘是根本排除了教評會的審查裁量權與教育部的核准權,依草案第14條第2項:「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綜合來看,顯然屬於有欠周延的立法。

    對於草案第14條的「教師終身不得任教」條款,大法官釋字702號解釋理由書曾揭露了相關見解:「系爭規定二(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第3項「不得聘任為教師」)限制教師終身不得再任教職,不啻完全扼殺其改正之機會,對其人格發展之影響至鉅。倘行為人嗣後因已自省自新,而得重返教職,繼續貢獻所學,對受教學生與整體社會而言,實亦不失為體現教育真諦之典範。系爭規定二一律禁止終身再任教職,而未針對行為人有改正可能之情形,訂定再受聘任之合理相隔期間或條件,使客觀上可判斷確已改正者,仍有機會再任教職,就該部分對人民工作權之限制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系爭規定二之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目前修法草案並未充份考慮犯罪更生人的改正可能,使其一律終身不得任教,著實還有再細緻修正的空間。

    草案第15條第1項後段則擴張將「受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也作為可能要受解聘的要件,草案第14條第1項第13款、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18條第1項則將「行為違反法規,且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學術倫理或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經學校查證屬實」等模糊的道德倫理或微小犯規列為解聘不續聘停聘的要件,無助改正既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的模糊要件。

    除此之外,綜觀整部法案,試圖「增加教師擔任行政職務之義務」(草案第32條第1項第10款)、「教師解雇遭救濟成功撤銷後,學校卻只需回補約一半待遇」。(草案第24、25條)、依舊「缺乏編制外教師之權益保障」(草案第48條)、取消主管機關與學校一現行教師法第15條對專科以上教師校內無工作可安排的「校外輔導介聘之責」(草案第13條)…,種種問題都反映了此次此次行政院提案過程相對草率,缺乏各界公共參與,導致爭論不斷。許多表象上是為了要處理「不適任教師」的理由,結果卻是擴大了學校校長行政不當介入的空間,讓教師動輒得咎淪為工具客體,距離理想的教育環境更加遙遠。

    我們同意,教師法有改正的必要。但一來不同教育階段該有更精緻的差別設計,二來整體規範內容都須審慎思考比例原則,三來更該堅持民主審議與對話的共識形成過程。為求周延,我們呼籲當前立法院應當暫緩修法,全面推動社會對話,召開各區公聽會納入不同教育階段之教師、家長、學生等各界代表,尋求進步共識。高教工會也將提出針對上述爭議的修正對案,供各界參考討論。

20190416-教師法修法條文對照表高教工會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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