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1新聞稿】遲來的正義!永達學院董事正式遭法院解除職務,全面改派公益董事! 學校停辦五年,掏空校產上億! 工會訴求公益董事:追討溢流校產,補償師生,校產歸公!

  在高教工會與永達教職員生持續不斷地監督與揭露下,教育部於今年3月27日,終於向法院聲請解除永達技術學院全體董事職務,而屏東地方法院在8月29日做出裁定,認為永達技術學院董事會確實有違反私校法第49條及學校捐助章程,因此裁定教育部之聲請有理由,准許解除永達技術學院全體董事職務,全面改派公益董事。(附件一)

 

首間由法院裁定違法接管之大專院校

 

  永達此案,是自2007年私校法修法後,第一所由教育部向法院聲請解除學校全體董事職務之個案。而屏東地方法院的這個裁定結果,其實是全體永達前教職員生與工會分部已呼籲長達六年之久的訴求https://reurl.cc/RdzjY6),卻遭教育部拖延多年,才作出的「遲來正義」。

 

  高教工會今日召開記者會要特別指出,經我們仔細檢視屏東地方法院的裁定書之後,確認了永達前董事會之違法亂紀行為,工會之前不斷追打的問題都所言不假。

 

 

  根據屏東地方法院該裁定書指出,依教育部提供給法院的資料顯示,永達董事會不但涉及變賣校地後卻違法挪用校產、違法積欠教職員公保年金,竟還在學校停辦期間,將學校教育用地「提供業者建置基地台」、「存放鋼材、貨櫃」,甚至「提供給當地議員搭蓋建物」…等荒誕不堪的行為,顯然把校地當成私有財產,為獲取利益恣意將校地使用於和教育根本毫無關係之用途上,罔顧人民公帑之誇張行徑!

 

  同時,根據法院裁定書顯示,教育部也早已發現永達董事會於2017年新增了總計3385萬元的借貸,通通都是違反「教育部監督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融資作業要點」規定,未於「借款前專案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涉及違法融資。此外,裁定書中也提到董事長的印鑑並未由專人妥善保管,而是有不確定人士把持,以及學校人員聘任都未提董事會討論…等不當違失行為。

 

教育部放任董事會違法長達四年,致校產溢流盡失

 

  依照教育部向法院所提出的資料可以看出,永達遭解除職務之董事會的諸多違法行為,最早發生於2015年便有違法挪用處份後校產之行徑,教育部也早已得知。然而讓人感到不解的是,究竟為何教育部掌握有董事會具體違法事證,卻仍採取寬大處置,這段時間僅是「發文」告誡、「發文」要求改善,卻遲遲不依循工會呼籲、依私校法聲請解除違法亂紀的董事職務?反而是採取和董事會一來一往形式上的公文往返,遲遲不作為,才促使該董事會於這六年多以來可以膽大恣意地犯下其他違法不當行為,掏空教育資產達上億元之譜。

 

  倘若教育部及早介入處理,也不至於造成董事會還能在2017年之間,不當讓學校新增了3,385萬的債務,使得人民辛苦積累的教育公產遭到不正溢流。經查這些債務許多都是董事會跟自身一、二等親親屬「借貸」,然後為圖利親屬,與其締結學校要賠償鉅額違約金與利息的不平等條款!而且這三千多萬的借貸,是否真的有進入學校的帳戶,究竟使用於何處,至今亦無法得知。而永達董事會明明於2015年就已經違反教育法令具體事實存在,在此情況下,為何教育部還可以允許該董事會於2018年所提出更換董事會之申請,使「久峰企業」有機會入主學校董事會,卻不先進一步瞭解該董事席次之轉手是否涉及有利益交換之「買賣學校董事席次」違法弊端?

 

 

工會呼籲公益董事:追討溢流校產、補償師生、校產歸公!

 

    對於由教育部重組的永達新任公益董事會,高教工會呼籲,新任董事會應「亡羊補牢」,盡速處理三大課題:一、追討過去遭前董事會違法挪用之校產,二、補償因校方與教育部粗暴停辦而權益受損之永達教職員生,三、妥善處置學校法人解散清算,使永達校產回歸公共教育使用。

 

  高教工會於今年五月曾親赴教育部,遞交一份「工會版永達公益董事推薦名單」,該名單中包括有前永達教師、職員與學生,以及社區營造與社會公共議題等學者專家,以及公益律師…等,希望由此嶄新團隊來杜絕過往教育部接管私校董事會後卻仍推派缺乏公益使命的「公益董事」,甚或又再轉手將學校轉送予財團的不正狀況(如亞太學院於2015年即由公益董事轉手任怡盛集團入主,導致校務廢弛停辦的惡果)。然而很遺憾地,教育部並未充分採納工會意見,15席永達公益董事中僅有2位為工會推薦之名單,甚為可惜,遠不及苗栗地方法院2018年裁定亞太學院重組公益董事時,使工會與教師代表佔三分之一的比例。

 

    我們將繼續扮演監督的角色,訴求公益董事推動追討溢流校產、補償永達受害師生、落實校產回歸公共。永達學院是台灣私校退產的試金石!它佐證了主管機關絕不該縱容違法亂紀的學校董事,否則將拖延多年導致校產溢流,師生流離失所也毫無補償。私立學校停辦後既有董事會即應當解散,不該再有任何任其掌握校產圖謀利益的空間。

 

附件一、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2號

(https://ppt.cc/fiMMmx)

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法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解除董事職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代 理 人 楊玉惠 
相 對 人 謝金龍 

      河惠子
      王仁孚 

      洪樹勳 
      蔡崇智 
      張毓仁 
      李文勇 
      黃昌 
      謝佳容 
      洪世仰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除董事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謝金龍、河惠子、王仁孚、洪樹勳、蔡崇智、張毓仁、
李文勇、黃昌、謝佳容、洪世仰於永達技術學院之董事職務,
應予解除。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謝金龍、河惠子、王仁孚、洪樹勳、蔡崇智、張毓
仁、李文勇、黃昌、謝佳容、洪世仰為永達技術學院董事
會(下簡稱永達董事會)之第17屆董事。相對人無法對學校
財務缺口提出具體可行之改善計畫,且未整頓及改善學校財
務,其等違反法令、章程之情事如下:
1.永達技術學院於民國102 年積欠教職員薪資及財務運作困難
,因為未依承諾事項挹注資金,經聲請人停止永達技術學院
103 學年度之獎補助及招生名額,並於103 年8 月7 日同意
永達技術學院所提處分「大湖體健休宿舍大樓」之處分計畫
書,建議處分價款50% 應用於教師、職員優惠退休、離職所
需經費,並以該校師生利益及學校整體改善動支為優先考量
,不得用於攤還董事借貸學校之債務。詎永達董事會仍將「
大湖體健休宿舍大樓」之處分價款用於償還董事之債務,業
已違反聲請人依私立學校法(下稱私校法)第49條規定之附
帶條件,且未有積極促其返還之作為,影響學校法人之正常
運作,及存有資金缺口。
2.永達董事會於106 年6 、7 、8 、9 、10、11、12月及107
年2 、3 月新增借款「其他借款」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105 萬元、40萬元、135 萬元、290 萬元、90萬元、60萬元
、130 萬元、2,490 萬元,融資金額共計3,385 萬元,皆違
反「教育部監督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融資作業要點
」(下稱融資作業要點)第4 點規定及聲請人之臺教技(二
)字第1060004989號函文。且於學校財務發生困窘時,永達
董事會未依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捐助章程(下稱捐助章程
)第9 條規定積極籌措經費,顯有失職。
3.永達技術學院中支領公保年金之退教職員計有95人,依據公
教人員保險法第20條第1 項規定,永達技術學院每月需負擔
約27萬元,惟至今已積欠2 個月,共約54萬元。
4.校地不當使用:永達董事會未經聲請人同意將仁武校區提供
業者建置基地臺、存放鋼材、貨櫃,且提供當地議員自籌經
費搭蓋建物;將麟洛校區提供業者建置基地臺、太陽能光電
、停車位出租等。
5.相對人謝金龍於108 年2 月20日提出書面文件請辭董事長職
務,惟相關印鑑未收回由專人妥善保管,而由不確定人士把
持。
6.永達技術學院未有簽到系統,且關於人員聘任,未提永達董
事會討論,僅依人事室簽呈決定聘任。
(二)、基上,顯見相對人未能善盡職責,影響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
學校運作。為此,爰依私校法第25條規定,聲請相對人謝金
龍、河惠子、王仁孚、洪樹勳、蔡崇智、張毓仁、李文勇
、黃昌、謝佳容、洪世仰於永達技術學院之董事職務,應
予解除。


二、相對人則以:
(一)、相對人張毓仁、蔡崇智陳稱:關於董事會就「以處分宿舍大
樓價款償還董事債務」及「於106 年6 至12月及107 年2 、
3 月新增借款共計3,385 萬元」等情,均未事前召開董事會
,未經董事會決議,伊等並無擔任財務管理職務,未曾收受
董事會上開議程通知,並未參與該等事項之決議,迨由聲請
人之函文,始知悉上情。又董事會於108 年2 月以後召開之
董事會討論事項,僅包含選舉新董事暨監察人、修改章程、
選舉新董事長,並未將發放退休教職員公保超額年金部分列
入議程,故關於永達技術學院積欠公保年金約54萬元一事,
亦不知情。再者,永達董事會前曾提出轉型改善方案,董事
會並決議應依法定程序報請聲請人核准,然事後伊等均未獲
董事會通知改善方案之進度,是永達董事會並非毫無作為。
綜上,伊等對於永達董事會之違法情節,事前均不知情,是
以,聲請人指摘伊等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情事,顯與事
實不符等語置辯。並聲明:聲請駁回。
(二)、相對人謝金龍、李文勇、黃昌、謝佳容陳稱:
1.謝金龍、李文勇、黃昌、謝佳容、洪世仰(下稱謝金龍等
5 人)均係於107 年5 月16日接任董事會之董事,故關於接
任前之董事會決議及其執行事項,謝金龍等5 人既未參與,
自與伊等無關,顯不能以該些決議及其執行據為解任伊等董
事職務之依據。
2.關於「大湖體健休宿舍大樓」處分價款部分:上開不動產處
分及償還董事借款等行為,均係於105 年間以前所為,伊等
於該時並未擔任董事,且「大湖體健休宿舍大樓」之處分係
經聲請人同意始出售,故並無違反私校法第49條之問題。至
於出售所得之價金應如何償還欠款,本不在私校法第49條之
規範內。雖聲請人曾對出售價金如何運用提出其意見(即所
謂附帶條件),此僅屬主管機關之建議而已,並非法律之規
定,此所謂附帶條件並不生法律上之拘束力。
3.關於未依規定報部核定先行借款部分:融資作業要點第2 點
之規範,其限制過當融資之目的係在避免學校因過度舉債,
以致影響校務之運作及發展。永達技術學院之舉債全係為清
償已到期債務,並非為了建設而過度舉債,且所有之舉債亦
均無利息,根本不會加重學校之負擔,何況學校當時已經停
止招生及運作,亦無所謂影響校務之運作或發展之情形,因
此永達技術學院之借款並無違反融資作業要點之規範目的之
情形。況查融資作業要點所制定之法源依據為私校法第45條
,聲請人限制私立學校未經教育部之同意即不得融資借款乙
節,顯有逾越私校法所無之限制規定,則該融資作業要點對
永達技術學院亦顯無法律上之拘束力甚明。又聲請人將捐助
章程第9 條所定之董事「職權」,解讀變成係董事之法定「
義務」,顯屬曲解外;且該條計有19款之多,並無任何一款
規定董事有籌募資金捐贈學校之法定或約定義務,雖該條第
11款有所謂「經費之籌措及運用」之內容,但此僅具宣示性
作用,否則豈有擔任董事者負有學校無錢可用時,即應負責
籌措足夠之資金供學校花用。
4.關於未依公保法第20條發放退休教職員公保超額年金之部分
:此部分係因學校已無力清償所致,屬永達技術學院應付款
項之一部分。再者,縱有違反公保法第20條規定,亦與伊等
無關,聲請人據此聲請解任董事職務,顯無理由。
5.綜上,伊等人只能於永達董事會上表達意見及投票表決,況
有時伊等之意見亦未盡完全相同,或受到採納;且如議案未
提出於永達董事會討論及表決,伊等亦無法表示意見,遑論
表決通過與否。聲請人以相同理由聲請解任伊等,未為詳細
調查及採證,實屬草率作為,令人難以苟同等語置辯。並聲
明:駁回聲請。
(三)、相對人河惠子、王仁孚、洪樹勳陳稱:
1.聲請人係於103 年8 月7 日始核准永達董事會處分大湖體健
休宿舍大樓,而早於大湖體健休宿舍大樓尚未出售前,河
惠子、王仁孚、其他董事及關係人已陸續無息貸款予永達技
術學院,金額合計高達約2 億元,用以清償教職員退休及離
職所需之款項。而於處分大湖體健休宿舍大樓時,除停辦後
數名留任協助轉型事宜之職員外,其他教職員均已全數離職
,實際上已無提供退休及離職教職員優惠退休之可能。況學
校停辦後,提供教師優退之目的已不存在,自無再行提供教
職員優退之必要,亦無任何應運用於師生利益之款項,在無
復校之計畫下,自無學校整體改善動支之問題,故在無維護
師生權益及學校整體改善等問題之情形下,永達董事會始償
還積欠河惠子之6,000 萬元借款。該6,000 萬元金額亦未
超過處分大湖體健休宿舍大樓所得資金之50% 。該時,已確
實無聲請人所發臺教技(二)字第1030112326號函所示之所
謂「附加條件」情形。況該函文為「建議」而非「命令」或
「附加條件」,永達技術學院於接獲上開函件時,永達技術
學院業已向河惠子清償借款,同時河惠子亦已將該筆款
項移作他用,無法繼續借貸予永達技術學院,伊等亦絕無違
反聲請人命令之故意或「附加條件」,對函文內容僅為兩造
認知上之不同。
2.河惠子、洪樹勳雖有出席107 年6 月20日召開之永達第17
屆第3 次董事會,惟聲請人所發臺教技(二)字第10301123
26號函係於103 年8 月間即已送達,永達技術學院還款予河
惠子係發生於104 年4 月間,於此之前,河惠子及洪樹
勳根本無從獲悉聲請人上開函件中聲請人所謂之「附加條件
」內容,直至106 、107 年間河惠子及洪樹勳始於上開函
件內容,實非可歸責於河惠子、洪樹勳。
3.關於未依規定報部核定先行借款部分:鑒於聲請人浮濫開放
大學院校之設立以及少子化現象之衝擊,導致位於偏鄉之永
達技術學院財務困窘,同時政府迄今亦尚未制定保障及協助
私立大學院校生存或轉型之明確法律,導致永達技術學院未
來是否得以繼續生存或完成轉型之不確定性大幅提高,更致
使董事會籌措資金難度倍增。於籌措資金時,得借入之金額
及時間點均往往無法於事前知悉,實無法於每次借款前均逐
次向聲請人申報,故先行對外舉債實係不得已而為之,絕非
故意違反聲請人之無理限制。
4.關於未依公保法第20條發放退休教職員公保超額年金之部分
:永達技術學院現既無法對外舉債,同時亦無人願意捐贈,
致積欠退休教職員公保超額年金,足見董事會絕非故意違反
公保法第20條之規定。
5.綜上,在實務上,私立學校董事僅有出席董事會之權利與義
務,因此私校董事除直接參與學校經營與運作之董事長外,
僅得以參加平常數月一次之董事會議而得知悉學校及董事會
部分之運作情形外,並不直接參與校務或董事會之運作。因
此聲請人聲請解除包括平常不參與經營之伊等職務,自屬無
理由。是故,永達技術學院縱令違反聲請人之命令或相關法
令,自應由現任董事謝金龍、李文勇及黃憲昌等實際經營之
董事負責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聲請。


三、經查:
(一)、按「董事會、董事長、董事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影響學
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校務之正常運作者,法人或學校主管
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法人主管
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視事件性質,聲請法
院於一定期間停止或解除學校法人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
之職務。」、「學校法人就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
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
後辦理。」私校法第25條第1 項及第49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聲請人教育部以103 年8 月7 日函同意永達技術學院
所提「大湖體健休宿舍大樓」之處分案,並於該函載明:「
說明:五、本案處分後之款項運用…以該校師生利益及學校
整體改善動支為優先考量,不得用於攤還董事以借貸方式提
供學校運用之債務。」,有教育部103 年8 月7 日函(見卷
一第33、34頁)為憑。足見,聲請人業已明示永達技術學院
董事會不得將該不動產之處分價款用於償還董事債務,始同
意永達技術學院處分上開不動產。而永達技術學院於104 年
4 月15日函知聲請人以1 億4,500 萬元出售上開不動產時,
聲請人復以104 年5 月4 日函再次向永達技術學院董事會闡
示:「說明:三、…有關該處分價款運用不得用於攤還董事
以借貸方式提供學校運用之債務,特再申明。」,亦有教育
部104 年5 月4 日函(見卷一第37頁)為證。嗣聲請人委託
資誠聯合會計事務所查核發現,前開不動產處分價款竟有用
於償還永達技術學院董事即相對人河惠子6,000 萬元、董
事即相對人王仁孚500 萬元,乃以105 年6 月7 日函諭示永
達技術學院董事會,限期1 個月內完成改善,此有教育部10
5 年6 月7 日函(見卷一第38頁)為證,惟屆期永達技術學
院董事會仍未追回董事即相對人河惠子之款項6,000 萬元
。嗣聲請人認此有致永達技術學院出現嚴重資金缺口,影響
學校法人之正常運作,且永達技術學院另有積欠退休教職員
工公保超額年金等情事,乃於108 年2 月18日召開第10屆私
立學校諮詢會第13次會議,決議略以:「同意教育部依私立
學校法第25條規定,聲請法院解散第17屆全體董事職務」。
從而,聲請人既已明確指示永達技術學院董事會不得將該不
動產之處分價款用於償還董事債務,作為同意永達技術學院
處分上開不動產之附帶條件,並於上開不動產出售後,再次
以104 年5 月4 日函向永達技術學院董事會闡示:「有關該
處分價款運用不得用於攤還董事以借貸方式提供學校運用之
債務,特再申明。」等語。詎該處分價款仍遭用於償還永達
技術學院董事,足徵,永達技術學院董事會應有違反私校法
第49條第1 項規定,致影響學校法人之正常運作甚明。另其
尚有未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0條規定,積欠退休教職員工公
保超額年金等情事,經聲請人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之情事
。再者,衡以聲請人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查核永達技術學院財
務狀況,發現截至108 年4 月30日止其他借款餘額已達1 億
3,137 萬8,624 元,有永達技術學院會計師執行協議程序報
告書之明細表(見卷二第15頁至35頁)為憑,並有積欠職員
薪資等情事,復有屏東縣政府108 年6 月4 日函所附永達技
術學院積欠工資名單(見卷二第37、38頁)為證。因此,聲
請人主張依私立學校法第25條規定解除永達技術學院全體董
事之職務(即相對人謝金龍、河惠子、王仁孚、洪樹勳、
蔡崇智、張毓仁、李文勇、黃昌、謝佳容、洪世仰於永達
技術學院之董事職務),即有理由,應予以准許。
(三)、再者,本件聲請人係以永達董事會事務執行運作不彰之公共
事由,為解除董事職務之原因,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
後,聲請法院解除學校法人全體董事之職務,而經本院核對
該次私立學校諮詢會委員名單確與私立學校法第4 條第1 項
及第2 項規定相符(見卷一第123 頁),則聲請人所為自屬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為維持私立學校校務正常推動之適法聲請
。又董事為董事會之重要成員,對於董事會有違反教育法令
情事者,自應負共同違失之責;甚且,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限
期命董事會整頓改善,逾期不為整頓改善或整頓改善無效果
時,董事亦應負共同違失之責,豈能置身事外,謂董事會逾
期仍不為整頓改善或整頓改善無效果,與其無涉?換言之,
董事會事務執行運作不彰之公共事由,全體董事均應對此事
由負共同違失之責,而無從分割(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
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因此,相對
人張毓仁、蔡崇智固辯稱:「伊等對於董事會之違法情節,
事前均不知情」;相對人謝金龍、李文勇、黃昌、謝佳容
、洪世仰辯稱:「董事只能於董事會上表達意見及投票表決
,況有時董事之意見亦未盡完全相同,或受到採納;且如議
案未提出於董事會討論及表決,董事亦無法表示意見,遑論
表決通過與否。」;相對人河惠子、王仁孚、洪樹勳辯稱
:「私立學校董事僅有出席董事會之權利與義務,因此私校
董事除直接參與學校經營與運作之董事長外,僅得以參加平
常數月一次之董事會議而得知悉學校及董事會部分之運作情
形外,並不直接參與校務或董事會之運作。是故,永達技術
學院縱令違反聲請人之命令或相關法令,自應由現任董事謝
金龍、李文勇及黃憲昌等實際經營之董事負責」等語,應無
理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有違反私校法第49條及永達技
術學院捐助章程,致影響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校務之正
常運作,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依私校法第25條之
規定聲請解任相對人謝金龍、河惠子、王仁孚、洪樹勳、
蔡崇智、張毓仁、李文勇、黃昌、謝佳容、洪世仰所任永
達技術學院董事會董事職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件二、高教工會訴求永達公益董事之三大課題內容

類別

內容

追討溢流校產

販賣學校校地卻違反主管機關命令,優先用以償還學校董事河崎惠子6000萬。對其提起支付命令後卻未繳納裁判費。

長期向董事二等親、監察人馮王貞美輸送不當租金每年113萬,該筆承租土地對學校卻毫無用途也未有使用。

學校董事要求學校向學校董事親屬謝碧霜、李心潔借貸,卻約定鉅額利息與違約金而損害學校利益,且該筆借款未依教育法令經主管機關核准。

補償師生

自2018年12月起積欠永達退休教職員公教人員保險年金

永達教職員於學校停辦時,儘管還未達強制退休年齡,其中53位教師「被迫」退休,12位教師「被迫」資遣,未獲得任何安置措施,也都未領取任何的資遣費或優退金。

永達學生於學校停辦時,遭無預警強迫轉學,因該被迫轉學而產生新增住宿、交通、學分無法折抵、延後畢業甚至輟學等花費。

校產歸公

永達截至目前為止依最近會計師查核報告仍剩餘12億6104萬元校產,在合理補償師生後,應全數捐贈予政府後解散清算,或解散清算後將剩餘財產歸屬地方政府。

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201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