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第231期】謝青龍觀點:論私校教師資遣給付之正當性與必要性

原文與照片刊載於風傳媒2019/12/06:https://reurl.cc/QpxL0M

 

謝青龍,南華大學通識中心專任教授,高教工會大雄分部召集人

 

今年(2019)5月10日立法院院三讀通過「教師法修正案」,明列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的各類樣態。其中最具爭議的是,新修訂《教師法》第27條中明載:各大專校院在系所組織調整、減班、停辦、解散的情況下可以資遣教師。因為該條文終於給了私校管理者一把尚方寶劍,可以資遣和「解決」這近十年來因高教少子女化而產生的教師過剩問題。尤有甚者,許多教育部官員或公校教師還以為此條文是為私校教師爭取到了較優惠的資遣條件或費用,但事實上卻是,翻遍私校各種法規,從未明定過私校教師的資遣規定。換言之,過去幾十年來的私校教師是完全沒有任何資遣保障(公校教師則有屬於軍公教的公保保障,其中當然有合理的資遣條款)。

 

所幸在諸多教師工會的競爭奔走下,行政院終於同意在六個月內研擬私校教師的資遣方案,而終於在11月28日推出行政版本的私校教師資遣草案:比照《勞基法》的資遣方案,私校教師每滿一年給付半個月薪資作為資遣費,最高得給付6個月。

 

草案一出,馬上受到教育界各方人士的駁斥,其中更包含了私校的管理資方與教師勞方,正應了所謂「兩面不討好」之譏。何以至此?在私校工會方面,立即指出該草案明言比照《勞基法》,但根據《勞基法》第17條,勞工被資遣時,年資每滿一年就必須發給一個月工資之資遣費,且並無最高額度之限制,但私校教師卻每滿一年僅發給半個月薪資,且有最高6個月的上限,明顯不符合《勞基法》的資遣條件;而在私校管理者方面,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理事長、世新大學校長吳永乾認為,除非政府願意負擔所需全部經費,否則將反對教育部以職權干預大學自治,他表示:教育部不宜把私校當公校管,「不能想當聖誕老人又要別人承擔自己送人禮物所需的經費」,說白了,就是私校校方不願意出資遣費這筆錢!

 

顯見,此次行政院推出「私校教師資遣方案」的版本,竟然同時讓私校的勞、資雙方都不滿意。為何如此?是私校教師太貪心了嗎?原本就沒有資遣費的,現如今政府願意立法保障,怎地私校教師還不滿意?還是私校資方心態太惡劣?過去私校學生滿招大收學費時,也不見分紅或股利給教師,但少子女化來臨卻一再要求教師共體時艱,不斷地壓縮教師的各項福利與薪資,現在怎麼可能願意多給付老師資遣費呢?

 

平心而論,不管我們指責「私校教師太貪心」或「私校資方太惡劣」,其實都只是常見的勞、資雙方立場不同而已,如何取得雙方都能接受的平衡點才是雙贏的局面。而在這個平衡的過程中,國家對教育發展的立場及政府對私校教師資遣案的心態,就是最重要的關鍵。

 

可惜的是,在這次行政院推出的私校教師資遣方案版本裡,其實筆者似乎又再一次地看到「一例一休」及「年金改革」的影子,那就是行政院想要兩面討好、充滿妥協的折衷心態。換言之,歷來行政院的各種改革方案,其本意似乎是從社會正義原則出發,想要為勞方立法保障其權益,但在修法過程中,卻又總想著不要得罪資方勢力,於是到最後總是得出一個又一個「無法同時滿足勞資雙方,或同時得罪勞資雙方」法案。這次私校教師的資遣草案亦復如此,它既沒有真正比照勞基法讓私校教師同意,同時又得罪了私校管理者,被安上不符合「大學自治」原則的干預行為,而最重要的是,這項草案根本還找不到經費來源,其草率心態可見一般。

 

長期以來,公立學校有退休及資遣條例的法規保障,這就表示了教師遭資遣時給付資遣費確實有其職場上的正當性和需要,故此次立法保障私校教師的資遣費,不過是將這樣的正當性與需要延伸至私立學校而已。倘若教師被資遣不該有資遣費,那麼為何公校教師卻有此保障呢?難道公校教師的工作權與人權保障高於私校教師嗎?還是基本人權與工作權可以區分出公私立的不同對待嗎?當然不是,既為教師,那麼就該公私立教師一視同仁才對。

 

既然公私校教師應該一視同仁,那麼其間的差別關鍵在哪裡呢?其實說穿了,就是錢從哪裡來?公立教師有國家出錢,但私立教師由於私校管理者不願出這筆錢而長期被漠視了這份權利。所以,現在的問題是:如果找不到出錢的資方,或是資方不願出錢,那就可以不用付這筆資遣費了嗎?當然不是,請看《勞基法》的保障內容,它並沒有區分公私產業或機關單位,為何?因為這是所有勞工的基本保障,所以才由國家出面,將之列入法規並立法保障之。所有開設公司的機關單位,不論公私立,均必須遵守這項法規,不願遵守的私人企業,一但被發現了,就是以違法論處,輕則罰鍰,重則勒令停工歇業。那麼,為何私立學校管理者可以以「大學自治」為由而企圖規避或豁免呢?顯然,目前各私立學校聯署反對行政院版本的私校教師資遣草案,他們「不能由政府立法,而讓私校買單」的說法,其實是不成立的。不然,全國的私人產業老闆豈不是都可以違反《勞基法》,繼續壓榨所有的勞工了嗎?

 

值此立法關鍵時刻,筆者以為:政府的立場與心態尤為重要。因為教育本就是公器,它不應私相授受、更不可以差別待遇,它關乎的是國家的百年大計,必須嚴肅看待,讓每一位教師都受到最基本的尊重和權益保障(至於不符教師資格的公私校教師,自然有《教師法》的法規加以制裁)。所以,政府當然必須負起責任,不能任由私校管理者以其粗糙的商業管理手法,將教育變相成為私人產業與秃鷹財團之間的利益交換關係。試想:當初因為國家教育資源的不足而鼓勵私人捐資興學,但這並不是就把教育公器交給私人財團恣意枉為,每年教育部補助巨款給各私立學校,為的不就是要保障國家的教育品質嗎?政府難道不能立法保障教師的基本權益嗎?資遣費難道還不是私校教師們最低或最卑微的訴求嗎?為何連這樣卑微的訴求都要剥奪呢?因此,政府當然應該出面把關,不能讓這些私校資方在坐享數十年教育政策福利之後,僅以一句「少子女化」或「招生困難」就可以無條件資遣教師,連這樣最低限度的資遣費都不願付出。

 

甚至,筆者在此更大膽地提出:私校教師的資遣費應該比公校教師更優厚才合理。理由有二:

理由一,由於少子化危機,私校招不滿或招不到學生已成常態,故而私立學校的轉退場已勢在必行,未來私校數量將大幅減少,私校教師此時被資遣形同失業,幾乎不可能再找到其他教職(莫忘了還有數萬名流浪博士到現在都還找不到教職工作)。對照於《勞基法》對失業勞工尚且有失業補助津貼及職涯再訓練的機制,私校教師出於非自願的被資遣,雖然現今已開始討論與公校教師相同的資遣費方案,但由於私校教師未來幾乎再難找到教職而形同失業,可是至今卻無人提出過任何有關私校教師的失業救濟方案。所以,除非現在行政院的草案版本中,能追列失業教師的安置、津貼及輔導機制,否則在現如今只有資遣方案的情形下,當然就必須比現行公校教師或《勞基法》資遣費更為優厚才對。

 

理由二,教育資源公共化,教育不分公私立,過去私校校方坐享公共資源,如今少女子化浪潮來襲,未來在私校的「轉退場條例辦法」裡,私校校產當然必須全部(或絕大部份)回歸公共化,不得再讓這龐大的校產落入私校董事會和秃鷹財團之手。而且公共化的校產資源又必須有一定比例的資源是回饋給所有私校教職員生,因為他們在這場私校轉退場過程中,必然是最弱勢的一群人,他們不能參與決策、也沒有資源、自始至終都是被宰制的一群人,所以在轉退場過程中,他們的權益必須是最優先被考慮。故而,在這次行政院的私校教師資遣草案中,除了所有資遣費當然必須由私校出錢外,而且還必須要加碼給私校教師更優厚的資遣費,以加重私校資方的社會責任與資遣成本。否則,依目前行政院版資遣草案裡如此微薄的資遣條件(最高才6個月薪水的資遣費),恰恰鼓勵了私校管理者可以隨意濫用資遣教師的藉口和理由,即以最少的資遣成本把教師資遣,加速壓迫私校教師離職的手段,可以不再負擔失業教師的輔導與安置責任,然後坐收校產私有化的最大利益。

 

少子女化現象開始於20年前,政府人口調查早已知曉,但卻遲遲未見任何解決策略,而且還大量地擴張私立學校數量,此為國家的失職和政策的錯誤所致。如今這個惡果卻不是由當初的決策者承擔,也不是由在這些政策裡吃香喝辣的私校管理者來背負。相反地,這個惡果現在全部落在私校教師的身上,彷彿資遣了他們,少子女化的問題就可以獲得解決,但這公平嗎?難道政府不該為過去20年來的錯誤政策負責嗎?難道私校董事會和管理者不用承擔起所有私校教師的資遣和安置費用嗎?政府立法保障資遣費只是開始,如何安置這些私校教師未來何去何從,才是更重要的課題啊!(相關報導:謝青龍觀點:由《大學法》第21條談大學教師評鑑之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