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第302期】大學可以針對性不准教師請假嗎?–國立台灣體育運動大學「不准請假、登記曠職案」的教師申訴成功啟示

國立台灣體育運動大學(原臺灣省立體育專科學校)為我國中部地區培育體育人才的重鎮。然而,2011年升格大學以來,校方行政高層治校方式似乎尚未融入校園民主、尊重師生的模式,甚至近來屢傳校長林華韋與校內教師發生衝突,引起關注。

 

在這樣的背景下,台體大多位教師2020年集體加入高教工會,有意矯正校內缺乏民主與尊重的風氣。而在他們的堅持下,馬上迎來了第一場的勝仗。

 

台體大的陳老師,2019年9月4日因必須擔任教育部計畫之訪視委員,無法參加學校校內之「教學研究暨導師輔導知能會議」,依程序提出「公假」申請。沒想到,因為校長林華韋似乎因不滿陳師,竟針對陳師批示「不准請假」,但對全校其他30多位未能出席會議、提出請假的教師皆予容許。

 

爾後,陳師對此再補請「事假」,原本校長職務代理人副校長已核決同意,卻因校長即將返國,即將其原核章塗銷,校長返國後又再批示「不予同意」。最後台體大校方再以陳師該次未出席會議為由,竟登記陳師「曠職」!

 

據了解,該會議當天有37人未簽到,學校提供了30個人請假證明,有7個人沒完成請假,但只有陳師被曠職登記。

 

陳師於2020年起發起並擔任台體大之高教工會分部召集人,認為有必要將台體大校方高層此種濫權霸凌的情況,追究到底,以正視聽。故先依法向台體大提起教師申訴,但竟遭「不受理」。

 

學校聲稱,「曠職登記」沒有損及教師權益,所以不能申訴。此種處理明顯違反大法官釋字736號解釋,確定「曠職登記」當事人不但可對學校提起教師申訴,甚至也可向教育部提出訴願、提起相關爭訟。

 

因此,陳師並未放棄,循程序再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此次,終於一舉爭回權益。

 

教育部中央申評會認定台體大所為「曠職」登記涉及差別對待也違反比例原則,撤銷了台體大高層的濫權行為!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發文字號:1090170244)中明確指出:

 

「依教師請假規則,教師請假申請由學校核駁。學校對於教師之請假,本應依權責加以審查,並斟酌實際情形、考量校務及教學需要、人員動態,核實給假。」

 

「該次會議學校說明有30位教師未出席,假別含公假(出國)、公假、出差、事假等,請假事由近似…,僅再申訴人一人是日上午未經學校准假而被登記曠職,且學校自102學年度迄今,亦尚未有其他教師因未出席「教學研究暨導師輔導知能會議」而予曠職登記之,學校對再申訴人所為曠職處置,難謂符合行政程序法第6條「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規定。」

 

「學校應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選擇對教師權益損害最少者之方式為之,將108年9月4日上午改核給事假,始為允妥。故本件不准假並登記曠職之原措施,於法不合。」

 

綜合而言,教育部中央申評會正確地掌握了行政程序法上的兩項元素:第6條的「禁止恣意的差別待遇」及第7條的「比例原則」,所以判定陳師申訴有理由,撤銷了台體大的曠職處分,等於打臉了校方的恣意濫權。

 

其實,類似台體大校方此種「恣意不准假」、「針對性差別對待」的作法,這幾年在大專校院中竟日益常見。原本應受高度尊重自主性的大學教師,竟屢傳因「得罪高層」,而可能在評鑑、升等、排課、請假等程序中,沒能獲得公平對待。這都屬於校方行政高層濫用權力的例證,對大學的正常發展毫無助益。

 

陳老師堅持申訴到底贏得勝利,值得喝采!我們也必須大聲疾呼,各大學所有遭遇不公平對待的大專教職員,都該及早加入工會、組織分部,為自身及集體應有的權益而奮鬥,才能扭轉這類荒謬的現象。

 

同時,台體大作為國立大學,上述「恣意不准假」、「曠職登記」的違法行政,其經手的相關學校決策人員應當負起公務人員違失的責任,有關單位應進行調查和查處,並進行正當行政程序的教育安排,避免未來有任何情況再次發生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