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組織章程

2012年2月18日成立大會通過

2014年2月22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十五條

2016年3月20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九條、第十四條

2020年8月4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六條

2023年3月27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二十條之9與二十一條之10

2024年3月25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三條與第二十一條第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簡稱「高教工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Higher Education Union」(簡寫為 THE Un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章程所稱之高等教育機構,係包括公私立大專校院、其他學術研究或教育機構。 第四條 本會以團結高等教育機構所有受雇勞動者,維護勞動條件與尊嚴,推動大學治理民主化,促進學術自由與教育資源分配之公平正義為宗旨。 第五條 本會係依工會法設立之社團法人。 第六條 本會以全國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中山區伊通街59巷6號4樓。 會址非經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不得異動,但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得視需要先予異動,並提最近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後,修正前項條文。 會址之異動應週知會員及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勞動條件之保障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2. 勞動暨高等教育相關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3. 學生權益、教師/職員之專業素養與學術自由之提升。 4. 高等教育改革之倡議與行動。 5. 會員勞雇爭議及相關權益之處理、不當勞動行為之糾舉,以及其他依法提起公益之訴。 6.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7.  勞工教育之舉辦。 8.  勞動條件之調查。 9.  舉辦高等教育政策論壇及研究。 10.  相關調查研究報告及工會刊物之出版。 11.  會員聯誼康樂事項之舉辦。 12.  與國內外各工會組織及公民團體合作,推動社會改革。 13.  其他合於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組織區域內高等教育機構之所有專兼職受雇勞動者,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如同時具有以下身分者,不得加入本會;若加入本會為會員後具有以下身分者,期間以停權處理。 1.  擔任該機構一級行政部門主管。 2. 具私立高等教育機構董事、監察人身分。 3. 於政府機關中擔任教育、勞工行政主管職務。 4. 其他代表政府或雇主行使管理權者。 凡認同本會宗旨,曾受高等教育機構或相關團體雇用之工作者,亦得申請加入為會員。 第九條 申請成為本會會員時,應填寫申請書,於完整繳交入會費與經常會費後,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即取得本會會員資格。 前項申請人於繳交會費後,若未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會員資格,則本會將退還申請人全額已繳交之會費。 會員自請出會時,經會員向本會以書面(含電子郵件)意思表示,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即喪失本會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代表)依本章程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履行本會決議案,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未繳納經常會費者,理事會得以停權處分。 會員逾期未繳清經常會費超過二年以上者,視同出會。 前項視同出會之會員申請再入會時,須繳交入會費,並追補原未繳交之會費,追補上限為申請再入會前之二年,追補之會費繳清後,始得行使其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或涉其他不法情事,致損害本會名譽、信用或利益者,理事會得逕予警告處分,或經通知當事會員限期說明後,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應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除名。 本章程第十一條及前項所稱之停權處分,係停止會員於一定期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本會各項職務及本章程第十條所訂之各項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本會一切事務。 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得由會員大會決議改為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應為會員,由會員選舉之,會員代表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第一次選舉選出之會員代表,其任期至下一屆會員代表選出為止。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另訂之。 第十四條 本會設置理事長一人,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為當然理事。 本會設置副理事長一至二人,由理事長自理事中提名、理事會通過產生。 理事長於任期內有辭職、解任、停權、喪失資格等應替補事由發生時,由理事會自副理事長中推選一名為理事長,以補足原任理事長未滿之任期。 第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名額依《工會法》第十七條規範之最高名額選任。本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舉為本會之理事、監事。 理監事皆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任之;投票時優先選出理事長,繼之選舉其他理事席次。理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理事選任時應包含來自下列四種類型之會員:全職教師及研究人員;全職職員及助理;兼任教師;兼任助理及助教。候補理事不在此限。 理、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候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秘書長須具本會理事身分,由理事互選產生。秘書處另置會務人員若干人,均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用之,解任時亦同。 第十八條 理事會得設置各類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專案單位,其組織運作規程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十九條 本會於同一行政區或高等教育機構內之會員數超過一定人數者,得視情況設立分會。分會之設立標準及組織運作方式,由理事會另以辦法訂定之。 第四章  職權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1.  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 2.  財產之處分。 3.  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4.  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秘書長、監事會召集人、副理事長、理事長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5.  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6.  審核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之預(決)算,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7.  工作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8.  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9.  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全國性團體協約之同意權。 10.  議決爭議權之行使。 11.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2.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  擬定工作計畫,編撰工作報告。 4.  籌措經費及編製預(決)算。 5.  推選秘書長。 6.  處理本會會務;協助各分會之運作,並決定分會之設立、合併或裁撤。 7.  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 8.  審議會務人員之任免。 9.  處理勞雇爭議事項,包括調解、仲裁、裁決、爭議行為與訴訟等。 10.  團體協約之協商與締結、與單一學校層級所屬會員之團體協約之同意權。 11.  本會所屬各項基金之管理。 12. 依本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授權,訂定本會各項規章。 13.  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1.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會。 2.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 3.  提名副理事長。 4.  指定與雇主團體協商之協商代表。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並依理事會之決議代理理事長。 第二十三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  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3.  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 4.  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5.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監事會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辦理前項事務。 監事會召集人綜理監事會日常事務;負責召集監事會議,並為當然主席;監事會召集人應執行監事會之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 臨時會議,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會議通知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二個月至少開會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 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 監事會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四項規定;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入會費,每人一千元。 2.  經常會費,全職教師及研究人員每人每月三百元;全職職員或助理每人每月二百元;兼任教師、助理、助教每人每月五十元。 3.  基金及其孳息。 4.  捐款。 5.  不影響本會宗旨之政府補助。 6.  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每月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監事會稽核。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得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設立各種基金,其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各機構分會之年度必要性支出,得由本會編列經費支應,其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財產應辦理清算。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理。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各種議事規則、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三十五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提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