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兼職助理是勞工:勞動法依據

兼職計畫助理是否受雇,受相關勞動法保障

按照勞動法,勞工是否與僱主方成立勞動契約、僱傭關係(而非承攬關係或委任關係),須考察是否具有「從屬性」。兼任計畫助理、臨時工讀生、課堂助理與校方之間若具有「從屬性」,就能進而佐證雙方之間成立勞動契約、具有僱傭關係:

 

  1. 「人格上的從屬性」: 包括任職期間須定期準時出勤;接受指導與指派工作並監督以進行工作(指導者為計畫主持人、所辦人員、教授等);須定期繳交出席工作時間之紀錄(包括簽時數),並有負責人簽名;被告知需要每週一定的出勤時數等。
  2. 「經濟上的從屬性」: 包括任職期間,每月定期領取「工資」;該份工資為領取人主要經濟來源。
  3. 「組織上的從屬性」: 包括任職期間,需參加相關教學助理之研習、分享活動之義務;與會的義務;定期接受評鑑等等。

 

以上三類從屬性相關事實明確顯示,兼任計畫助理、臨時工讀、課堂助理屬於「受雇」,應享有相關勞動保障(如由僱傭單位投保勞保、健保)。而且,只要作為受雇者,不論是「兼任」或「專任」與否,皆有依上述法令,由雇主作為投保單位,參與勞工保險和健康保險的權利和義務。
 
相關意見:
專攻勞動法之政治大學法律系林佳和助理教授,日前亦發表「學校是否應為兼任教師與兼任助理投保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法律意見書,於其中指明:「(1)專兼任並非勞動法領域之法律概念與用語,法律上的意涵均屬從屬性勞動關係。(2)學校與兼任教師、兼任助理間,通常成立勞動關係,學校為其法律上之雇主。(3)對於兼任教師與兼任助理而言,學校均屬全民健康保險法暨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之投保單位,負有為其加保之行政法上義務。」。

文章附件(法律意見書):學校是否應為兼任教師與兼任助理投保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林佳和律師)

案例:
日前台大研究助理發起成立企業工會遭台北市勞工局以「兼任助理與校方不存在僱傭關係」為由否准,但勞委會已於2013年4月對該決定做出撤銷更正之訴願決定,認定「兼任研究、教學助理、計劃臨時工與校方存在僱傭關係」,已正式確認了兼任助理也是勞工的身分。(新聞報導1新聞報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