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雇主應為學生兼職助理投保健保:全民健康保險法依據

健保投保單位和被保險人強制規定相關規範:全民健康保險法

 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一、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種:

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二、同法第15條規定:

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但國防部所屬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由國防部指定。

兼任計畫助理、臨時工讀、課堂助理等學生兼職工,皆屬於「(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或「(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是故應「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

綜合前述兩類法令,可得知公、私立大學應為其兼任計畫助理投保勞保與健保,作為其強制之投保單位。

台大工會案

今年4月11日,勞委會在台大工會一案上,已經承認了「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臨時工」及「教學助理」三類成員與校方之間,的確存在雇傭關係。勞委會判定,在「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與「臨時工」方面,由於校方對於教學助理的任用標準、工作內容皆有相關規定,也有考核與懲處的權利,因此教學助理與校方之間已經具有「人格從屬性」;而在「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與「臨時工」方面,勞委會無論按照國科會的相關規定,或是《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計畫的執行單位都是校方、研究成果也歸校方,而兼任助理和臨時工的報酬,也是由校方按相關辦法訂定發放,所以他們與校方(台大)之間,也的確具「經濟從屬性」,是「僱傭關係」。(詳見:勞委會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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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台大的案例,可以知道,勞委會已經確認了,各公私立大學內部的學生兼職助理、臨時工讀、教學助理,與校方之間都屬於「雇傭關係」,學生兼職工,當然也就是勞工,受到最基本的勞動相關法令保障。

「學校還我勞健保具名檢舉行動」與事件始末說明:

今年4月,勞委會已表示「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臨時工」、「教學助理」三類成員與校方之間存在「僱佣關係」,各公私立大學內部的學生兼職助理、臨時工讀、教學助理就是勞工。校方既是資方,就應當依相關勞動法令,作為投保單位,替學生兼職工作者投保勞、健保,並提撥勞退金。

由於校方遲遲不願擔起雇主責任,高教工會於11月推動了「學校欠我勞健保」檢舉行動,募集49名學生兼職勞動者出面檢舉,檢舉對象包括台大、政大、交大、清大、成功、中山、中央、中正、師大、新竹教育大學、彰師大、台藝大、高醫大、輔大、世新、長庚等16所公私立大專院校,累積了85筆檢舉項目,目前已全數送入勞委會勞保處與全民健康保險局進行檢舉。

針對檢舉函,勞委會已於11月13日回覆(參看附件一),表示已發文各地勞保局、衛生福利部,處理相關事宜。並且,勞委會在公文中明確說明:「本案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2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規定,防止陳情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減失或洩露」,並以「密」等級處理。亦即,檢舉人學生的具名檢舉行動以及其個資,應受行政單為完整保護。

勞保局嚴重行政疏失,已違反行政程序法!

然而,檢舉行動近一個月,勞委會的調查結果遲遲未出,卻已有檢舉人接到通知,校方(資方)作為被檢舉對象,卻以「調查」之名聯繫各處室、所辦,甚至國科會計畫主持人(老師),「詢問」該單位或計畫主持人是否幫該名檢舉人投保勞健保、提撥勞退金。也有檢舉人學生直接接獲校方的「詢問」電話。

經查,勞保局以調閱資料為由,於發送至校方的公文中,直接點名該校之檢舉人,要求校方提供檢舉人相關資料,而此公文並未加密!得知檢舉人資料的校方,本應善盡保密之責,卻擅自公開檢舉人姓名與資料給各相關單位、系所辦與處室,甚至通知計畫主持人老師,此舉已嚴重違反《行政程序法》170條[1]!(附件二:勞保局將寫明檢舉人姓名之公文直接發給被檢舉學校,在此舉出中山大學收到之公文為例。中山大學在接獲公文後,因其並未加密,於是轉發各處室、系所辦與計畫主持人,致使檢舉人個資更大規模被洩露)

勞委會或勞保局、健保局,根本就不應當在未詢問檢舉人意願之前,就把檢舉人資料提供給被檢舉單位,此舉幾乎等同於直接公開檢舉人個資,明顯「洩露」該檢舉人身分,這是明顯而重大的行政疏失!

校方任意公布檢舉人姓名,此為打壓行為!

勞委會、勞保局「便宜行事」的結果是,校方得以利用此事,對單一檢舉人或計畫主持人(老師)施壓,使得計畫主持人或學生工作單位,誤以為是自己遭到學生兼職勞動者的檢舉,此舉非但扭曲事實(學生檢舉之對象實為應負投保責任的校方),更造成檢舉人學生極大壓力!

高教工會認為,學生兼任助理皆受校方聘雇、由校方支付薪資,於個別老師或系所的指揮監督下工作。因此,校方握有全數學生兼任助理之名冊,而雇主校方作為檢舉人學生「唯一」的投保單位,自然握有檢舉人學生的資料,可以查詢是否為他加保。

勞委會、勞保局、或健保局若欲調查檢舉人學生是否真有「受雇工作、卻未獲投保」的狀況,僅需要求被檢舉人校方,提供全數學生兼任助理之清冊,並由勞委會、勞保局、或健保局自行核對該名檢舉人是否於其中、該期間校方有無為其投保勞、健保的紀錄,即可得知該檢舉情事之真偽、進行裁罰處分,根本無需將檢舉人任何資料提供給被檢舉人校方。若有個別需要,勞保局必須向校方調閱個別檢舉人資料,校方亦握有該校檢舉人的完整薪資與投保資料,完全無須要求計畫主持人老師提供。

高教工會質疑,校方的意圖,在於製造師生之間的分化與對立,混淆校方作為資方,應為學生兼職工作者投保之雇主責任。而校方恣意傳發檢舉人學生個人資料的行為,亦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2]之嫌。

高教工會認為,學生兼職勞動者檢舉人作為「吹哨人」,出面檢舉校方違法行為、追討自身的勞動權益,勞動主管機關理當予以保護!

  1. 高教工會嚴厲譴責被檢舉校方對於檢舉人學生的施壓,勞委會應主動介入調查此洩資行徑,並進行懲戒。高教工會將密切監督被檢舉校方對於檢舉人學生,是否有後續的施壓、恐嚇行徑!
  2. 勞委會11月13日函(勞保2字 第1020140605號)保密等級為「密」,然而勞保局發文至各被檢舉學校函(如至國立中山大學函,第10210449917號)卻未加密,並擅自公開檢舉人學生姓名,此舉已經嚴重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70 條「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如此重大之行政疏失,勞保局無法卸責!

 

對此,高教工會提出以下聲明:

  1. 勞委會、勞保局等行政主管機關,應對檢舉人個資負保密義務。
  2. 如遇個別情況需向資方(校方)調閱檢舉人相關資料,行政主管機關必須先行詢問檢舉人是否願意校方知悉其姓名。
  3. 即便檢舉人同意上述第2點,校方仍對檢舉人有保密義務,不得向第三人(例如計畫主持人、學生檢舉人所在系所、導師或指導教授等)洩露其姓名與資料。
  4. 此「學校欠我勞健保」檢舉行動,學生兼任勞動者作為檢舉人,出面捍衛自身勞動權益、指出校方長期違法行為。高教工會呼籲,行政主管機關應站在勞工立場,盡維護與保密之責,並應有確實作為,監督校方不得洩露學生資料。

 


[1] 《行政程序法》第170 條「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

附件一:運陞撰寫文章的部份、與段出版之專書所重疊部份的圖檔(文章一)

檔案一:2011年陳運陞為段馨君副教授工作期間所撰寫之一文章,於離職前最後一次交給段馨君的檔案。此檔案中,底線標記部份為運陞所撰寫內容,黃色螢光標記部份,為陳運陞撰寫之內容與段馨君專書中重疊之部份,文件以圖檔方式表示。

檔案二:段馨君之專書《戲劇與客家:西方戲劇影視與客家戲曲文學》中,〈虛擬文化與電影媒體〉一章,與以上文章重疊處(此為專書之掃描檔案)

附件一:運陞撰寫文章的部份、與段出版之專書所重疊部份的圖檔(文章二)

檔案一:2011年陳運陞為段馨君副教授工作期間所撰寫之二文章〈戴奧尼修斯敬神儀式中的非理性力量與女性角色〉,於離職前最後一次交給段馨君的檔案。此檔案中,底線標記部份為運陞所撰寫內容,黃色螢光標記部份,為陳運陞撰寫之內容與段馨君專書中重疊之部份,文件以圖檔方式表示。

檔案二:段馨君之專書《戲劇與客家:西方戲劇影視與客家戲曲文學》中,〈尤里匹底斯《特洛伊女人》中的女性角色〉一章,與以上文章重疊處(此為專書之掃描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