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雇主應為學生兼職助理投保健保:全民健康保險法依據

健保投保單位和被保險人強制規定相關規範:全民健康保險法

 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一、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種:

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二、同法第15條規定:

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但國防部所屬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由國防部指定。

兼任計畫助理、臨時工讀、課堂助理等學生兼職工,皆屬於「(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或「(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是故應「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

綜合前述兩類法令,可得知公、私立大學應為其兼任計畫助理投保勞保與健保,作為其強制之投保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