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學生是勞工?

我是在學學生,跟著教授的計畫做兼職助理,有時在系所辦打雜,有時又接一些課助、助教。我是勞工嗎?

學生兼職的「勞工」身分,與「學生」身分是不衝突的。從法律層面看來,只要你與你的雇主(教授、校方)之間有規定的工作事項、工作時間、工資與給薪方式,而 你與你的雇主之間又具有「從屬性」(包括你服從於你的雇主的「人格從屬性」、勞動從處於他人的「經濟從屬性」、以及你與所屬單位的「組織從屬性」),你就是勞工了。(法據

今年4月11日,勞委會在台大工會一案上,已經承認了「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臨時工」及「教學助理」三類成員與校方之間,的確存在雇傭關係。勞委會判 定,在「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與「臨時工」方面,由於校方對於教學助理的任用標準、工作內容皆有相關規定,也有考核與懲處的權利,因此教學助理與校方之間已經具有「人格從屬性」;而在「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與「臨時工」方面,勞委會無論按照國科會的相關規定,或是《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計畫的執行單位都是校方、研究成果也歸校方,而兼任助理和臨時工的報酬,也是由校方按相關辦法訂定發放,所以他們與校方(台大)之間,也的確具「經濟從屬性」,是「僱傭關係」。

由台大的案例,可以推知,各公私立大學內部的學生兼職助理、臨時工讀、教學助理,與校方之間都是「雇傭關係」,學生兼職工,當然也是勞工。

有些工作,我領的是「助學金」,那我到底是學生還是勞工呢?

只要校方明確邀求雇用的學生必須協助教學、課堂或系所工作,那麼勞務與助學金之間,就具有對價關係了,因此,學生與校方之間的「經濟從屬性」是成立的。

也就是說,學校以「助學金」作為發放項目,卻要求學生提供勞務,這是以「助學」的名義,混淆了「工讀」的實際內容。校方對於工讀的學生(學生兼職)是必須比照僱傭關係、幫學生投保勞健保的,但校方卻規避了這個責任,又以學生作為廉價勞動力的非典勞動,去處理本來應多聘專職人員處理的事情。所以,要爭取自己的勞動權益,我們必須先正視我們就是校方的勞工,並且向校方要回勞工應得的權益!

 

我是不是勞工,有那麼重要嗎?

當然重要!這關係到你的勞保、勞退、健保的給付,更關係到你的勞動條件!一但校方與的你之間的僱傭關係確認、勞動契約成立,你不但可以向校方爭取你應得的勞、健保與各種受勞基法所保障的權益,更可以依法拒絕雇主(校方、老師)不合理的要求。

例如:

  •  你提供的勞務,不應超出你與教授當初的勞動契約(口頭、書面)內容!
  •  教授不能要求你幫他處理私事或將你當成他的私人助理使用!
  •  你的工作需要約定一定工時,而這個工作的工資除以時數,必須與專任助理的同工同酬!(工資/工時,兼、專任助理的時薪必須相同)
  •  假日工作(如辦會議、場勘等等)需要雙倍工資、超時工作需要加班費!
  •  薪水延遲給付(給薪日不得遲於工作月的隔月)是違法的!
  •  老師不得任意解雇兼職學生!

然而,對於在校兼職學生來說,這些情況不但被視為理所當然、經常發生,而且學生與老師的權力關係中,學生往往認為「有工作就該感謝老師了!」或是「老師(老闆)要我幹嘛,我當然要全力以赴,我的學業掌握在老師手中!」,也就是說,「師生關係」稀釋了「僱傭關係」,迴避了對於勞工的基本權益與保障,更方便「校方」閃躲它作為資方的法定義務,這是變向的榨取學生、使用便宜勞動力。

改變這種關係的唯一方式,就是學生認識到自己就是勞工,並向校方索回自己應得的權益、拒絕剝削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