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2013年3月1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014年2月22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五條

2017年3月25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

 

第一條 本辦法據本會章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之決議,本會自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起,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第三條 會員代表按下列四種會員類型,分別產生之:

一、全職教師及研究人員;

二、全職職員及助理;

三、兼任教師;

四、兼任助理及助教。

第四條 會員代表選舉之選區劃分,依下列原則定之:

一、前條第一款之會員代表選區,於個別機構會員人數達到二十名以上者,單獨成立一個選區;其餘機構於同縣市者合併為同一選區;單一縣市會員人數較少者,得與相鄰近之縣市合併為同一選區。

二、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會員代表選區,於個別機構會員人數達到二十名以上者,單獨成立一個選區;其餘則以全國為範圍成為同一選區。

第五條    會員代表之名額及其分配依會員類型及會員代表選舉之選區劃分,並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選區之會員人數每滿二十名選出一名會員代表;超過二十名但其尾數達十名以上者,得再增加一名會員代表名額。

二、選區內會員人數未達十名者,得保障一名會員代表名額。

同一選區應選人數在三人以上時,任一性別至少有一名代表。若僅有單一性別當選,則空缺一名。 會員代表應選名額若超過一百名時,前項之會員代表產生方式,由理事會提請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第六條 會員代表之候選人採自由登記制。

秘書處應於選舉前兩個月擬定具體選區劃分、各選區應選代表名額及登記參選時程表,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會員。

有意參選代表之會員應於登記時間內向秘書處登記,經理事會審核有無停權與出會等資格條件確認後,始公告成為候選人。

 

第七條 會員代表之選舉採無記名投票制,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連記法。選舉結果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由理事會抽籤決定當選人。

 

第八條  個別機構為單一選區時,得採行定時定點之投票方式,由理事會派員或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之;其餘選區則採行電子投票方式,由秘書處寄發選票予會員,會員勾選後於一定時間內寄回至秘書處。

會員代表之選舉票,由本會印製,無加蓋本會圖記及本會監事會指派之監事印章者無效。

第九條 理事會統一執行各選區之選舉及開票工作,由監事會派員監督。

第十條 會員代表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應於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如喪失會員資格者,即同時喪失其會員代表及參與會員代表大會之資格。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區應選名額半數時,應行補選,但所餘任期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前項經補選選出之會員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辦法之適用如有疑義,由理事會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自第二屆會員代表選舉開始適用;變更時亦需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選舉出第二屆會員代表之後,本會〈第一屆會員代表選舉辦法〉自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