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勞動基準法歷來擴大適用之公告

附件一、勞動基準法歷來擴大適用之公告(資料來源:勞動部

  1. 指定驗船師事務所、海事檢定服務等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四月五日生效。
  2. 指定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等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八十年十月七日生效。
  3. 指定電影片製作業等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生效。
  4. 指定銀行業等三行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生效。
  5. 指定電影工業、信託投資業等二行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十六年五月一日生效。
  6. 指定金融及其輔助業等行業及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師除外)之工作者、國會助理、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與公務機構清潔隊員等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其中金融及其輔助業等行業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一日生效,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師除外)之工作者、國會助理、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與公務機構清潔隊員等工作者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7. 指定保險業等十行業及法律及會計服務業(律師、會計師除外)之工作者、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等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生效,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之工作者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8. 指定藝文業中之公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生效。
  9. 指定地方民意代表僱用之助理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生效。
  10. 公告政黨僱用之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生效。
  11. 公告勞工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12. 公告公立醫療院所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醫師及業經本部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公告指定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13. 指定公部門各業(包含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學術研究服務業及公立藝文業等五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本部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14. 公告工商業團體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設立之私立幼稚園教師及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15. 公告社會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16. 公告自由職業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17. 公告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生效。
  18. 公告傳教機構僱用之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19. 公告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20. 公告私立藝文業、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私立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之教師及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21. 公告法律服務業之律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自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22. 公告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中之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動基準法,其中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並報備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未依該條例成立或報備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23. 公告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24. 公告農民團體(不包括農田水利會)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25. 公告農民團體中之農田水利會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