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大專院校各類編制外人員適用勞基法時程

附件二、大專院校各類編制外人員適用勞基法時程

(資料來源:勞動部;整理: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公告指定公務機構(含公立各級學校)技工、駕駛人、工友及清潔隊員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勞動一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勞動1字第0970130317號公告,核釋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勞動一字第○九六○一三○九一四號公告所稱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範疇,不包括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編制外教學、研究及專業等人員(包括:教學人員:兼任教師、合聘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技術及專業教師;實習臨床指導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校務基金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校務基金研究人員。專業人員:運動教練;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師、職業輔導專業人員、定向行動專業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助理人員(教師助理員、住宿生管理員);海事人員;契僱副校長;夜間部留任人員;進修部聘僱人員)。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零四年六月三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177號令公告,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三條規定,有關公部門各業原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進用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助理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自中華民國一零二年九月十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