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令規章、機關連結
一、權益保障相關法令規章
教師法
大學法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訴願法
行政訴訟法
勞動基準法
工會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
團體協約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
二、社會保險、退撫相關法令規章
公教人員保險法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適用公校)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退休金條例
三、關於退休、資遣的相關規範簡介
說明:教育人員的退休制度幾經修改,往往牽涉到年資、退休金必須依新舊制分段計算的問題,因此,以下簡介僅為大要參考,如須精確估算退休金,或關於退休資格的詳細規定,建議還是要請當事人直接洽詢各項保險、退撫業務的承辦機構。
(一)公教人員保險(公保)
- 申請養老給付資格:年資滿15年且滿55歲以上,一次給付。
- 未符合申請養老給付資格而離職退出公保者,可保留年資,但後續如果沒有繼續參與公保,則須擁有勞保年資並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之後(具有退休的事證),方可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 公保養老給付=當月保險俸(薪)給x累積基數;基數=保險年資x1.2個月(最高以36個月為限)。
- 公校教職員退休資格:(1) 任職五年以上,年滿60歲;(2) 任職滿25年。年滿65歲者屆齡退休。
- 教師年資可與私校退撫合併計算(私轉公、公轉私皆可)。
- 私校退撫儲金管委會由會員學校所組成,退撫申請必須經過學校送件。
- 民國99年(2010年)之前為舊制(恩給制,由校方提撥),之後為新制(儲金制,由本人、學校及政府共同提撥)。
- 教師年資可與公教退撫合併計算(私轉公、公轉私皆可)。
- 退休資格為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如學校辦理人事精簡,退休資格可降至任職滿20年或任職滿10年+年滿50歲。任職15年以上,可選擇一次給付、定期給付或兼領。
- 符合資遣條件者採一次給付,年資結清。
- 未符合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可一次領取其新制儲金(但領不到舊制提撥金);或選擇保留年資,但後續如果沒有繼續參與私校退撫(教師可轉成公教退撫),則60歲時一次發還新制儲金(一樣領不到舊制提撥金)。
- 私校退撫舊制退休金=(最後本俸+930)x累積基數。
- 基數的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