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超額教師與系所裁併爭議】

Q.7. 學校要資遣教師,有什麼要件?

 

A: 目前教職員的資遣法定要件,依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22條與《教師法》第15條,主要包括四種要件:

 

1.系所裁併、減班等。

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

3.教評會認定現職工作質量未達基準。

4.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其中典型的教師資遣事由是「系所裁併、減班」要件。然而,該要件要構成,依據《教師法》與教育部教示的教師資遣或退場方案,須確定該教師(1)無其他可勝任工作得安置,(2)其所能授之課程,確定無其他(2.1.)年資較淺、(2.2.)兼職、或(2.3.)超鐘點的教師進行授課,且(3)學校有裁撤教師的必要,始得提報強制資遣該教師。提報後程序如同前述的解聘、不續聘案,需經教育部核准後始生效。除非教師簽下「自願資遣同意書」,否則核准審查上,教育部有法律義務依據前述標準嚴格審查。

 

另外,「教評會認定現職工作質量未達基準」要件,經教育部說明,教育部審查此類資遣案時,會要求校方須提交教師「資遣同意書」,若教師沒有簽下資遣同意書,教育部通常將駁回此類資遣申請。原因是為了避免學校以此類「資遣」(成立要件較寬鬆)來替代「不續聘或解聘」(成立要件較嚴格)而侵害教師工作權。

 

 

 

Q.8. 學校人事室通知我「評鑑連續兩年未通過,違反聘約」,要我簽下「自願資遣同意書」,我一時情緒混亂,也就簽下去了。但我覺得他們不該這樣侵害我的工作權,請問我該怎麼辦?

 

A: 「自願資遣」儘管「簽下去」,只要還沒有經教育部核准,當事人還是可以聲明撤銷「自願資遣同意書」,表明當時的簽署並非出於自由意願。為求明確表達撤銷,我們建議當事人將該撤銷聲明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寄送給學校人事單位、校長、各級教評會、教育部人事處,若為私校教師,則外加寄給私校退撫儲金會,以確保學校無法憑舊有的「自願資遣同意書」辦理教師資遣案的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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