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工作者權益保障途徑

一、高教工作者有哪些權益保障途徑?

A 申訴(法源及規範:《教師法》、教育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各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辦法》)

時限: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A1 申訴(向學校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 A2 再申訴(向教育部之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

B 訴願(法源:《訴願法》

時限: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說明:訴願乃針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之救濟,不直接適用於私校教師;但如私校對教師之處分獲得教育部核准,或該教師已提起申訴、再申訴,並對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再申訴評議不服的話,則可提起訴願。訴願向教育部或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

C 行政訴訟(法源:《行政訴訟法》

時限:1.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說明:行政訴訟必須事涉公法上之爭議。行政訴訟向行政法院提起。

D 勞資爭議(法源:《勞資爭議處理法》

說明: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向縣市政府勞工相關局處提起。

E 民事訴訟:向地方法院提起。

 

二、各種身分別的權益保障步驟

(一)公校教師(與學校間為公法契約關係)

A1 申訴 → A2 再申訴(視為訴願)→ (或跳過再申訴直接提起)B 訴願→ C 行政訴訟

(二)私校教師(與學校間為私法契約關係)

  1. 《教師法》保障之行政救濟途徑

A1 申訴 → A2 再申訴 → B 訴願 → C 行政訴訟

2. 私法救濟之途徑

D 勞資爭議 →(或直接提起)E 民事訴訟

(三)公校職員中的公務員及約聘僱人員(與學校間為公法契約關係)

法源及規範:《公務人員保障法》、各校《職員申訴辦法》

  1. 因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的不當行政處分

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考試院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 C 行政訴訟

2. 因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A1 向學校之職員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 A2 向考試院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四)其他職員(包括專兼任助理)

D 勞資爭議→(或直接提起)E 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