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況描述:學校職員因其進用身分別,在個體勞動權規範、集體勞動權規範、社會保險及退撫制度的適用上,呈現出紛雜的狀況。
個體勞動權規範 | 集體勞動權規範 | 社會保險 | 退撫 | |
公校 | ||||
公務人員 | 公務人員相關法令 | 公務人員協會法** | 公教人員保險 | 公教退撫 |
約聘雇人員* | 無
(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 |
準用
公務人員協會法 |
勞工保險 | 約聘雇人員離職儲金 |
臨時人員* | 勞動基準法 | 勞動三法*** | 勞工保險 | 勞工退休金 |
技工工友司機 | 勞動基準法 | 勞動三法 | 勞工保險 | 勞工退休金 |
私校 | ||||
編制內人員 | 無 | 勞動三法 | 公教人員保險 | 私校退撫 |
編制外人員 | 勞動基準法 | 勞動三法 | 勞工保險 | 勞工退休金 |
技工工友司機 | 勞動基準法 | 勞動三法 | 勞工保險 | 勞工退休金 |
說明:* 約聘雇人員與臨時人員如何區分,有一種說法是關於薪資的預算來源:如果來自於人事預算就是約聘雇人員;如果來自業務預算就是臨時人員。因此,約聘雇人員與學校間被認為是公法契約關係;而臨時人員與學校間並不是公法契約關係。臨時人員的「臨時」二字容易引人誤會,以為臨時人員都是短期任用,實際上有些臨時人員已經連續工作達一、二十年之久,只是形式上公務機關仍可能以一年一約的方式來雇用;簡單說,臨時人員可以視為所有非公法契約雇用人員的總稱,包括在校內兼職的學生。
** 根據公務人員協會法,公務人員僅擁有結社權(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與部分協商權,但無罷工權。
***指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團體協約法。
困境:進用身分別紛雜、利益不一,難以形成共同行動的基礎。
優先議題:1. 非公務人員一體適用勞動基準法。
2. 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的年金化。
3. 社會保險及退撫制度的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