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451期】私校教職員不該是勞權孤兒,要求修法保障資遣慰助金、提高私校退撫 —— 請您共同連署

 

 

點此加入連署

 

臺灣高等教育的普及,孕育了優質公民與人才資源。為拓寬當年高等教育的窄門,私立大專校院發揮了關鍵作用——如今全臺約七成的大專為私校,僅三成為公立。然而,承擔重任的私校教職員,卻在制度上成了「勞權孤兒」。

 

當私校教職員遭非自願離職、資遣或退休時,並無明確法律保障可獲得資遣慰助金。現行僅有教育部自110年起推動的「鼓勵私立學校加發教職員資遣慰助金推動原則」,非強制;僅依《私校退場條例》被專輔的學校,才須強制給付。如今在少子化衝擊下,許多私校為縮編或退場,甚至以資遣費作為談判籌碼,迫使教師簽下不合理協議,放棄應有權益。

 

相比之下,《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明確保障勞工在65歲前遭資遣時,雇主必須給付資遣費,至少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並且於60歲起也仍可請領專戶之勞工退休金。

 

此外,私校教職員的退休金提撥率為12%,非但低於公教人員退撫新制的提撥率15%,延續「公、私校不平等」;而且此12%的分擔比率為「教職員35%,學校32.5%,政府32.5%」,也就是私立學校對教職員的退休金提撥負擔僅3.9%(12%×32.5%),還遠低於一般民間雇主對勞工的退休金法定提撥率6%。這造成私校教職員不易累積充足的退休金,難以因應離開職場後的晚年生活風險,不公平也不合理。

 

▶我們主張:

一、修法明定:私校教職員只要非自願離職、資遣或退休,皆應獲得資遣慰助金,其標準應至少達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薪給(含本俸與加給)。

 

二、修法提高私校教職員退撫提撥率,比照公教退撫新制的提撥率15%,終結公私校教職員權益不平等。

不論您是公私校教職員生或公民大眾,請您一同連署,支持這項修法訴求,共同守護私校教職員的勞動權益!

 

▶連署發起單位: 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發起人名單:按姓名筆劃排序
 
王乃雯(國科會人社中心博士級研究人員)
王嘉琪(中國文化大學大氣與地質科學系教授)
江正發(東華大學體育中心專案講師)
何東洪(輔仁大學心理學系副教授)
李亞橋(成功大學全校不分系學士學位學程博士後研究員)
李威宜(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學士班暨人類學研究所副教授)
周    平(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副教授)
周    玠(中華科技大學航空服務管理系副教授)
林福添(東方設計大學室內設計系副教授)
林慧雯(前聖母醫護專科學校健康與休閒管理科講師)
邱毓斌(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副教授)
邱榮舉(前台灣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胡嘉智(世新大學傳播管理學系副教授)
夏傳位(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副教授)
連子彬(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兼任助理、加州大學聖塔芭芭拉分校布倫環境科學與管理學院博士生)
陳尚志(中正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
陳政亮(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兼任副教授)
陳書毅 (金門大學建築學系編制外專任助理教授)
彭鏡禧(台灣大學外文系、戲劇系名譽教授)
黃品堯(開南大學電影與創意媒體系副教授)
黃國超(靜宜大學台灣文學系副教授)
黃涵榆(台灣師範大學英語學系教授)
葉晉彰(臺北藝術大學舞蹈學系助理教授)
翟敬宜(中國文化大學推廣部國際語文中心行銷組長)
劉黃麗娟(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副教授)
蔡麗惠(聖約翰科技大學應用英語系助理教授)
鄭亘良(東海大學社會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鄭斐文(東海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
鄭執翰(逢甲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講師)
駱武昌(中國文化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副教授)
謝雨潔(中國文化大學地理學系副教授)
謝青龍(南華大學通識中心、生死學系教授)
顏亮一(輔仁大學景觀設計系教授)

 

▶加入連署: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ffNK9Q093N8GZ9wwAz2mQWZvoHDIN9mqyzKtvIHhhp8-zjvQ/viewform

【大學快報415期】私校編制內職員適用勞基法能享有的10項保障

私校編制內職員若適用勞基法,有什麼保障?又有什麼必要性?以下是工會整理勞基法相關規定與職員常見的權益需求,提出「私校編制內職員適用勞基法,能享有的10項保障」:

 

  1. 不定期契約原則許多私校編制內職員入職以來未曾和學校簽定聘約或聘書,是否屬長期聘任妾身未明,或者每年學校發放一張「一年一聘」聘書,到期是否續聘令人憂心不安。相對地,若適用勞基法,按照勞基法第9條規定「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從事編制內常態職務的職員們其工作契約都會依法解釋為「不定期契約」,不能是「一年一聘」,且要有法定事由才能終止,工作權才獲實際保障。

 

  1. 解雇應有法定要件我國諸多私立學校「人治」氣氛濃厚,且決策權力經常集中獨斷,學校高層若因各種原因有意排除特定職員,經常耳聞恣意解雇或逼退爭議。但若職員適用勞基法,雇主要解雇任一職員,前提就應先合乎法定要件,例如勞基法第11條規定「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等要有具體事實且合乎歷來判決標準,雇主才可合法經預告後解雇勞工,否則即屬違法解雇。

 

  1. 調職要合乎「調動五原則」很多編制內職員在工作上受到校方恣意調職所威脅,經常得擔憂被調任到毫不合乎既有專長的崗位,甚或是被調任從事體力勞動以遂行逼退。這類調職爭議,按照勞基法第10-1條要合乎「調動五原則」才能合法,若是基於不當動機,或變更勞動條件,體能及技術不可勝任,調動工作地點過遠缺乏必要協助,或未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都可能會構成「違法調動」而可救濟。

 

  1. 加班要給予加班費或補休若工作被安排超過法定工時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一週工作超過5天,則依勞基法即為「延長工作時間」(加班),首先要依勞方意願才可安排,且學校應發給法定標準之加班費(33~1.67倍)或補休,並由勞方自由選擇何種方式,始得為之。

 

  1. 特別休假未休可「折現」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每年勞工可依年資有不同日數的特別休假,其休假日應由勞工選擇排定,且於該條第4項明訂「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因此若職員適用勞基法後,若有未休完之特休假,都可要求折為薪資發給,或選擇遞延至隔年度。

 

  1. 「勞動節」可依法休假,出勤則視為加班適用勞基法之勞工,依勞基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是故私校編制內職員適用勞基法後,遇五一勞動節也可放假,或者配合學校出勤後則視為加班,可依法請領加班費或補休。

 

  1. 遣解雇應發給資遣費若學校不得不資遣編制內職員時,適用勞基法後,學校也要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發給資遣費:「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不似目前私校編制內職員被資遣解雇,得看學校是否自願提供資遣費制度,而未獲保障。

 

  1. 離職違約金受法律限制少數私校於教職員聘書上約定「離職違約金」條款,例如「職員應服務滿X年,離職應於離職日X個月前以公文上簽提出離職申請,經校長同意後,始得離職。未依前項規定提出離職申請者,應給付相當於X個月薪資為違約金,始得完成離校手續。」導致有意離職之職員甚至還得為離職付出不合理之違約金。類似條款依目前勞基法第15-1條規定,若無「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或「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即會被認為是不得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或離職違約金的情況,若有約定也屬違法無效。

 

  1. 勞檢單位能依法檢查與開罰:職員假如上述權利有受侵害,可由個人或工會依勞動基準法第72條至74條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如地方政府勞工局)提出勞工申訴,要求其至學校依法進行職員勞動條件之勞動檢查,若有違法即可開罰並予以公告。

 

  1. 被解雇或欠薪要打官司,政府提供律師費與裁判費扶助:依現行勞動部〈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與雇主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提起勞動事件訴訟得申請律師費與裁判費扶助。所以若適用了勞基法,職員被學校違法解雇或欠薪要打官司,合乎資力者(月薪65000元以下,扣除自用住宅之資產總額未逾300萬元)就可向政府申請免費的扶助律師代理訴訟,以及取得裁判費及生活費扶助。

 

【大學快報414期】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內職員」應立即適用勞動基準法:現實與法制的理由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2024.5.

壹、現象與法規

1.大專校院之正常運作,有賴「教職員」之同心協力及謹守崗位。其中,教師從事教學研究工作,職員則提供各類行政、協助、諮詢等工作。而教職員能專注於工作的前提之一在於,其工作存有明確之勞動法律保障為依歸及後盾,使其不會受不當權勢所恣意操弄,而能無畏地依法行事、堅守分際,使大學依照學術自由及實現學生受教權目的運作。

 

2.然而經查,我國大專校院「教職員」中,竟仍有「勞動法律保障的孤兒」。目前大專專任教師不分任職於公立或私立學校,皆受《教師法》及《教師待遇條例》等教育法令保障;而專任職員中,公校編制內職員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任用法》等公務人員相關法令,公校編制外職員已於97年1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私校編制外職員則於103年8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唯獨「私校編制內職員」,既無教師法令或公務員法令適用,也無《勞動基準法》適用,除目前在退休撫卹事項有適用《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外,在其他個體勞動權益確實屬於職員群體中勞動保障法制之孤兒,有盡速改正之必要。

 

3.何況,依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之統計整理(見表一),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內專任職員人數達8931人之多,佔全國大專校院專任職員之29%,長年來並無明確之勞動保障法制,影響大專校院受雇人員權益重大。

 

表一、公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內外專任職員人數、比例及適用勞動保障法令

 

公立大專校院

私立大專校院

編制內專任職員

(公保)

9669人(31%)

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

8931人(29%)

不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編制外專任職員

(勞保)

5194人(17%)

適用勞動基準法

7343人(23%)

適用勞動基準法

我國公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內及編制外專任職員人數(2023)

整理、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4.固然在過往情況,大專校院作為相對尊重受雇人員之勞動場域,絕大多數私校編制內職員儘管並無法令明確保障,但學校理解勞資和諧以順利推展校務之必要,使得勞資爭議不常出現。但近年來,私立學校經營日趨困難、甚至惡性退場頻傳,加上私立學校經常引進講究「降低成本、提升利潤」之企業管理方式,導致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內職員在缺乏法令保障下,淪為教育領域中勞權受損的「重災戶」,已成為當今高教現場之問題現象之一。

 

5.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在過去幾年注意到,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內職員因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且無其他勞動法令保障,已出現許多不合理之勞資爭議。舉例而言,有私立大專校院為逼退編制內職員,要求其盡速申請「自願退休」以節省人事員額及成本,威脅原本任職於教務處從事文書作業之員工,「如果不辦退休,就把妳調去總務處負責清潔打掃業務」,於是竟逼退得逞。又或者,有私立大專校院為降低薪資成本,要求編制內職員簽署「調降專業加給同意書」,並告知如果不簽署可能之後就會失去工作、還不會有資遣費,導致職員們在自認「不簽就沒工作」、「畢竟私校編制內職員沒有法律保障」的情況下,紛紛不情願地簽署同意。除此之外,日益有私校編制內職員被經常性要求加班(平日加班或假日出勤),以應付不斷增加的評鑑、計畫、專班業務,但其加班並未獲得加班費用,甚至未必能取得補休,在現實中苦不堪言。甚至有不肖私立大專高層習於遊走法律邊緣,逼迫編制內職員與高層關係廠商進行不當採購及利益輸送,或要其對外違規招生,或在行政上偽造會議紀錄等狀況,使勞權受損外溢為不正辦學,損及正常的高等教育環境。

 

 

6.實際上,類似的勞權受損問題,在我國《勞動基準法》中皆已有相關保障與管制,例如勞工之解雇應有法定要件(《勞動基準法》第11、12、14條),資遣解雇應發給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7條),勞工調動應合乎「調動五原則」(《勞動基準法》第10-1條),勞工加班與否應依其意願,並應發給法定標準之加班費或補休(《勞動基準法》第24、32-1條),雇主所訂工作規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70條);且若雇主違反相關法規,勞工得提出申訴(《勞動基準法》第74條),勞動主管機關得依法進行勞動檢查(《勞動基準法》第72條、73條)、開罰(《勞動基準法》第75至82條)。除此之外,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若遭遇違法解雇,也可依勞動部〈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申請律師費、訴訟費、生活費之扶助以進行確認僱傭關係爭訟,使勞工權益相對能獲保障。然私立大專編制內職員遭遇日趨增加之種種不義卻「無法可管」,毫無合理性與正當性可言。

 

 

7.上述現象及法規分析是以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內職員狀況為立論起點,然目前除「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內職員」外,「私立高中職以下學校之編制內職員」亦屬存有大量勞權受損爭議,同樣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保障。且基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於87年12月31日以台(87)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函公告「私立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爾後於103年8月1日擴大適用對僅象包含「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導致迄今整體「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內職員」皆仍未適用《勞動基準法》。故以下在法制層次上整體分析「私立學校編制內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無窒礙難行之處,並呼籲勞動主管機關應立即進行改正,以使包含受影響之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內職員提升其應有之勞動保障。

 

貳、私立學校編制內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法制與實務並無窒礙難行之處

1.私立學校編制內職員與私立學校締結勞雇契約屬私法關係,為民法上之僱傭關係,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餘地依《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規定意旨,除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外,應適用一切勞雇關係。而私立學校編制內職員與私立學校締結勞雇契約,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構成民法上之僱傭關係,若不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即應適用《勞動基準法》。

 

 

2.私立學校聘僱編制內職員之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並無窒礙難行經查,私立學校之經營型態固然日趨多元,但仍受教育主管機關為保障教育品質之相關監督與規範,要求有符合主管機關標準(如足夠之校地、樓地板面積、師資人員、財務標準)始得獲立案辦理私立學校,並且其開辦課程與公開招生皆受主管機關法令所規範。是故私立學校之經營型態相較於民間企業較為單純,適用《勞動基準法》相對不影響其經營彈性。再者,以私立學校聘僱編制內職員,其工作內容固然受隸屬單位與職稱而有差別(例如編制於教務處從事排課業務,或編制於圖書館從事書籍管理),然其絕大多數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皆屬常態性之行政人員,有固定之出勤日期、工作時間、工作場地、差勤管理制度等,客觀上與一般公司行號之「白領職員」並無二致,若比照適用《勞動基準法》並無窒礙難行之處。何況,目前私立學校「編制外職員」已適用勞動基準法近10年,並無傳出因此有任何對私校經營窒礙難行之處,而「編制內職員」與「編制外職員」實務上在工作型態和內容並無差異,只是職稱、薪資、退撫、社會保險有別,故可證若私立學校「編制內職員」一併適用《勞動基準法》,並無窒礙難行之處。

 

 

3.私立學校編制內職員不論屬「勞務性工作」或「非勞務性工作」,適用《勞動基準法》並無窒礙難行另經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01月21日(89)台勞動一字第0056818號函指出:「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台 (87) 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公告,私立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所稱職員,係指受學校僱用之非勞務性工作者」顯見勞動主管機關仍認為私立學校編制內「勞務性工作者」人員,如技工、工友、司機等,仍適用《勞動基準法》。然而,勞動基準法自民國73年設立以來,從原先以製造業為主之適用範圍,早已不斷擴大適用對象,且亦頻頻修改法規內容創造彈性空間,以合乎各類行業需求。對於一般民間事業不論屬「勞務性工作」或「非勞務性工作」之勞工,或不論「白領勞工」與「藍領勞工」,或不分「服務業」與「製造業」,目前皆已幾近全盤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並透過主管機關解釋或指導解決各類實務爭議,例如在外採訪之記者如何記載工作時間、高度專業性人員如受僱律師、住院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等問題,已逐一化解社會疑慮。因此對於私立學受雇從事非勞務性工作之職員若適用《勞動基準法》,如同受雇律師、住院醫師適用勞基法相同,並不因其屬白領、非勞務性、專業性等特質,而存有窒礙難行之處。

 

 

4.私立學校編制內職員並非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公部門「教育人員」,其若適用勞動基準法,並未影響軍公教勞各級人員分別之勞動保障規範體系:我國長年來對於軍人、公務員、教育人員,存有與勞工差別之勞動規範法律體系,故部分人士可能對於私立「學校」編制內職員適用勞基法,將產生「教育人員」適用勞基法、恐影響整體規範體系之疑義。然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及第41條規定:「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宗教研修學院校長,得以大學畢業,具有宗教研修教學經驗十年以上及宗教事業機構主管職務經驗六年以上者充任之。」顯示我國私立學校編制內職員並非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公部門「教育人員」,其任用資格、任用程序、任用限制、任期等也並未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範,且也因其不若公立學校編制內職員具有公務員資格能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任用法》等公務員法令。故私立學校編制內職員若適用勞動基準法,並未影響軍公教勞各級人員分別規範之勞動保障規範體系,也並不產生矛盾之處。何況,依《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規定意旨,除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外,「應適用一切勞雇關係」。換言之,儘管為教育人員,其若與雇主成立私法勞雇關係,而非公法行政契約聘用關係,且無適用上窒礙難行之處,也應得適用《勞動基準法》。

 

 

5.私立學校編制內職員若適用勞動基準法,並不會影響其繼續適用私校退撫儲金制度,也不會因此即適用勞工退休金制度:依我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一、本國籍勞工。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四、前二款以外之外國人,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許可永久居留,且在臺灣地區工作者。」再依私立學校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工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及我國依此另訂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該條例第3條規定條例適用之教職員對象為:「(第1項)本條例所稱教職員,指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現職校長、教師、職員及學校法人之職員。(第2項)前項學校法人之職員,以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職員為限。」是故,若私立學校編制內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基於其仍屬《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3條所規範條例適用對象之「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現職…職員」,故其退休制度仍繼續依照《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提撥退撫儲金,並不因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有所改變,應無疑義;而私立學校編制內職員若適用《勞動基準法》,基於其屬「已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因此私立學校編制內職員仍不會因此即適用勞工退休金制度,是故不存在私校編制內職員適用勞基法後有「兩種退休金」並存或競合之爭議。

 

 

6.私立學校編制內職員若適用勞動基準法,才能解決現行私立學校中職員「編制內較編制外職員更缺乏法令保障」之不合理狀況前述已說明,私立學校中之「編制外職員」已適用勞動基準法近10年,使其獲得應有之基本保障,且並無窒礙難行之處。而因其中之「編制內職員」遲遲未能適用勞動基準法,導致在同一個私立學校中,「編制內較編制外職員更缺乏法令保障」之不合理狀況。例如,在同一個私立學校中,學校若欲認為職員有工作表現不佳而有解雇必要之狀況,對於編制外職員的解雇要達到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才能在預告後解雇,但對於編制內職員卻無相關解雇要件,而經常回歸依據校內缺乏合理標準之職工懲戒辦法,使編制內職員反而不如編制外職員有法律保障。又例如,私立學校於遇五月一日勞動節時,編制外職員應依法放假,或因學校正常營運而出勤但得補休或領取加班費用,但在同一學校之編制內職員,儘管與編制外職員在同一辦公處所,執行相似業務,卻無相關放假、補休或領取加班費用之規範可循,顯不合理。此種法制上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實有必要盡速檢討以改正。

 

參、學者見解

上述相關討論近來也已有教育學界人士作相同呼籲。例如國家教育研究院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曾大千、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企管系兼任助理教授葉靜輝之合著論文〈從私校編制內職員法律定位論其應有之勞動權益〉[1],其摘要指出:

 

「私人興學在臺灣的教育發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以高等教育階段為例,甚至有過六成的學生,係由私立大專校院負責培育;而隨著《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公布施行,私校教職員的工作權益更是備受考驗。其中,相較於私校「編制外」職員,「編制內」職員反而並無《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之適用,故就其勞動權益顯有深入探討之必要與價值。本文以相關法律規範為基礎,確認私校編制內職員與國家之關係,進而參照其既有法定勞動權益,提出渠等所應進一步獲得保障之勞動權益。本文認為,國家與私校職員間係屬私法定位,且國家應無控管私校職員編制之正當性;至於私校編制內職員之集體勞動權及社會保險等事項,雖未存在明顯落差,然就個別勞動基本權之部分則顯有不足,故建議或應使其適用《勞基法》,以保障私校編制內職員應有之勞動權益。

 

相對於此,迄今並未見學界存有反對私立學校編制內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見解。

 

肆、小結

綜上所述,私立學校包含私立大專校院之編制內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在現實環境中基於私立學校經營壓力及勞資爭議頻傳,已有更顯著之必要性,始得充分保障其工作權益,包含法定解雇要件、工時、加班費、資遣費、調動原則、申訴權利、勞工訴訟扶助等。而在法律制度上,基於私立學校編制內職員與私立學校締結勞雇契約屬私法關係,為民法上之僱傭關係,本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餘地,且該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並無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有窒礙難行之處。且基於私立學校編制內職員並非《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公部門教育人員,其適用勞基法不生公部門教育人員適用勞工法令之爭議,且私立學校編制內職員退休金之提撥是依據「私校退撫儲金」而明文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並不會因適用《勞動基準法》而影響原有退休金制度。加上其適用後才能解決現行私立學校中職員「編制內較編制外職員更缺乏法令保障」之不合理狀況,也合乎學界學者之呼籲。故當屬勞動主管機關勞動部通盤檢討各業適用勞動基準法時之優先對象,以維護廣大私立學校編制內職員之勞動保障,以及進一步促進教育環境之正常發展。

[1] 曾大千、葉靜輝,2023,〈從私校編制內職員法律定位論其應有之勞動權益〉,臺北市立大學學報 • 教育類 54 卷 1 期,頁 29-51(2023 年 6 月)

【新聞稿】搶救東台灣!大漢教職員反突襲停辦!要求無心辦學董事會辭職解散!保留東台灣技專教育機會!

搶救東台灣大漢教職員反突襲停辦!要求無心辦學董事會辭職解散!保留東台灣技專教育機會!

高教工會0403新聞稿

 

花蓮今晨傳出嚴重地震,位於花蓮縣新城鄉的大漢技術學院教職員立即投入關懷學生與花蓮災情,然因日前董事會私自突襲放話停辦的風波,也推派代表北上與教育工會團體聯合召開記者會,嚴正反對大漢不顧師生突襲停辦,要求無心辦學董事會應辭職解散,保留東台灣技專教育機會!教育團體齊聲表達:花蓮不幸發生天災,不該再有人禍!大漢校方應優先關懷師生及災情,立刻終止私自停招停辦案,學校經營有困難也應先設期改善、尋求整併可能,維護永續經營可能。

 

高教工會大漢分部召集人陳建宏副教授在記者會上指出:「大漢技術學院是花蓮縣碩果僅存的技專校院,大漢董事會若自認無法繼續辦學,就應廣徵辦學有方之機構承接學校,而絕非為圖謀改辦利益而私自停辦。長年來大漢提供花蓮地區學子技專進修機會,學校是屬於花蓮人的,非私人機構之資產,花蓮人要求大漢董事會自行解散,無條件釋出經營權。基於大漢技術學院目前學生數500多人未達經濟規模,教育部真正該做的是主動促成鄰近學校公私併或私私併,花蓮縣政府應關心並主動推動併校,保存在地教育資源。」

 

 

大漢技術學院王世忠助理教授則強調:「今日花蓮才傳出嚴重地震,辦學者該優先關注師生狀況及花蓮災情,而非再推動惡性停辦。何況,大漢技術學院為縣境內唯一含有工業類、商業類和觀光休閒類系科之高等教育進修部學制學校,董事會擅自放話停辦顯然未善盡社會責任,使民眾無書可讀,嚴重侵害就學權益,已不適任。基於教育機會均等之憲法精神,呼籲各界一同監督並阻止教育部放任大漢董事會將學校惡性倒閉。」

 

 

大漢教職員指出,學校董事會計畫停招停辦一事,毫無誠意與校內師生溝通。2月份的校務會議上,2點30分開會,校方只用3分鐘宣稱學校將停招停辦,師生毫無討論,2點50分校方就已對各大媒體發佈大漢將停辦的新聞稿。顯見大漢董事會早已預謀突襲停辦,手段粗暴惡劣。如今傳出大漢師生反彈,學校再一一約談師生「事後溝通」,甚至針對異議學生施壓,或拿法定慰助與助學義務來利誘師生,已使全校教職員生不再信任此一董事會,非不得已要對其採取抵制手段,不會再配合讓校方補足程序。

 

記者會上除大漢教職員代表出席發言外,高教工會代表黃惠芝及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代表何俊彥也出席公開聲援大漢教職員生。

 

 

高教工會代表強調,根據大漢技術學院最新的會計師查核報告,大漢學校淨資產至今仍有10億之多,這都是大漢教職員生、政府補助和人民捐贈長年努力所累積的「高教公產」,絕不容許大漢董事會視為私產,為謀取改辦其他事業利益「發退場財」,而私自停招停辦、侵害師生權益!教育部應立刻介入,並且以大漢董事會觸犯私立學校法第72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未報經核准,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為由,依法解除職務,重新組織董事會,並為其規劃與公校整併、再造花蓮技專的可能。

 

教育團體分析:《私校退場條例》已於2022年上路,其中連對財務不佳的專案輔導學校都還給予2年改善期,無法改善才會先停招再停辦以保障師生,總共期間達3年,而且過程要全面重組董事會納入教職員生,最後校產歸公處理。大漢迄今財務穩健,也不在專輔學校名單中,校方豈可低於法律標準,無視師生權益1年內「主動把學校辦倒」,董事會也不必重組,規避《私校退場條例》管制!?此種無心辦學的董事會應立即辭職或受教育部命令解除職務,重新組織包含教職員生的董事會,以保留東台灣技專教育機會!否則,未來各個私校董事會恐將「有樣學樣」,在預期要被列入專案輔導前,就主動突襲發佈新聞稿要停招停辦,惡性把師生清空,來規避《私校退場條例》管制?這樣高等教育的災難必將越演越烈!各個私校師生被迫走上街頭的苦情,也不會因退場條例立法而改善。

 

基於目前已有過半大漢教師加入高教工會並組織分部,高教工會將代表大漢教師向大漢校方提出團體協約協商要求,拒絕學校再私自約談教職員「假冒溝通」,或在校務會議及董事會私自闖關停辦計畫。在大漢拒絕與工會協商、雙方沒能達成保留東台灣技專教育方式的共識前,大漢教職員與教育工會團體將號召各界團結努力,抵制不適任的大漢董事會到底!

開放預約3月份法律諮詢服務

當前大專校園教職員工作權益上之爭議頻生,經常需要尋求專業的法律諮詢討論,幫助自身並改善環境。高教工會提供每月一次的法律諮詢服務,由律師進行一對一的諮詢,並提供專業意見。只要是加入工會滿3個月之會員,皆可預約申請。

 

即日起開放預約2024年3月份之法律諮詢服務,日期為3月29日

 

適用對象:加入工會滿3個月之會員(完成填表入會且定期繳費)
✽倘若入會未滿3個月,但遭遇緊急勞資爭議事況或特殊情形,可通融採以多補繳過去1年之會費,即能獲得預約法律諮詢資格。
 
費用:由工會支付,會員無須負擔費用。
 
時間:每個月一天,選定日期後由工會公告,並開放預約。每一次開放10個名額,每次諮詢為半小時。可預約時間為上午10:00-12:00(四個名額)下午13:00-16:00(六個名額)
 

預約辦法:

  1. 每月舉行法律諮詢之日期由工會公告,公告後即開放預約。
  2. 最遲須於諮詢日前3天預約,額滿為止
  3. 以電子郵件為原則[email protected])。申請時需提供以下資訊:姓名、學校、職稱,並說明案件基本內容。
  4. 待秘書處確認相關資料,並回覆確認信件後即完成預約。
  5. 案件相關文件、資料須於諮詢日前3天以電子郵件或以信件送達工會辦公室(台北市伊通街59巷6號4樓)。


本次法律諮詢請到郭文程律師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郭文程律師現任職於仕閣法律事務所。

郭文程律師現為 仕閣法律事務所律師本身自2015年起即為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長期會員,擔任多家機構法律顧問,另於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擔任「生活與法律」課程講師,對於各類糾紛及爭議處理相當有經驗,並曾在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擔任科員,處理大量勞資爭議案件,熟稔性別工作平等法、給付工資、資遣費、職業災害等爭議事件。
 
郭律師在分析法律問題及構思訴訟策略上,秉持客觀立場給予適當策略,並以「細心」、「耐心」及「同理心」為基礎,建立與客戶間的信賴感,同時運用累積的實務經驗,以及專業的態度辦理每個委任案件,盡全力為客戶排解紛爭,協助客戶實現其法律上權利。

育有一隻愛睏愛吃的黃金獵犬:百香果。

 

【學歷】
  •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
【現職】
  • 仕閣法律事務所律師
  •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會員
【經歷】
  • 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 司馬仲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科員
  • 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講師

引用自仕閣法律事務所網站

 

其他事項:

  1. 為節約時間,盡可能在法律諮詢前提供案件敘述以及相關資料,以便律師了解案情。
  2. 工會對會員相關諮詢的內容都將保密。
  3. 工會對會員問題若將代表其採取任何因應措施,亦將於取得會員同意後始為之。
  4. 若案情較為複雜,由秘書處決定是否調整諮詢時長。
  5. 諮詢案件以高等教育職場中的工作權益相關事件為限。
  6. 若要取消諮詢,需提前通知秘書處。
  7. 會員亦得邀請相關同事陪同前來一齊討論,以促成集體行動。
  8. 若有任何問題請來信或來電詢問,可於上午10:00至下午5:00之間來電工會(02-25077391)。
  9. 若不方便前來工會辦公室,可事先告知,並以視訊連線進行。

高教工會法律諮詢服務

當前大專校園教職員工作權益上之爭議頻生,經常需要尋求專業的法律諮詢討論,幫助自身並改善環境。高教工會提供每月一次的法律諮詢服務,由律師進行一對一的諮詢,並提供專業意見。只要是加入工會滿3個月之會員,皆可預約申請。

適用對象:加入工會滿3個月之會員(完成填表入會且定期繳費)

✽倘若入會未滿3個月,但遭遇緊急勞資爭議事況或特殊情形,可通融採以多補繳過去1年之會費,即能獲得預約法律諮詢資格。

費用:由工會支付,會員無須負擔費用。

時間:

  • 每個月一天,選定日期後由工會公告,並開放預約。
  • 每一次開放5個名額,每次諮詢為50分鐘。
  • 諮詢時間為上午10:00-13:00、下午14:00-16:00。

預約辦法:

    1. 每月法律諮詢日期由工會公告,公告後即開放預約申請。
    2. 最遲須於諮詢日前3天預約,額滿為止。
    3. 填寫申請書:
    4. 待秘書處確認相關資料,並回覆確認信件後即完成預約。
    5. 申請表填寫可參考(附件二)。

 

申請書下載及說明:

  1. 高教工會法律諮詢申請辦法及申請書.pdf
  2. 附件一、高教工會法律諮詢申請書(.docx)(.odt
  3. 附件二、高教工會法律諮詢申請書(填寫範例).pdf

 

其他事項:

  1. 工會對會員相關諮詢的內容都將保密。
  2. 工會對會員問題若將代表其採取任何因應措施,亦將於取得會員同意後始為之。
  3. 若案情較為複雜,由秘書處決定是否調整諮詢時長。
  4. 諮詢案件以高等教育職場中的工作權益相關事件為限。
  5. 若要取消諮詢,需提前通知秘書處。
  6. 會員亦得邀請相關同事陪同前來一齊討論,以促成集體行動。
  7. 若有任何問題請來信或來電詢問,可於上午10:00至下午5:00之間來電工會(02-25077391),承辦人員為張志綸執行秘書。
  8. 若不方便前來工會辦公室,可事先告知,並以視訊連線進行。
  9. 工會保有是否接受申請及調整順序之權力。

 

法律諮詢請到郭文程律師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郭文程律師現任職於仕閣法律事務所。

郭文程律師現為 仕閣法律事務所律師 ,本身自2015年起即為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長期會員,擔任多家機構法律顧問,另於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擔任「生活與法律」課程講師,對於各類糾紛及爭議處理相當有經驗,並曾在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擔任科員,處理大量勞資爭議案件,熟稔性別工作平等法、給付工資、資遣費、職業災害等爭議事件。

郭律師在分析法律問題及構思訴訟策略上,秉持客觀立場給予適當策略,並以「細心」、「耐心」及「同理心」為基礎,建立與客戶間的信賴感,同時運用累積的實務經驗,以及專業的態度辦理每個委任案件,盡全力為客戶排解紛爭,協助客戶實現其法律上權利。

育有一隻愛睏愛吃的黃金獵犬:百香果。

【學歷】

  •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

【現職】

  • 仕閣法律事務所律師
  •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會員

【經歷】

  • 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 司馬仲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科員
  • 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講師

引用自仕閣法律事務所網站

 

更新日期:2026.01.08

【大學快報406期】明年軍公教調薪4%,7成大專職員沒保障?高教工會:拒絕差別待遇!保障編外職員!

 

明年軍公教調薪4%7成大專職員沒保障高教工會拒絕差別待遇保障編外職員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新聞稿

2023-12-21

一樣在大學擔任第一線的職員,明年就會隨軍公教調薪4%嗎?高教工會召開記者會批評,迄今竟仍有近7成大專職員未獲明令保障調薪,政府有必要通盤檢討,別讓調薪美意淪為「打假球」。

 

根據教育部統計,目前公私立大專校院進用之專任職員有31137人[1](公立:14863人,私立:16274人),其中屬編制內職員共有18600人(公立:9669人[2],私立:8931人[3]),而在這之外的「編制外職員」則有12537人(公立:5194人,私立:7343人),見表一。

 

表一、我國公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內及編制外專任職員人數(2023.12.)

 

公立大專校院

私立大專校院

編制內專任職員

(公保)

9669人(31%)

明令調整本薪與加給

8931人(29%)

未明令比照調薪

編制外專任職員

(勞保)

5194人(17%)

未明令比照調薪

7343人(23%)

未明令比照調薪

整理、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然而,這3萬多名的第一線職員,卻僅有9669名任職於公立大專的編制內職員,確定明年會比照全國軍公教人員調薪4%,僅約佔整體3成;而其他公、私立大專以校務基金進用的「編制外職員」,已多達12537人,佔全體職員4成,長期以來卻未保障調薪,以及另有佔近3成的私立大專「編制內職員」其專業加給也未獲保障調整。換言之,總共有多達21468名大專校院職員,佔整體職員近7成,明年調薪與否未獲保障。伴隨物價持續攀高,形同「實質減薪」。

 

高教工會會同高教工會文化大學分部召集人翟敬宜,及高教工會台北藝術大學分部召集人葉晉彰召開記者會,強調不論任職在公立或私立,不論身份是編制內或編制外職員,都是我國大專校院第一線的工作人員,沒有任何一個群體應該在全國調薪時被忽視。

 

特別是政府近年都提供學校薪資及學費補助,卻沒有要求各校該讓全體教職員薪資調整跟上基準,有如在「補助慣老闆」。工會呼籲,應當拒絕差別待遇,制度化保障學校各類職員,都該隨軍公教一併調薪,甚至考量此群體長期薪資低迷,應予以優先改善。

 

舉例而言,2022年全國軍公教人員調薪4%時,中國文化大學推廣部編制外職員卻是「調薪0%~4%」,由二級主管依部門屬員的表現,在0%~4%內評定加薪幅度。本該適用全國公教人員的調薪「基準」,到了文大推廣部卻淪為編外職員的調薪「天花板」,顯不合理。而國立台北藝術大學雖屬國立大學,2022年卻僅讓編制外職員調薪2%,僅為編制內人員調薪比例的「一半」,使本來就薪資較低的編外職員更加面臨不合理的待遇。

 

另外,工會透過檢視全國各大專校院於各大人力銀行網站的公開徵才廣告,赫然發現,現行仍有部分公立或私立大學,招募全職專任職員竟月薪僅給兩萬多元,接近基本工資之譜?其中甚至包含我國之「頂尖大學」如國立台灣大學!

 

工會經查詢發現,國立台灣大學計算機中心作業組招聘全職行政人員,處理電腦教室使用、諮詢、協助3D列印等,月薪為26400元[4],等於只以基本工資進用專業行政人員。台大管理學院EMBA辦公室招聘全職行政人員,處理大小行政庶務,月薪為27000元~28404元[5]。台大護理學院招聘全職行政人員,處理學會業務,月薪為26400元[6]。台大奈米機電系統研究中心招聘全職行政助理,處理各種交辦業務,月薪28000元[7]。台大駐警隊招聘駐警,月薪為26592元[8]。台大農場招聘園藝專業人員,月薪27398元[9]。又或者各處室以「全職工讀生」名義招聘實際上的全職行政人員,月薪亦只給基本工資26400元[10]。台大基層職員薪資遭壓抑的程度,對比台大連年攀升的預算及校務基金,顯不成比例。

 

這種大學以極低薪甚至基本工資對待專業職員的狀況,並非單一個案。例如,工會經查詢發現,臺北醫學大學公共事務處招聘辦事員,處理校友聯繫與捐款事宜,薪資「比照基本工資每月26,400元」[11];總務處事務組招聘事務助理員,限定身心障礙者,也是薪資「比照基本工資每月26,400元」[12]。聖母醫護專科學校教務處綜合組招聘全職行政人員,月薪26400元[13]。而荒謬的是,這些在大學中只發給基本工資的專業行政工作,經常是由具有大學畢業文憑者所擔任。

 

而低薪狀況甚至與職員的工作領域無關。工會發現,諸多大學中各單位都經常出現以未達3萬元月薪的低薪進用全職職員,例如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招聘庶務人員,擔任長途司機及協助庶務修繕,月薪28000元[14]。中國科技大學人事室招聘研究助理,處理各種計畫執行,月薪29000元[15]。宏國德霖科大總務處保管組招聘行政人員,月薪28000元[16]。中原大學體育組招聘全職約僱人員,月薪29790元[17]。慈濟科大全人教育中心體育科招聘全職組員,月薪28000元[18]。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招聘系辦人員月薪26400元~29870元[19]

 

或許是因為校園環境相對單純,也可能是因為畢業生對校園環境較為信賴,上述顯然不合理的低薪,在勞力市場竟存續至今,形同由大專校院主動踐踏專業待遇的荒謬現象。但這種狀況絕不合理,不止影響了大學工作人員的生活處境,甚至惡化了整體專業工作者的應有待遇。政府絕不該坐視不管!

 

而第一步政府立刻可做的,就是該讓全國軍公教的調薪,一體適用在所有的公私立大專編制內與編制外職員身上。並且提供充分補助,杜絕任何大學以財務藉口遂行血汗薪資,成為勞力市場薪資崩壞的元兇之一。進一步而言,對於此種極低新狀況,政府還該以各種政策作為,逐年檢討改正,將職員待遇改善視為全面提升人才待遇之一環,改正不尊重專業人員應有待遇的「鬼島」歪風。

 

翟敬宜/高教工會理事、文大分部召集人、職員代表

 

葉晉彰/北藝大分部召集人、舞蹈系教師

 

 

 
[1]教育部統計處,各級學校職員數 https://eds.moe.gov.tw/edust/webMain.aspx?sys=100&funid=eduout&funid2=B040300&cycle=4&outkind=1&outmode=8&defmk=1&outkind=1&fldlst=11111111111&codlst0=111&codlst1=111&dfknd=1212
[2] 公務人員人力素質統計季報 112年第3季(第3頁)任職於中央各機關之公立學校職員人數https://www.mocs.gov.tw/FileUpload/2004-11886/Documents//112%E5%B9%B4%E7%AC%AC3%E5%AD%A3%E5%85%A8%E5%9C%8B%E5%85%AC%E5%8B%99%E4%BA%BA%E5%93%A1%E4%BA%BA%E5%8A%9B%E7%B4%A0%E8%B3%AA%E7%B5%B1%E8%A8%88%E5%AD%A3%E5%A0%B1.pdf
[3] 私校退撫儲金會112年10月參加儲金人數統計:大學、科技大學學院、專科學校之職員人數總計https://www1.t-service.org.tw/uploads/userfiles/files/07%E5%85%AC%E9%96%8B%E8%B3%87%E8%A8%8A/073%E5%84%B2%E9%87%91%E6%8F%90%E6%92%A5%E7%B5%B1%E8%A8%88/%E5%8F%83%E5%8A%A0%E5%84%B2%E9%87%91%E4%BA%BA%E6%95%B8%E7%B5%B1%E8%A8%88/11210_%E5%8F%83%E5%8A%A0%E5%84%B2%E9%87%91%E4%BA%BA%E6%95%B8%E7%B5%B1%E8%A8%88.JPG
[4] https://www.104.com.tw/job/7kehc?jobsource=tab_cs_to_job
[5] https://www.104.com.tw/job/83dmj?jobsource=index_s
[6] https://www.1111.com.tw/job/112985012/
[7] https://www.104.com.tw/job/7ilnd?jobsource=tab_cs_to_job
[8] https://www.1111.com.tw/job/92225036/
[9] https://www.1111.com.tw/job/112955388/
[10] https://www.104.com.tw/job/7q2x9?jobsource=tab_cs_to_jobhttps://www.104.com.tw/job/808tb?jobsource=tab_cs_to_job
[11] https://www.104.com.tw/job/7gs6b?jobsource=tab_job_to_cs
[12] https://www.104.com.tw/job/7uzeg?jobsource=tab_job_to_cs
[13] https://www.1111.com.tw/job/113054365/
[14] https://www.104.com.tw/job/84hds?jobsource=tab_job_to_cs
[15] https://www.1111.com.tw/job/98644727/
[16] https://www.104.com.tw/job/82voq?jobsource=index_s
[17] https://www.1111.com.tw/job/113073366/
[18] https://www.1111.com.tw/job/113051278/
[19] https://www.1111.com.tw/job/103850848/
 

【新聞稿】明年軍公教調薪4%,7成大專職員沒保障?高教工會:拒絕差別待遇!保障編外職員!

 

明年軍公教調薪4%7成大專職員沒保障高教工會拒絕差別待遇保障編外職員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新聞稿

2023-12-21

一樣在大學擔任第一線的職員,明年就會隨軍公教調薪4%嗎?高教工會召開記者會批評,迄今竟仍有近7成大專職員未獲明令保障調薪,政府有必要通盤檢討,別讓調薪美意淪為「打假球」。

 

根據教育部統計,目前公私立大專校院進用之專任職員有31137人[1](公立:14863人,私立:16274人),其中屬編制內職員共有18600人(公立:9669人[2],私立:8931人[3]),而在這之外的「編制外職員」則有12537人(公立:5194人,私立:7343人),見表一。

 

表一、我國公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內及編制外專任職員人數(2023.12.)

 

公立大專校院

私立大專校院

編制內專任職員

(公保)

9669人(31%)

明令調整本薪與加給

8931人(29%)

未明令比照調薪

編制外專任職員

(勞保)

5194人(17%)

未明令比照調薪

7343人(23%)

未明令比照調薪

整理、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然而,這3萬多名的第一線職員,卻僅有9669名任職於公立大專的編制內職員,確定明年會比照全國軍公教人員調薪4%,僅約佔整體3成;而其他公、私立大專以校務基金進用的「編制外職員」,已多達12537人,佔全體職員4成,長期以來卻未保障調薪,以及另有佔近3成的私立大專「編制內職員」其專業加給也未獲保障調整。換言之,總共有多達21468名大專校院職員,佔整體職員近7成,明年調薪與否未獲保障。伴隨物價持續攀高,形同「實質減薪」。

 

高教工會會同高教工會文化大學分部召集人翟敬宜,及高教工會台北藝術大學分部召集人葉晉彰召開記者會,強調不論任職在公立或私立,不論身份是編制內或編制外職員,都是我國大專校院第一線的工作人員,沒有任何一個群體應該在全國調薪時被忽視。

 

特別是政府近年都提供學校薪資及學費補助,卻沒有要求各校該讓全體教職員薪資調整跟上基準,有如在「補助慣老闆」。工會呼籲,應當拒絕差別待遇,制度化保障學校各類職員,都該隨軍公教一併調薪,甚至考量此群體長期薪資低迷,應予以優先改善。

 

舉例而言,2022年全國軍公教人員調薪4%時,中國文化大學推廣部編制外職員卻是「調薪0%~4%」,由二級主管依部門屬員的表現,在0%~4%內評定加薪幅度。本該適用全國公教人員的調薪「基準」,到了文大推廣部卻淪為編外職員的調薪「天花板」,顯不合理。而國立台北藝術大學雖屬國立大學,2022年卻僅讓編制外職員調薪2%,僅為編制內人員調薪比例的「一半」,使本來就薪資較低的編外職員更加面臨不合理的待遇。

 

另外,工會透過檢視全國各大專校院於各大人力銀行網站的公開徵才廣告,赫然發現,現行仍有部分公立或私立大學,招募全職專任職員竟月薪僅給兩萬多元,接近基本工資之譜?其中甚至包含我國之「頂尖大學」如國立台灣大學!

 

工會經查詢發現,國立台灣大學計算機中心作業組招聘全職行政人員,處理電腦教室使用、諮詢、協助3D列印等,月薪為26400元[4],等於只以基本工資進用專業行政人員。台大管理學院EMBA辦公室招聘全職行政人員,處理大小行政庶務,月薪為27000元~28404元[5]。台大護理學院招聘全職行政人員,處理學會業務,月薪為26400元[6]。台大奈米機電系統研究中心招聘全職行政助理,處理各種交辦業務,月薪28000元[7]。台大駐警隊招聘駐警,月薪為26592元[8]。台大農場招聘園藝專業人員,月薪27398元[9]。又或者各處室以「全職工讀生」名義招聘實際上的全職行政人員,月薪亦只給基本工資26400元[10]。台大基層職員薪資遭壓抑的程度,對比台大連年攀升的預算及校務基金,顯不成比例。

 

這種大學以極低薪甚至基本工資對待專業職員的狀況,並非單一個案。例如,工會經查詢發現,臺北醫學大學公共事務處招聘辦事員,處理校友聯繫與捐款事宜,薪資「比照基本工資每月26,400元」[11];總務處事務組招聘事務助理員,限定身心障礙者,也是薪資「比照基本工資每月26,400元」[12]。聖母醫護專科學校教務處綜合組招聘全職行政人員,月薪26400元[13]。而荒謬的是,這些在大學中只發給基本工資的專業行政工作,經常是由具有大學畢業文憑者所擔任。

 

而低薪狀況甚至與職員的工作領域無關。工會發現,諸多大學中各單位都經常出現以未達3萬元月薪的低薪進用全職職員,例如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招聘庶務人員,擔任長途司機及協助庶務修繕,月薪28000元[14]。中國科技大學人事室招聘研究助理,處理各種計畫執行,月薪29000元[15]。宏國德霖科大總務處保管組招聘行政人員,月薪28000元[16]。中原大學體育組招聘全職約僱人員,月薪29790元[17]。慈濟科大全人教育中心體育科招聘全職組員,月薪28000元[18]。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招聘系辦人員月薪26400元~29870元[19]

 

或許是因為校園環境相對單純,也可能是因為畢業生對校園環境較為信賴,上述顯然不合理的低薪,在勞力市場竟存續至今,形同由大專校院主動踐踏專業待遇的荒謬現象。但這種狀況絕不合理,不止影響了大學工作人員的生活處境,甚至惡化了整體專業工作者的應有待遇。政府絕不該坐視不管!

 

而第一步政府立刻可做的,就是該讓全國軍公教的調薪,一體適用在所有的公私立大專編制內與編制外職員身上。並且提供充分補助,杜絕任何大學以財務藉口遂行血汗薪資,成為勞力市場薪資崩壞的元兇之一。進一步而言,對於此種極低新狀況,政府還該以各種政策作為,逐年檢討改正,將職員待遇改善視為全面提升人才待遇之一環,改正不尊重專業人員應有待遇的「鬼島」歪風。

 

翟敬宜/高教工會理事、文大分部召集人、職員代表

 

葉晉彰/北藝大分部召集人、舞蹈系教師

 

 

 
[1]教育部統計處,各級學校職員數 https://eds.moe.gov.tw/edust/webMain.aspx?sys=100&funid=eduout&funid2=B040300&cycle=4&outkind=1&outmode=8&defmk=1&outkind=1&fldlst=11111111111&codlst0=111&codlst1=111&dfknd=1212
[2] 公務人員人力素質統計季報 112年第3季(第3頁)任職於中央各機關之公立學校職員人數https://www.mocs.gov.tw/FileUpload/2004-11886/Documents//112%E5%B9%B4%E7%AC%AC3%E5%AD%A3%E5%85%A8%E5%9C%8B%E5%85%AC%E5%8B%99%E4%BA%BA%E5%93%A1%E4%BA%BA%E5%8A%9B%E7%B4%A0%E8%B3%AA%E7%B5%B1%E8%A8%88%E5%AD%A3%E5%A0%B1.pdf
[3] 私校退撫儲金會112年10月參加儲金人數統計:大學、科技大學學院、專科學校之職員人數總計https://www1.t-service.org.tw/uploads/userfiles/files/07%E5%85%AC%E9%96%8B%E8%B3%87%E8%A8%8A/073%E5%84%B2%E9%87%91%E6%8F%90%E6%92%A5%E7%B5%B1%E8%A8%88/%E5%8F%83%E5%8A%A0%E5%84%B2%E9%87%91%E4%BA%BA%E6%95%B8%E7%B5%B1%E8%A8%88/11210_%E5%8F%83%E5%8A%A0%E5%84%B2%E9%87%91%E4%BA%BA%E6%95%B8%E7%B5%B1%E8%A8%88.JPG
[4] https://www.104.com.tw/job/7kehc?jobsource=tab_cs_to_job
[5] https://www.104.com.tw/job/83dmj?jobsource=index_s
[6] https://www.1111.com.tw/job/112985012/
[7] https://www.104.com.tw/job/7ilnd?jobsource=tab_cs_to_job
[8] https://www.1111.com.tw/job/92225036/
[9] https://www.1111.com.tw/job/112955388/
[10] https://www.104.com.tw/job/7q2x9?jobsource=tab_cs_to_jobhttps://www.104.com.tw/job/808tb?jobsource=tab_cs_to_job
[11] https://www.104.com.tw/job/7gs6b?jobsource=tab_job_to_cs
[12] https://www.104.com.tw/job/7uzeg?jobsource=tab_job_to_cs
[13] https://www.1111.com.tw/job/113054365/
[14] https://www.104.com.tw/job/84hds?jobsource=tab_job_to_cs
[15] https://www.1111.com.tw/job/98644727/
[16] https://www.104.com.tw/job/82voq?jobsource=index_s
[17] https://www.1111.com.tw/job/113073366/
[18] https://www.1111.com.tw/job/113051278/
[19] https://www.1111.com.tw/job/103850848/
 

【明年軍公教調薪4%,7成大專職員沒保障?高教工會:拒絕差別待遇!保障編外職員!】

一樣在大學擔任第一線的職員,明年就會隨軍公教調薪4%嗎?高教工會召開記者會批評,迄今竟仍有近7成大專職員未獲保障調薪!政府有必要通盤檢討,別讓調薪美意淪為「打假球」。

 

工會指出,目前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進用職員共有31137人,其中僅有公立大專編制內職員確定會比照軍公教調薪4%,但此群體僅有9669人,為全體職員的31%。在這之外,越來越多大學以校務基金聘任「編制外職員」,政府迄今都未要求比照調薪,而私立大學編制內職員專業加給也未獲保障調整,導致整體有多達近7成大學職員未獲明令保障調薪,總人數達21468人。

 

工會邀請中國文化大學及國立台北藝術大學的工會分部召集人一同出席記者會,強調不論任職在公立或私立,不論身份是編制內或編制外職員,都是我國大專校院第一線的工作人員,沒有任何一個群體應該在全國調薪時被忽視。特別是政府近年都提供學校薪資及學費補助,卻沒有要求各校該讓全體教職員薪資調整跟上基準,有如在「補助慣老闆」。工會呼籲,應當拒絕差別待遇,制度化保障學校各類職員,都該隨軍公教一併調薪,甚至優先改善。

 

工會也將公佈現行仍有大量的公立或私立大學,公開徵才招募專任職員,竟月薪僅給兩萬多元,接近基本工資之譜?其中甚至包含我國之「頂尖大學」。顯然我國大專職員長期待遇偏低,大學並未妥適尊重行政專業。工會呼籲政府該將職員待遇改善視為全面提升人才待遇之一環,杜絕任何「血汗大學」出現。

 

時間:2023年12月21日上午10:00

地點:高教工會辦公室(台北市伊通街59巷6號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