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學術研究加給的提醒

各位任職於大專校院的老師們好:

 

高教工會的會員,目前散佈在全台一百多所學校間,已有超過兩千名會員,我們持續在關心各大專校院教師的工作權益。

 

在工會及相關教育團體的積極倡議下,2015年立法院擬定之《教師待遇條例》,已初步捍衛了大學的學術研究加給,不分公私立都不能夠容學校片面刪減。國立學校要按照政府公告標準發放,私立學校若要變動也要經個別教師同意。

 

歷來公校待遇通常不至於出現問題,但少數私校將經營成本轉嫁給基層教師,試圖強逼減薪爭議時有所聞。

 

所以,《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對此已明確規定:「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若有違反,依照該法第23條,「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固然確保權益的法律規定初步有了。然而,爭議並未至此終結。

 

至今仍有極少數的學校,試圖利用大專教師單純、不熟悉權益法規,強逼刪減其學術研究加給。

 

近日高教工會即接獲兩間學校的工會會員指出,學校無預警發出「減薪要求」,並以各種手法遂行「強逼同意」。

 

其中一間位於北部的私校,是藉由要教師回覆續聘聘約時,在回條上藏入教師沒注意到的細節,寫著「保障底薪,其餘項目依照研究及服務績效給薪」,請老師盡速簽署回執。

 

學校此舉是試圖藉著教師不熟悉其回條意涵,讓老師不知不覺中同意:只「保障底薪(本薪)」,但「其餘項目(學術研究加給或職務加給)依照研究及服務績效給薪」。也就是說,同意可以由學校來自由制訂績效標準,來決定刪減學術研究加給。

 

另一間位於中部的私校,則是在聘書都已經發放並教師回執後,又片面要老師簽下「學術研究加給打四折」的同意書。校方指揮各級主管威逼教師,揚言:三天內就要簽妥,如果不簽,到時候老師們只拿得到「本薪」,學術研究加給將一毛都沒有!?

 

這完全是利用一般教師不瞭解自身的學術研究加給已經受法律保障。只要不同意「減薪」,依法就是不可以減。如果違法刪減,學校不但要被開罰,而且對違法欠薪個別董事都還有連帶責任!

 

所幸,在高教工會的協助下,絕大多數的教師會員都沒有輕率簽署這樣的應聘書;因錯誤認知而簽署的會員,也已向學校人事室索回、或寄發存證信函聲明不同意。

 

為了制度化解決此類爭議,高教工會目前草擬了一份按照《教師待遇條例》的應聘書(如附件),供遭遇類似狀況的教師們可以使用。

工會版應聘書內容為向學校正式回覆表達:「本人同意應聘,但不同意刪減學術研究加給數額」,我們建議老師們簽妥後拍照與影印備分,以掛號信件寄送給學校人事室(避免親自遞交遭到刁難),保留掛號編號,確認應聘書送達。

 

若學校日後仍未正常發給完整薪資,我們可代表工會會員提起勞資爭議調解或向教育部進行檢舉,按照過去亞太學院的經驗,只要教師沒有自行簽下同意減薪(或「只發底薪」)的應聘書,最後完整的薪給都仍能領得,教師毋須擔心。

 

我們也呼籲學校中的教職員們及早加入工會,組成工會分部,才能避免爭議。

 

若您已加入高教工會,歡迎將此訊息提供給學校同仁參考。加入工會不但有正式管道可以保障個人法定權益,而且若一校教師有過半教師(或職員)加入同一工會,則依照我國《團體協約法》規定,工會還可代表會員和校方強制協商團體協約,能從根本避免再有類似的爭議發生。

 

教師薪資是保障教育品質的根本,政府應當全面制止惡意刪減的學校,以維護高等教育的正常環境!而團結的工會力量,將努力來促成這樣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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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聘書 連結下載

 

應聘書

 

本人同意接受應聘為XXXX大學專任教師,自民國109 年8月1日起繼續續聘。本人之本薪應依《教師待遇條例》第7條、第8條敘定;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應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及教育部108年10月17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148919號函辦理。本人並不同意職務加給與學術研究加給數額刪減,學校仍應於發薪日(每月x日)依《教師待遇條例》第6條按月給付完整薪給。學校如有財務困難,應由董事會承擔財務勸募責任,或得提出更優惠之優退計畫以減輕人事成本,或與教師個別協議支付法定利息並約定還款期限借用薪資,但不得刪減學術研究加給數額。

 

此致

 

XXXX大學

 

應聘人:_______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