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務會議「主管混充教師代表」,危害校園民主!高科大校務會議委員過半為主管擔任,掏空師生監督!

 

  大學校務會議是校園民主與大學自治的根基。我國大學法第15條明定,校務會議組成包含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職員代表、學生代表等身分組成,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其中,教師代表應「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且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其產生方式及名額比例,應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以確保基層師生能推選代表參與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監督制衡校長行政團隊,落實校園民主。

 

  然而,大學的校園民主化近來居然出現「逆流」!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於2018年由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三校合併而成,學生人數達28000人之多,屬全國第二大的大學、第一大的技專校院。但合併之後,校務會議的「教師代表」竟陸續混入行政主管或學術主管,導致非主管的教師代表比例未達全體二分之一,難以民主監督校務發展。

 

  高教工會高雄科大分部召集人、校教師會理事長許光城教授分析整理指出:107、108、109學年度高科大校務會議代表組成,非主管教師代表占比分別為39.16、34.51、30.71%,逐年減少;而學術與行政主管占比分別為44.06、47.89、52.14%,卻逐年增加。校務會議成員教師代表比例嚴重不符合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失去以非主管教師代表觀點平衡監督大學行政單位的立法精神,此造成高科大108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之組織規程中,有關校長續任採低門檻(校務會議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校長去職卻採高門檻(校務會議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校務會議所修定的組織規程已完全失去平衡監督功能。

 

 

  溯源我國大學法有關校務會議組成法條的修訂沿革與理由:民國36年12月22日制定我國第一部大學法,第19條大學設校務會議,以校長、教務長、訓導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主任及教授代表組織之,校長為主席。當時即已明定,教授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前項其他人員之總數」。此後,在61年、71年、82年、94年大學法陸續有進行修正,但有關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之立法理由,均表明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而且透過對會議組成之各類身分人員分列規範,確立教師代表不包括主管,此基本精神在歷次修法中均未曾動搖過。立法意旨非常明確,係為維護校園民主、學術自由與教授治校精神,而保障一般教師有一定比例參與校務會議的權利。

 

  然而,近年來大學卻經常出現「校長及行政團隊擴權」之趨勢。不但學校經常以缺乏師生參與之「行政會議」取代「校務會議」進行對重要議案之討論,更透過讓「主管混充教師代表」等方式,使過校務會議半委員都為學校主管,成為校長行政團隊的背書工具,民主審議的機制淪為「一言堂」。

 

圖1、107、108、109學年度高科大校務會議組成人員比例

 

圖2、高科大之校務會議代表中非主管的教師代表占比為全國最低僅30.71%

 

高科大教師們以自身學校的現實狀況歸納,指出校務會議主管比例偏高,導致的具體問題包括:

1.官官相護,校長派任主管,而所派任主管則投桃報李讓校長得以低標續任。

2.校長或主管做錯事,校務會議無能力追究校方行政缺失。例如:

  (1) 準狼師以辭職規避性平調查,校方極力掩飾,侵犯學生受教權。

  (2) 校方執行教育部重大計畫,KPI未達標,致使虧空校務基金1479萬元。而由校長指派的經費稽核委員竟稽核無任何不當。

  (3) 主管可以恣意妄為,不必擔負任何行政責任。

  (4) 行政會議(成員都是派任主管)決議主導學校一切,變相架空校務會議。

  (5) 校長、主管涉及違反學術倫理、利益輸送問題,未見學校有任何處置。

  (6) 校方任意竄改校務會議紀錄,暗中更動重要組織規程條文,此如同學生考試舞弊,治校毫無誠信。

 

  高科大教師代表們批評,曾對此問題向主管機關教育部提出檢舉,然教育部卻模糊回應:一方面聲稱「兼任學術與行政主管之教師,如未出任校務會議之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尚難以其具主管職務身分而剝奪其以教師身分參與校務會議之機會」,變相鼓勵校方主管搶占教師代表席次,造成現高雄科大校務會議代表中非主管的教師代表占比為全國最低,僅有30.71%,遠低於大學法所訂定50%的下限。另一方面則又主張「大學法將校務會議之學術及行政主管代表與教師代表分列,是為保障多元群體之意見反映」,而不核備高科大現行讓主管混充教師代表的組織規程修正案。迄今仍缺乏明確立場。

 

  高教工會呼籲,高科大「校園民主倒退」的狀況並非個案,許多學校正陸續透過「主管混充教師代表」、「減少非主管教師代表」、「以行政會議或主管會報取代校務會議」等手段,削弱校內監督。當前大學發展給予校方更大的自治權力,但要維護校園民主機制,大學自治才能免於淪為「大學獨裁」!

 

  與會者提出兩項訴求:

 

一,主管機關明確解釋與監督大學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不得有「主管混充」,教師代表依法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確保校園民主。

二,各大學應主動改正,把校務會議組成還給一般教職員生參與,恢復校務會議監督學校之職能,防制行政濫權。

 

  若主管機關及各大學沒有具體的改善措施,高教工會將串連全國19個分部,散佈在各大學之教職員工發起進一步的抗議行動,以恢復大學校園民主之正常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