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大專職場遭霸凌或不法侵害,各校防制混亂、成效堪憂。工會提改革方向,要求教育部、勞動部介入保障。

【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2025.01.06新聞稿】
大專職場遭霸凌或不法侵害 各校防制混亂 成效堪憂
申訴7成竟無處理期限 9成缺乏制度規範
工會提改革方向 要求教育部、勞動部介入保障

去年11月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傳出一位員工因長期遭主管霸淩而輕生的憾事,更因後續處理、調查過程諸多爭議飽受批評,引發社會對當前職場上層出不窮霸淩或遭受不法侵害現象,以及如何有效防制的高度關注與討論。過去這段期間,高教工會亦接獲許多來自各大專院校教職員反應,表達在職場上所遭遇到疑似霸凌與不法侵害的處境,更反應目前各校在防制、調查與處理職場霸淩(與遭不法侵害等)制度上種種缺失與不足。
由於台灣現行對「職場霸淩」防制,不但缺乏明確定義,也尚未建立一套如「性騷擾防治」一般、規範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性騷擾防治法》完整法制化的防治及明確保障制度。以致目前僅援引《職業安全衛生法》要求「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勞動部則以此為據訂定位階僅屬「行政指導」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其中「職場霸淩」則被模糊而籠統列為職場不法侵害諸多類型之一。在《職安法》與勞動部上述指引要求下,各職場包括大專院校雖「形式上」制定各校不同版本「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以此作為預防或確保教職員工作安全及身心健康、保障遭霸淩或職場不法侵害時的處置辦法。然工會從過往協助會員過程中,即已察覺大專院校在對教職員遭霸淩或職場不法侵害防制上問題重重。

為此,工會初步針對大專教職員人數最多的30所學校(包括台灣大學、成功大學、陽明交大、輔仁大學、淡江大學、逢甲大學等17所公立與13所私立大學),完整檢視、比較這些學校制定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發現當前大專對遭受霸凌或職場不法侵害事件時,在處理制度上,不但極為混亂且充滿模糊不清的缺漏,更嚴重缺乏完善、明確的制度性保障(完整表格詳見附表一),讓人對這些防制計畫能否有效保障教職員身心健康感到極為憂慮。綜合檢視這些「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工會歸納以下幾項問題,恐是導致防制計畫根本無法有效保障實際遭霸淩或不法侵害教職員工權益與工作身心健康的原因:
- 七成學校,當疑似遭不法侵害教職員正式通報或申訴後,竟然完全沒有明確訂出處理期限(僅陽明交大、清華大學、文化大學、東海大學、台北科技大學與嘉義大學有明確訂定處理期限)。換言之,絕大多數受害者等於完全無法預期學校何時會有調查與處理結果!
- 九成學校,在職場不法侵害防制計畫中,對處理或調查過程嚴重缺乏明確制度性規範,部分學校防制計畫甚至簡陋到幾乎照抄勞動部指引。許多學校連處理或調查小組如何組成、成員產生、實際調查如何運作等重要程序的規範都付之闕如(僅東海大學與嘉義大學相對明確制定了「設置要點」或「處理要點」)。
- 全數學校在職場不法侵害防制計畫中,皆無明確要求疑似遭到職場霸淩或不法侵害的受害教職員工通報或申訴後,比照性騷擾防治模式,進行適當糾正補救措施(如立即隔離)。簡言之,受害教職員極可能在通報或申訴後,仍須冒著風險與加害者處於同一職場空間、甚至繼續受其指揮監督。
- 30所聘僱教職員工人數最多的大專院校中,僅中原大學與義守大學兩校,針對校園「職場霸淩」的處理、調查等,訂定了校內專門的法規制度,其餘28所公私立大學,則僅將「職場霸淩」以模糊不明的方式隱含在「職場不法侵害」框架內。

工會於6 日上午記者會中,邀請到本身即曾遭遇職場霸淩經歷的大專教師,以及曾協助遭遇職場霸淩/不法侵害工會會員的幹部共同出席記者會,說明在過往經驗中對現行大專內職場霸淩與不法侵害防制實際制度上的不足,也邀請近期對職場霸淩/不法侵害有深入研究的勞動法學者-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邱羽凡老師,分析說明現行職場霸淩防制上核心問題,及若要真正有效保障職場中工作者身心健康應有的改革方向。最後,在記者會上,關於大專院校職場霸凌、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現行制度改革,工會提出三項可立即落實的改革主張:
- 職場霸淩或不法侵害之調查處理程序,應明確化規範
針對目前大專各校職場不法侵害通報或申訴程序混亂且缺乏明確的一致性規範,工會主張針對職場不法侵害(與霸淩)之調查、處理過程(包括程序、參與代表)應予以明確化規範,且應訂出明確調查、處理期限。此外,調查、處理過程中應納入獨立外部委員(成員)。上述規範明確化後,教育部/勞動部應敦促各校限期改善既有規範以符合之(參照性平案件處理相關程序)。

- 經通報申訴後,即須採取有效的糾正與補救措施
經受害者通報或申訴,即校方知悉有疑似霸淩或職場不法侵害事件發生時,工會主張應參照「性騷處理模式」,一經通報或提出申訴,即應採取有效糾正、補救措施(如隔離等),以避免侵害繼續。調查後若成立,確定屬霸凌或涉及職場不法侵害者,則應有效保障受害教職員相關權益,且應對不法侵害或霸淩者進行相對應懲處並通知申訴人。例如不應允許仍讓遭霸凌或不法侵害的教職員,繼續處於霸凌者的指揮控制下(如考核評比或請假核可等),確保避免被報復或再次霸凌。

- 建立校外再申訴救濟管道
工會主張,遭職場不法侵害或霸凌的教職員,若對校內調查、處理結果不服,應建立校外再申訴救濟管道,工會主張應由教育部或勞動部直接設置受理再申訴救濟的管道。
工會強調:針對職場霸淩或不法侵害,在進一步修法或立法仍或遙遙無期的此刻,上述工會所提針對大專院校內職場霸淩與不法侵害防制改革方向,都是教育部與勞動部無需修法即可直接敦促各校實際落實的方向,工會呼籲教育部與勞動部應拿出積極作為,否則工會將進一步擴大發起連署與相關行動,為捍衛大專院校十數萬名教職員工作身心健康權持續爭取、努力!

附表一、教職員工人數最多前30所大專校院 處理職場不法侵害(包含霸凌)計畫比較
|
|
學 校 |
通報/申訴單位 |
通報/申訴 處理單位 |
處理程序是否 明確制度化 |
處理程序是否 有設定時限 |
通報後是否有適當隔離措施[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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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國立臺灣大學 |
人事室 |
【無專責小組或委員會】 |
✕ |
✕ |
✕ |
|
2 |
國立成功大學 |
校安中心 |
校園事件處理小組 |
✕ |
✕ |
✕ |
|
3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
人事室 |
職場不法侵害處理小組 &調查小組 |
✕ |
○ |
✕ |
|
4 |
國立中興大學 |
駐衛警察隊 |
職場不法侵害處理小組 |
✕ |
✕ |
✕ |
|
5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
校安中心 |
職場不法侵害事件處理小組 |
✕ |
✕ |
✕ |
|
6 |
國立清華大學 |
人事室或單位主管 |
【無專責小組或委員會】 |
✕ |
○ |
✕ |
|
7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人事室 |
【無專責小組或委員會】 |
✕ |
✕ |
✕ |
|
8 |
國立政治大學 |
總務處環安組 |
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小組 |
✕ |
✕ |
✕ |
|
9 |
輔仁大學 |
環安衛中心 |
不法侵害事件處理小組 |
✕ |
✕ |
✕ |
|
10 |
臺北醫學大學 |
人資處 |
職場不法侵害處理小組 |
✕ |
✕ |
✕ |
|
11 |
淡江大學 |
環安中心 |
案件初判小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案件調查小組 |
✕ |
△ |
✕ |
|
12 |
逢甲大學 |
未明確列出 |
職場不法侵害處理任務小組 |
✕ |
✕ |
✕ |
|
13 |
國立中央大學 |
環安中心 |
職場不法侵害事件處理小組& 職場暴力處理小組(分工未明) |
✕ |
✕ |
✕ |
|
14 |
中國文化大學 |
環安衛中心 |
職場暴力處理小組 |
✕ |
○ |
✕ |
|
15 |
國立中山大學 |
秘書室 |
【無專責小組或委員會】 |
✕ |
△[2] |
✕ |
|
16 |
長庚大學 |
環安室 |
調查處理小組 |
✕ |
✕ |
✕ |
|
17 |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
警衛人員及相關單位主管 |
【無專責小組或委員會】 |
✕ |
✕ |
✕ |
|
18 |
東海大學 |
環安衛中心 |
不法侵害申訴評議委員會&調查小組 |
○ |
○ |
✕ |
|
19 |
銘傳大學 |
人資處、學務處、或環安衛中心綜合業務組 |
不法侵害事件處理小組送相關委員會調查處理 |
✕ |
✕ |
✕ |
|
20 |
高雄醫學大學 |
環安室 |
職場不法侵害事件處理委員會 職場不法侵害調查小組 |
✕ |
✕ |
✕ |
|
21 |
國立中正大學 |
環安中心或校內專責單位 |
處理小組 |
✕ |
✕ |
✕ |
|
22 |
中國醫藥大學 |
環安室 |
職場不法侵害處理小組 |
✕ |
✕ |
✕ |
|
23 |
中原大學 |
人事人員或勞安衛人員 |
不法侵害部分不明確 霸淩部分另有處理作業要點 |
✕ 霸淩部分有 |
✕ 霸淩部分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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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
安全衛生環保中心 |
專案處理小組 |
✕ |
○ |
✕ |
|
25 |
南臺科技大學 |
校安中心、總務處環安組、工作場所負責人 |
職場暴力處理小組 |
✕ |
✕ |
✕ |
|
26 |
國立嘉義大學 |
人事室 |
教職員工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申訴評議委員會 |
○ |
○ |
✕ |
|
27 |
義守大學 |
秘書處、人資處
|
職場不法侵害無專責小組或委員會 霸淩部分設「職場霸凌申訴評議委員會」 |
✕ 霸淩部分有 |
✕ 霸淩部分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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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國立東華大學 |
工作場所負責人、人事室、校安中心 |
職場不法侵害處理小組&調查小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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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 |
專案小組 |
✕ |
✕ |
✕ |
|
30 |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
人事室 |
【無專責小組或委員會】 |
✕ |
✕ |
✕ |
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1]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第2項「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一)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2] 依各申訴評議委員會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