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工會聲明】反對教育部「只想卸責、不想改善」

高教工會要求「先明辨是非、再談退場」

譴責不負責任的「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2013.09.17

近年來大學退場議題沸沸揚揚,而教育部終於在9月14日公布「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綜觀這個實施原則,高教工會要表達嚴厲的譴責。我們認為,教育部根本無心改善自己造成的高教困境,甚至努力撇清法定職責。高教工會要強調,改善當前高教困境的基本原則是「先明辨是非、再談退場」,而教育部卻「只想卸責、不想改善」!

深究其因,當前所謂的退場問題其實根源是來自於社會對「高教品質低落」的不滿。而這又是因為下列兩點:

(一)教育部拒絕增加教育資源、放任生師比逐年惡化

如今高教品質低落,始作俑者便是教育部。20年來教育部放任各大學超收學生,導致生師比持續惡化(從1991年生師比約20人,惡化為30.9人)。惡化的生師比,造成高教品質惡化,並引發社會上「退場」的呼聲;但其實這並非「退場」問題,而是「品質控制」問題,這是教育部失職的惡果。

(二)教育部放任私校董事會違法亂紀

以日前發生積欠教師七個月薪資的永達技術學院為例,永達董事會七、八年來便開始修惡教職員工的勞動條件,更以各種惡劣手段逼退教師,學生受教權與教職員的工作權益嚴重受損;然而,教育部做為主管機管卻放任私校董事會恣意妄行。其實,永達並非個案,有太多校方不正辦學,導致高教向下沈淪,而教育部卻只想著撇清責任。

我們認為,退場提昇不了高教品質,甚至建立惡例,讓不正辦學者都可以轉為所謂「公益事業」,五鬼搬運,再賺一筆(這便是教育部所謂「退場誘因」)!如此則是非不分,還談什麼高等教育!而此份實施原則正是教育部是非不分的明證:

(一)規避私校法的法定責任

事實上依照私校法第25條規定,當私校董事會違反法令而影響校務正常運作時,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解散部分或全部董事會,指定妥適人選重新組織董事會。這一條文正是教育部保障教育品質的關鍵權責,然而教育部官員卻一再對外聲稱「無法接管」,而在這份「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中,我們赫然發現,教育部完全把恢復正常辦學的法律職責撇得一乾二淨!

(二)成為侵犯教師工作權的幫兇

優異的教育品質來自於教師專業工作的穩定性,教師能有尊嚴與自主的工作,教育品質才能逐步提昇。而教育部於此辦法第10條卻表明:「停辦學校教職員之離退處理,其權利義務依雙方契約規定、學校停辦計畫與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等相關法令辦理」。換言之,一旦私校面臨停辦,教職員工的勞動處境便是:資遣、失業!

然而,事實上依教師法15條規定,公私立學校倘若面臨減班、停辦、解散等問題,只要教師仍有教學意願,政府或學校仍有將老師「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的法定義務,而非任其遭逼退或資遣。先不論當前部分私校董事會已經都在惡意逼退教師,教育部刻意忽視教師法第14條教師工作保障的規定,已經嚴重瀆職了,現在甚至乾脆無視於教師法15條的存在?這豈不是進一步縱容各大學逼退、資遣教師?在此種狀況下,提高教育品質豈非痴人說夢?

總結來說,工會要強調,教育部應當嚴肅面對不正辦學私校,提高生師比,而非只會雙手一攤、口喊退場;如果教育部是用這種閃躲、幼稚、胡混心態來面對高等教育,就算台灣大學數目只剩一半,高教品質還是一樣缺乏控制;問題根本不在大學數量的多寡,而在高教的公共監督機制有無作用!

工會最後要呼籲教育部「先明辨是非、再談退場」:

第一、即刻收回此份實施原則,真誠的面對現實,逐年擴大高教公共經費,改善生師比,回到合理的標準。

第二、落實政府法定責任,依法介入改善不正辦學的學校,保障教師與學生權益。教育部應立刻調查工會所提出的不正辦學董事會,並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落實私校法第25條、教師法第14條(保障教師工作權)與第15條(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的政府義務,切莫再推託其身為主管機關之法律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