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周平觀點:不畏濫訴打壓,高教工會再次成功捍衛私校退場公共化

文:周平(高教工會理事長、前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副教授)
原文刊載於風傳媒(2026.06.05)

 

當少子女化成為台灣高等教育無法逆轉的現實,私立大專校院退場已不再只是個別學校的經營問題,而是攸關整體教育公共性與社會正義的重要課題。近十多年來,台灣高教長期面臨招生不足、財務惡化與辦學規模萎縮等困境,許多私立大專校院陸續走向停招、停辦甚至退場。然而,真正值得社會關注的,從來不只是有多少學校退場,而是在退場之後,龐大的教育資產將流向何方?師生權益是否受到保障?以及高等教育究竟是屬於公共利益,還是終將淪為資本擴張的新戰場?

 

這些問題,涉及的不只是教育政策,更涉及我們如何理解教育的本質。

 

教育不是商品,大學不是企業,校地校產更不是等待開發的資本標的。許多私立大專校院雖然名義上屬於私人興學,但長期以來接受大量國家補助、享有租稅優惠、取得公共土地資源,並肩負人才培育與知識生產的社會責任。因此,私校所累積的校地、校舍、設備與各種教育資源,本質上具有高度公共性。當學校面臨退場時,最重要的問題不應是誰最有能力接手獲利,而是如何確保這些教育資產持續服務社會公共利益。

 

正因如此,高教工會多年來始終主張:私校退場的方向應是公共化,而非財團化。

 

我們反對的從來不是改革本身,也不是所有形式的轉型。我們所反對的是將待退私校視為財團擴張版圖的機會,將教育資產視為可供重新配置與利用的資本標的。當一所學校因少子女化而難以維持辦學時,社會真正需要思考的,不是如何創造新的投資機會,而是如何保障學生受教權、教師工作權與教育公共利益。

【大學快報453期】東方設計大學惡意違法遭罰十萬竟還喊冤?濫用退場基金興訟,到底圖利了誰?

【高教工會聲明】東方設計大學惡意違法遭罰十萬竟還喊冤?濫用退場基金興訟,到底圖利了誰?

 

東方設計大學(下稱東方設大)作為一所已經停辦,正在進行清算即將退場、目前完全仰賴教育部「退場基金」挹注維持運作的學校,竟不僅在勞資關係上惡意違法,更在遭到主管機關裁罰後,持續濫用手中的教育公帑進行無謂的法律訴訟。

 

行政院公告的訴願決定書(院臺訴字第1145019741號)已明確駁回東方設大的訴願,再次認證校方「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事實鐵證如山!

 

 

一、 誠信協商當兒戲,十萬輕罰竟還不知足

 

高教工會早在112年11月1日即正式發函要求團體協約協商,針對教師過去因被迫簽署同意書而短少的學術研究費,當下又面臨校方惡性退場,尋求補償方案。然而,校方在收到通知後,超過60天完全提不出任何對應方案,甚至以「需有法律依據」為藉口推託,拒絕實質協商 。

 

這種行為嚴重打擊工會會員信心、意圖使工會弱體化,勞動部於113年11月22日作出裁決決定書(113年勞裁字第11號),認定校方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及《工會法》第35條,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並處以新台幣10萬元罰鍰。

 

必須指出的是,10萬元僅是《工會法》第45條規定的「法定最低罰鍰金額」。對於一間惡意拖延、踐踏教師權益的學校而言,這已是主管機關最輕微的處分。然而,東方設計大學竟連這區區10萬元的輕罰都不願承擔,執意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浪費行政資源及律師費,如今慘遭行政院駁回,實屬咎由自取!

 

二、 哭窮「沒錢補償老師」,卻有錢「請律師告老師」?

 

在團體協約協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勞資爭議仲裁及訴願中,東方設計大學不斷哭窮,聲稱受少子化影響,學校財務已入不敷出,且董事會成員皆為「公益董事」,無法做出承擔債務的決議,因此無法給予教師合理的補償金。校方甚至大言不慚地表示,學校運作依賴教育部退場基金借款,每一分錢都是公帑。

 

這正是最令人憤怒之處!

 

校方一方面對教師哭窮,聲稱連一分錢的減薪補償都拿不出來;另一方面,卻能大手筆地動用學校經費(也就是全民的納稅錢、教育部的退場基金)聘請律師,進行一連串毫無勝算的濫訴:

 

  1. 針對不當勞動行為裁罰:明明違法事實明確,卻硬要向行政院提訴願,結果被駁回,直接打臉。同時也再次認證時任校長蔡匡忠、林小燕律師等人身為團體協約協商代表的所作所為明確違法,且造成浪費公帑。
  2. 針對勞資爭議仲裁判斷:經高教工會向台北市勞動局提出勞資爭議仲裁,勞動局已經做出的仲裁結果,認定校方應給予教師合理補償。但校方卻不服而提出撤銷仲裁之訴,一審已經於114年7月7日判決工會勝訴,但校方竟然還堅持要上訴,進入二審的拖延戰。

 

請問東方設大的「公益董事」們:你們口口聲聲說要維護「校產公共性」,難道維護的方式就是把僅存的校產拿去付律師費嗎?而時任校長蔡匡忠在做出違反《團體協約法》及《工會法》的行為後,竟然可以拍拍屁股回到高雄科技大學,並“榮升”副校長,想必是因為打壓教師權利、維護資方財產有功。即使違法亂紀仍之人可擔任國立大學的副校長!實在是荒謬至極!

 

三、 濫訴不止,圖利了誰?

 

東方設大已經進入解散清算的最後階段,學校的每一分錢理論上都應受到嚴格監管,用於償還債務或維護教職員生權益。然而,校方現在的策略顯然是「能拖就拖,能告就告」。

 

我們不禁要問:

  • 這些律師費是誰批准的?
  • 為何對於明顯會敗訴的案件,還要執意上訴?
  • 這中間是否存在透過「無謂訴訟」向特定對象輸送利益的嫌疑?
  • 蔡匡忠校長浪費公帑,違法罪行明確,高雄科技大學難道不應該重新審視其副校長職務是否適當?

 

令人感到懷疑的是,校方律師林小燕在團體協約協商中擔任資方代表,身為律師,卻知法犯法,不斷跳針拒絕實質協商,也不願意提出對應方案,造成學校遭裁罰10萬元,而這筆錢還要全民買單!至此,林律師不但不知檢討,還接下了訴願案,再賺一筆律師費!除此之外,還提出撤銷仲裁之訴,一審敗訴卻仍要上訴,再加上教師為了爭取權益而提出多件民事訴訟案,校方皆委任林小燕律師,靠著東方設計大學濫用教育部退場基金,林律師的律師費可說是賺好賺滿!這樣不從當事人利益妥適考慮,導致當事人被裁罰,還繼續浮濫包攬爭訟、卻屢屢敗訴的律師,實在值得檢討與公評。

 

一間靠國家養的退場學校,竟然知法犯法在先,濫用司法資源在後。高教工會嚴正呼籲教育部應立即介入調查東方設計大學的法律費用支出,停止校方這種「拿公帑打壓勞工、拿救命錢養律師」的荒謬行徑!

【大學快報第452期】周平觀點:亞太技術學院公益董事集體總辭抗議─退場案的制度崩壞

文: 周平/高教工會理事長
原刊載於風傳媒(2025-12-30)
 
 
目錄
  • 一、停辦不等於放手:三年行政真空的原罪
  • 二、公益董事的真實角色:不是經營者,而是拆彈專員
  • 三、「校產歸公」的口號,為何在行政現場失效?
  • 四、承接評估的敷衍,暴露行政的形式主義
  • 五、真正的諷刺:當公共承接出現,卻被經費擋下
  • 六、逼拍賣,卻不給規則:最危險的行政卸責
  • 七、集體請辭:不是抗議,而是明志
  • 八、如果退場只剩「快」,公共資產終將流失

 

在台灣的公共治理語境中,「退場」往往被包裝成一種技術性問題:學校辦不下去,就依法停辦、清算、結案。只要流程跑完,似乎一切便可翻頁。然而,亞太創意技術學院的退場過程卻清楚揭示:真正的問題,從來不在「退場」本身,而在於退場之後,國家如何對待公共資產,以及主管機關是否仍願意承擔公共責任。

 

公益董事與監察人集體請辭,是一個極不尋常、卻極為沉重的政治訊號。這不只是對單一案件的不滿,而是對整個制度運作方式的否定。當一群被設計來「防弊」的人,選擇用辭職來自保,社會不能只問「發生了什麼事」,而必須追問:是什麼樣的制度,讓留下來反而變成一種風險?

 

一、停辦不等於放手:三年行政真空的原罪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於108年獲教育部同意停辦。從法規角度看,這只是退場程序的起點;但從行政實務來看,這卻成了責任切割的分水嶺。教育部在核准停辦後,並未即時、有效介入後續監督,反而讓原經營團隊在近乎無人問責的狀態下繼續拖延、擺爛。

 

結果是什麼?教師長期無薪,卻也無法依法資遣;帳務混亂,債權不清;校產處於高風險狀態,卻缺乏有效保全。這不是單一失誤,而是一種結構性的行政邏輯:只要完成程序上的「停辦核准」,後續問題就交給時間自行消化。

 

這樣的治理方式,既節省行政成本,也避免政治責任,但代價卻由最弱勢的人承擔,他們是教職員工、學生,以及整體社會。

 

二、公益董事的真實角色:不是經營者,而是拆彈專員

 

直到110年,教育部才改派公益董事並獲法院核准進駐。此時的亞太,早已不是一所「準備退場」的學校,而是一個累積多年問題的燙手山芋。公益董事不是來經營學校的,更不是來替誰背書的,他們的角色更像是拆彈專員,也就是在高度不透明、風險密集的環境中,一步步排除爆炸可能。

 

清算過程中,董事會與清算人完成了大量繁瑣卻關鍵的工作:釐清歷年帳務、確認債權、補發欠薪、完成財報查核、進行不動產鑑價。到113年中,債務總額確認為七千六百餘萬元,而校地與建物的鑑價則高達二十四點五億元。這些成果,代表的是制度仍有可能運作,而非一場注定失敗的鬧劇。然而,也正是在此時,主管機關與公益董事之間的裂痕逐漸擴大。

 

三、「校產歸公」的口號,為何在行政現場失效?

 

私校退場條例的核心精神並不複雜:避免校產私有化,確保公共利益優先。然而,在亞太案中,這個原則卻屢屢被行政操作稀釋。

 

公益董事會始終主張,在帳務未清、債權未明、公共承接尚有可能之前,不應急於拍賣校產。然而,教育部自公益董事上任初期,便不斷要求研議校產分割與處分方案,彷彿退場的終點早已預設為「市場化處理」。

 

這種態度透露出一個危險訊號:對主管機關而言,拍賣不是最後手段,而是最省事的選項。至於校產是否能回歸公共用途,是否會被賤價出售,似乎並非優先考量。 

 

四、承接評估的敷衍,暴露行政的形式主義

 

教育部多次表示曾協助洽詢承接單位,但實際作為卻漏洞百出。112年至114年間,雖曾函詢部分中央與地方機關,卻未系統性詢問國立大專校院的承接意願,這本身就是程序上的重大缺失。

更荒謬的是,113年教育部誤以為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有承接意願,召開協調會後卻當場遭否認。這不只是行政烏龍,而是顯示承接評估流於表面,缺乏事前溝通與實質準備。若連最基本的承接意向都無法確認,那麼「校產歸公」就只剩下對外說帖。

 

五、真正的諷刺:當公共承接出現,卻被經費擋下

 

114年,情勢出現轉機。法人主動擴大徵詢範圍,終於有三所國立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國立聯合大學、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表達初步承接意願。這正是退場條例最理想的結果:公共資產,由公共體系接手。

然而,教育部的回應卻是冷酷的一句「經費不足」。沒有跨部會協調,沒有替代財源設計,只有拒絕。三所學校最終相繼放棄。這一刻,問題已不在於制度設計,而在於政治選擇。當主管機關選擇不為公共利益編列預算,所謂的「校產歸公」便形同虛設。

 

六、逼拍賣,卻不給規則:最危險的行政卸責

 

在承接全面受阻後,清算人不得不研議公開標售。然而,亞太校地多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及山坡地保育區,涉及複雜的用途變更與分區限制。若在規則不明下拍賣,極可能導致校產賤售,甚至成為特定資本操作的標的。

 

公益董事多次向教育部詢問拍賣資格、用途變更、過戶可能性與價格設定原則,卻只得到抽象回覆,實質問題一概推給其他機關。更嚴重的是,在跨部會協詢尚未完成前,教育部竟以「處分未有實質進展」為由,拒絕撥付清算經費。這等同於一種行政勒索:不照指示拍賣,就讓你無法運作。

 

七、集體請辭:不是抗議,而是明志

在這樣的結構下,公益董事若選擇留下,反而可能成為未來政治與司法追責的對象。一旦校產因拍賣而引發爭議,第一個被質疑的,往往不是躲在程序後方的主管機關,而是簽字的董事。集體請辭,並非情緒化抗爭,而是一種制度性的明志行為。這是用離場來劃清界線,拒絕成為制度失靈的替罪羊。

 

八、如果退場只剩「快」,公共資產終將流失

 

亞太案的意義,不在於結局如何,而在於它揭示了一個殘酷現實:當退場制度只追求效率,而不願承擔公共責任時,「校產歸公」就會變成一句空話。這不只是教育部的問題,而是整個行政體系對公共資產的態度問題。若行政院與相關部會不正視此案,未來每一次私校退場,都可能重演相同劇本,即公共資產在制度縫隙中流向市場,而社會只能事後追悔。

 

公益董事已經用最沉重的方式示警。接下來,該被問責的,不是離開的人,而是掌握權力、卻選擇最省事道路的那一方。 

 

【採訪通知】法院認證高教禿鷹 中信金出面道歉!

時間:2026/1/16(五)上午10:00

地點:中信金融產業園區(經貿二路與經貿二路106巷交叉口旁)

 

2024 年 6 月,中信金融管理學院針對高教工會於聲明中提及中信金集團逼退興國管理學院教師一案,同步提起民事與刑事的所謂「恢復名譽」訴訟。此一明顯以司法作為壓制手段的濫訴行為,早在去年即已被勞動部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刑事部分亦於第一時間即裁定不受理;民事部分則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 2025 年 12 月正式判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敗訴,全面駁回其對工會的提告與高額求償。

不論是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判決結果,都共同指向一個清楚的事實:侵害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名譽的,並非工會的公共監督與合理批評,而是學校自身貧弱的勞動與法治意識,以及知法犯法、以權勢恫嚇的惡霸行徑。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的敗訴,也算是為十年前遭逼退的興國管理學院教師們,討回一個遲來的公道。原以為這齣荒腔走板、違法打壓工會的鬧劇終於可以落幕,令人遺憾的是,高教工會卻仍接獲中信金持續上訴的通知。

因此,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將在1 月 16 日上午前往中信金融園區外召開記者會,嚴正譴責中信集團及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十年來憑藉財團資本介入體質不良的高等教育,透過清空校園、逼退教師、打壓工會、濫用訴訟,並結合大量聘任卸任高官作為「門神」,逐步形塑出一套嚴重侵蝕教育公共性、侵害教師勞動尊嚴與學生受教權的「高教禿鷹模式」。

高教工會呼籲,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若還存有一絲良知應立即停止上訴,停止一切以非法提告打壓勞動權與公共監督的行為。同時面對當年被逼退的興國教師、受教權受侵害的學生,中信金應立刻出面道歉!司法的過程已清楚證明:工會的批判並沒有錯,錯的是侵害教師勞動與學生學習保障的中信金企圖以興訟壓制公共監督的行徑。

【聲明】東方設計大學惡意違法遭罰十萬竟還喊冤?濫用退場基金興訟,到底圖利了誰?

【高教工會聲明】東方設計大學惡意違法遭罰十萬竟還喊冤?濫用退場基金興訟,到底圖利了誰?

 

東方設計大學(下稱東方設大)作為一所已經停辦,正在進行清算即將退場、目前完全仰賴教育部「退場基金」挹注維持運作的學校,竟不僅在勞資關係上惡意違法,更在遭到主管機關裁罰後,持續濫用手中的教育公帑進行無謂的法律訴訟。

 

行政院公告的訴願決定書(院臺訴字第1145019741號)已明確駁回東方設大的訴願,再次認證校方「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事實鐵證如山!

 

 

一、 誠信協商當兒戲,十萬輕罰竟還不知足

 

高教工會早在112年11月1日即正式發函要求團體協約協商,針對教師過去因被迫簽署同意書而短少的學術研究費,當下又面臨校方惡性退場,尋求補償方案。然而,校方在收到通知後,超過60天完全提不出任何對應方案,甚至以「需有法律依據」為藉口推託,拒絕實質協商 。

 

這種行為嚴重打擊工會會員信心、意圖使工會弱體化,勞動部於113年11月22日作出裁決決定書(113年勞裁字第11號),認定校方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及《工會法》第35條,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並處以新台幣10萬元罰鍰。

 

必須指出的是,10萬元僅是《工會法》第45條規定的「法定最低罰鍰金額」。對於一間惡意拖延、踐踏教師權益的學校而言,這已是主管機關最輕微的處分。然而,東方設計大學竟連這區區10萬元的輕罰都不願承擔,執意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浪費行政資源及律師費,如今慘遭行政院駁回,實屬咎由自取!

 

二、 哭窮「沒錢補償老師」,卻有錢「請律師告老師」?

 

在團體協約協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勞資爭議仲裁及訴願中,東方設計大學不斷哭窮,聲稱受少子化影響,學校財務已入不敷出,且董事會成員皆為「公益董事」,無法做出承擔債務的決議,因此無法給予教師合理的補償金。校方甚至大言不慚地表示,學校運作依賴教育部退場基金借款,每一分錢都是公帑。

 

這正是最令人憤怒之處!

 

校方一方面對教師哭窮,聲稱連一分錢的減薪補償都拿不出來;另一方面,卻能大手筆地動用學校經費(也就是全民的納稅錢、教育部的退場基金)聘請律師,進行一連串毫無勝算的濫訴:

 

  1. 針對不當勞動行為裁罰:明明違法事實明確,卻硬要向行政院提訴願,結果被駁回,直接打臉。同時也再次認證時任校長蔡匡忠、林小燕律師等人身為團體協約協商代表的所作所為明確違法,且造成浪費公帑。
  2. 針對勞資爭議仲裁判斷:經高教工會向台北市勞動局提出勞資爭議仲裁,勞動局已經做出的仲裁結果,認定校方應給予教師合理補償。但校方卻不服而提出撤銷仲裁之訴,一審已經於114年7月7日判決工會勝訴,但校方竟然還堅持要上訴,進入二審的拖延戰。

 

請問東方設大的「公益董事」們:你們口口聲聲說要維護「校產公共性」,難道維護的方式就是把僅存的校產拿去付律師費嗎?而時任校長蔡匡忠在做出違反《團體協約法》及《工會法》的行為後,竟然可以拍拍屁股回到高雄科技大學,並“榮升”副校長,想必是因為打壓教師權利、維護資方財產有功。即使違法亂紀仍之人可擔任國立大學的副校長!實在是荒謬至極!

 

三、 濫訴不止,圖利了誰?

 

東方設大已經進入解散清算的最後階段,學校的每一分錢理論上都應受到嚴格監管,用於償還債務或維護教職員生權益。然而,校方現在的策略顯然是「能拖就拖,能告就告」。

 

我們不禁要問:

  • 這些律師費是誰批准的?
  • 為何對於明顯會敗訴的案件,還要執意上訴?
  • 這中間是否存在透過「無謂訴訟」向特定對象輸送利益的嫌疑?
  • 蔡匡忠校長浪費公帑,違法罪行明確,高雄科技大學難道不應該重新審視其副校長職務是否適當?

 

令人感到懷疑的是,校方律師林小燕在團體協約協商中擔任資方代表,身為律師,卻知法犯法,不斷跳針拒絕實質協商,也不願意提出對應方案,造成學校遭裁罰10萬元,而這筆錢還要全民買單!至此,林律師不但不知檢討,還接下了訴願案,再賺一筆律師費!除此之外,還提出撤銷仲裁之訴,一審敗訴卻仍要上訴,再加上教師為了爭取權益而提出多件民事訴訟案,校方皆委任林小燕律師,靠著東方設計大學濫用教育部退場基金,林律師的律師費可說是賺好賺滿!這樣不從當事人利益妥適考慮,導致當事人被裁罰,還繼續浮濫包攬爭訟、卻屢屢敗訴的律師,實在值得檢討與公評。

 

一間靠國家養的退場學校,竟然知法犯法在先,濫用司法資源在後。高教工會嚴正呼籲教育部應立即介入調查東方設計大學的法律費用支出,停止校方這種「拿公帑打壓勞工、拿救命錢養律師」的荒謬行徑!

【投書】周平觀點:亞太技術學院公益董事集體總辭抗議─退場案的制度崩壞

文: 周平/高教工會理事長
原刊載於風傳媒(2025-12-30)
 
 
目錄
  • 一、停辦不等於放手:三年行政真空的原罪
  • 二、公益董事的真實角色:不是經營者,而是拆彈專員
  • 三、「校產歸公」的口號,為何在行政現場失效?
  • 四、承接評估的敷衍,暴露行政的形式主義
  • 五、真正的諷刺:當公共承接出現,卻被經費擋下
  • 六、逼拍賣,卻不給規則:最危險的行政卸責
  • 七、集體請辭:不是抗議,而是明志
  • 八、如果退場只剩「快」,公共資產終將流失

 

在台灣的公共治理語境中,「退場」往往被包裝成一種技術性問題:學校辦不下去,就依法停辦、清算、結案。只要流程跑完,似乎一切便可翻頁。然而,亞太創意技術學院的退場過程卻清楚揭示:真正的問題,從來不在「退場」本身,而在於退場之後,國家如何對待公共資產,以及主管機關是否仍願意承擔公共責任。

 

公益董事與監察人集體請辭,是一個極不尋常、卻極為沉重的政治訊號。這不只是對單一案件的不滿,而是對整個制度運作方式的否定。當一群被設計來「防弊」的人,選擇用辭職來自保,社會不能只問「發生了什麼事」,而必須追問:是什麼樣的制度,讓留下來反而變成一種風險?

 

一、停辦不等於放手:三年行政真空的原罪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於108年獲教育部同意停辦。從法規角度看,這只是退場程序的起點;但從行政實務來看,這卻成了責任切割的分水嶺。教育部在核准停辦後,並未即時、有效介入後續監督,反而讓原經營團隊在近乎無人問責的狀態下繼續拖延、擺爛。

 

結果是什麼?教師長期無薪,卻也無法依法資遣;帳務混亂,債權不清;校產處於高風險狀態,卻缺乏有效保全。這不是單一失誤,而是一種結構性的行政邏輯:只要完成程序上的「停辦核准」,後續問題就交給時間自行消化。

 

這樣的治理方式,既節省行政成本,也避免政治責任,但代價卻由最弱勢的人承擔,他們是教職員工、學生,以及整體社會。

 

二、公益董事的真實角色:不是經營者,而是拆彈專員

 

直到110年,教育部才改派公益董事並獲法院核准進駐。此時的亞太,早已不是一所「準備退場」的學校,而是一個累積多年問題的燙手山芋。公益董事不是來經營學校的,更不是來替誰背書的,他們的角色更像是拆彈專員,也就是在高度不透明、風險密集的環境中,一步步排除爆炸可能。

 

清算過程中,董事會與清算人完成了大量繁瑣卻關鍵的工作:釐清歷年帳務、確認債權、補發欠薪、完成財報查核、進行不動產鑑價。到113年中,債務總額確認為七千六百餘萬元,而校地與建物的鑑價則高達二十四點五億元。這些成果,代表的是制度仍有可能運作,而非一場注定失敗的鬧劇。然而,也正是在此時,主管機關與公益董事之間的裂痕逐漸擴大。

 

三、「校產歸公」的口號,為何在行政現場失效?

 

私校退場條例的核心精神並不複雜:避免校產私有化,確保公共利益優先。然而,在亞太案中,這個原則卻屢屢被行政操作稀釋。

 

公益董事會始終主張,在帳務未清、債權未明、公共承接尚有可能之前,不應急於拍賣校產。然而,教育部自公益董事上任初期,便不斷要求研議校產分割與處分方案,彷彿退場的終點早已預設為「市場化處理」。

 

這種態度透露出一個危險訊號:對主管機關而言,拍賣不是最後手段,而是最省事的選項。至於校產是否能回歸公共用途,是否會被賤價出售,似乎並非優先考量。 

 

四、承接評估的敷衍,暴露行政的形式主義

 

教育部多次表示曾協助洽詢承接單位,但實際作為卻漏洞百出。112年至114年間,雖曾函詢部分中央與地方機關,卻未系統性詢問國立大專校院的承接意願,這本身就是程序上的重大缺失。

更荒謬的是,113年教育部誤以為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有承接意願,召開協調會後卻當場遭否認。這不只是行政烏龍,而是顯示承接評估流於表面,缺乏事前溝通與實質準備。若連最基本的承接意向都無法確認,那麼「校產歸公」就只剩下對外說帖。

 

五、真正的諷刺:當公共承接出現,卻被經費擋下

 

114年,情勢出現轉機。法人主動擴大徵詢範圍,終於有三所國立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國立聯合大學、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表達初步承接意願。這正是退場條例最理想的結果:公共資產,由公共體系接手。

然而,教育部的回應卻是冷酷的一句「經費不足」。沒有跨部會協調,沒有替代財源設計,只有拒絕。三所學校最終相繼放棄。這一刻,問題已不在於制度設計,而在於政治選擇。當主管機關選擇不為公共利益編列預算,所謂的「校產歸公」便形同虛設。

 

六、逼拍賣,卻不給規則:最危險的行政卸責

 

在承接全面受阻後,清算人不得不研議公開標售。然而,亞太校地多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及山坡地保育區,涉及複雜的用途變更與分區限制。若在規則不明下拍賣,極可能導致校產賤售,甚至成為特定資本操作的標的。

 

公益董事多次向教育部詢問拍賣資格、用途變更、過戶可能性與價格設定原則,卻只得到抽象回覆,實質問題一概推給其他機關。更嚴重的是,在跨部會協詢尚未完成前,教育部竟以「處分未有實質進展」為由,拒絕撥付清算經費。這等同於一種行政勒索:不照指示拍賣,就讓你無法運作。

 

七、集體請辭:不是抗議,而是明志

在這樣的結構下,公益董事若選擇留下,反而可能成為未來政治與司法追責的對象。一旦校產因拍賣而引發爭議,第一個被質疑的,往往不是躲在程序後方的主管機關,而是簽字的董事。集體請辭,並非情緒化抗爭,而是一種制度性的明志行為。這是用離場來劃清界線,拒絕成為制度失靈的替罪羊。

 

八、如果退場只剩「快」,公共資產終將流失

 

亞太案的意義,不在於結局如何,而在於它揭示了一個殘酷現實:當退場制度只追求效率,而不願承擔公共責任時,「校產歸公」就會變成一句空話。這不只是教育部的問題,而是整個行政體系對公共資產的態度問題。若行政院與相關部會不正視此案,未來每一次私校退場,都可能重演相同劇本,即公共資產在制度縫隙中流向市場,而社會只能事後追悔。

 

公益董事已經用最沉重的方式示警。接下來,該被問責的,不是離開的人,而是掌握權力、卻選擇最省事道路的那一方。 

 

【大學快報421期】教育部與大漢董事會交相賊出賣師生權益、犧牲高教公共性!

大漢技術學院惡性停辦事件自2月爆發,短短不到半年的時間,教育部就火速核定停辦,令人感到荒謬。在過去這段期間,大漢技術學院遭揭露違法挪用校產,還發生為了強行闖關校務會議,而解除學務長職務的違法行徑。但教育部一直以「尚未收到停辦計畫」而逃避其作為教育主管機關的職責。直到6月12日教育部收到停辦計畫後,教育部卻又完全不顧已發生的爭議,火速通過私校諮詢會,並核定停辦。實務上,8月份已經算是新的學年度,教育部卻在新學年度已經開始之後,還核定當年度就停招,甚至是在停辦計畫尚未進入私校諮詢會時,就放任校方自行停招碩士班等學制。大漢為違法行逕,以及教育部護航大漢的決心,為我們完美詮釋了國文課本中所說的「上下交相賊」。

 

看大漢過去的校史,就會發現當前大漢的董事長廖繼誠先生,就是在民國83年透過教育部的「仲介」,以數億元(但實際上並沒有全額兌現)的資金「入主取得」數十億元的校產校地,組成新的董事會。身為當年的「仲介」,也難怪教育部會為了護航大漢技術學院董事會,而不惜全面棄守監督之職責,售後服務可說是相當到位。

 

即使教育部聲稱會保障學生權益,但事實上現在核定大漢今年停招、明年停辦,就註定了學生受教權必定受到傷害。除了今年已經報考,卻突然被校方片面取消並強制退費的碩班考生,還有現在正在就讀,未來將被強制轉學的在學生。在教育資源本就相對不足的東台灣,學生難以就近轉學至相同科系,且相當多學生都是在職進修,若要轉學至其他縣市,增加的花費又豈是區區一學期1.5萬的補助可以彌補?教育部所稱的輔導轉學,根據過去的經驗,其實就是強制輟學,剝奪學生原校畢業的權利。

 

停辦計畫中號稱優於退場條例的慰助金,實際上也不能掩蓋教師失去至少兩年的工作權以及薪資(若根據退場條例,需有至少兩年改善期)。況且,自103年以來,大漢技術學院片面刪減教師學術研究費,這十年間教師因此被迫「貢獻」給學校的薪資,又豈是慰助金可以一筆勾消?事實上,大漢技術學院可以經營至今,靠的都是教職員的貢獻,而董事會卻不知感恩,反而急於將教師趕走。工會更合理懷疑,是董事會在幕後指使校長等人做出打壓工會活動的鷹犬行為。

 

教育部及校方聲稱其退場方案「優於退場條例」,實際上只是在欺騙社會大眾。我們分別比較校長在3月28日公開信中所述的方案及私校退場條例規定(附件一),在各種權益及公益性的差別。可以發現,校方提出的退場方案,對於教師的工作權、慰助金數額,以及學生權益保障等各方面條件都較差,並非其宣稱的優於退場條例。更荒謬的事是,已經到了教育部核定的這一刻,大漢的師生都無法得知停辦計畫的內容。高教工會依法向校方提出團體協約協商,並多次要求校方提供停辦計畫(為協商必要資料),卻遭到校方無理拒絕。試問,沒有師生參與、監督的停辦計畫;一個對教師、學生、工會及社會大眾都鬼祟隱瞞的停辦計畫,要如何讓人相信可以保障師生權益?要如何讓人相信大漢董事會與教育部沒有聯手出賣大漢的教職員生?

 

對於中止正在進行的113學年度招生所導致考生權益受損問題,教育部技職司副司長柯今尉竟對媒體表示「考生可以去報考他校,權益不受影響」。如此荒唐之言論竟出自教育部官員,令人匪夷所思!不知教育部是否誤以為自己是在經營連鎖便利商店,去哪一家門市都一樣?更重要的是,教育是屬於具有高度公共性的事業,教育部現在核定大漢的停招,實際上就是在告訴大眾,教育部已經棄守高教公共性,無視東台灣教育資源的分配與公平,更是將教職員生的權益視為無物,主動迎合財團惡性經營學校的不正行為。

 

高教工會大漢分部召集人陳建宏老師表示,大漢技術學院113年度教育部核定招生名額日間部63名(碩士班36+日四技27)、進修部240名(進四技74+進二技104+進二專62),提供花蓮民眾唯一技職進修部學制之進修機會。教育部一手遮天,只對日間部四技招生回答問題,隱瞞花蓮在地工作者將無進修管道之殘忍事實。

 

高教工會再次重申,退場條例是經過立法通過,理應取代私校法關於退場的規定。然而教育部卻自行曲解,容許私校依私校法退場,以免去教育部維護教育資源公共性的責任。實際上,教育部是有能力也有義務推動公私校合併,或是要求大漢的校產校地必須歸還給公眾,並重新投入公共事業使用,而非放任公共教育資源變成財團的私產。但教育部卻選擇縱容私校財團法人故意將學校辦倒,清空教職員生,並改辦其他事業牟利。

 

大漢技術學院此例一開,形同架空私校退場條例,將進一步侵蝕高等教育的公共性,後患無窮。高教工會將持續要求教育部負起維護高教公共性的責任,並且嚴防校方惡意逼退教師、粗暴趕走學生的行為。對於大漢董事會及校方的違法行徑,高教工會也會繼續追究,不容禿鷹財團及其鷹犬繼續破壞高教環境。

 

 

附件一:大漢停辦計畫與私校退場條例各方面標準比較

項目

大漢校方方案(依照私校法)

私校退場條例

停招及停辦日期

改善期:0年

 

停招日:113.7.31(113學年)

停辦日:114.7.31(114學年)

改善期:2年

自專輔後若無法改善才停招停辦

停招日:115.7.31(115學年)

停辦日:116.7.31(116學年)

是否有兩年改善期,影響到教師整整兩年的工作權。也會影響到學生是否可以原校畢業。

董事會

不用重組。

專案輔導期: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加派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職員、學生及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擔任所屬學校法人董事,並加派學者專家一人擔任監察人。

正式停招: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同時解除學校法人全體董事職務,重新組織董事會;其專任教職員及學者專家擔任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數四分之三,其中三分之一應優先由專任教職員擔任為原則。

 

按照退場條例標準,私校退場從專案輔導期就會有教職員生擔任董事,藉由這個機制,教職員生可以參與學校的決策與改善;更為重要的是,學校到底有沒有辦法辦下去,不再是原有董事會自己說的算,學校的運作,特別是財務狀況可以得到透明的監督。到了正式停招更是依法要全面重組董事會,由公益董事接管,並處理將校產歸公的後續問題。杜絕了私人財團侵蝕、掠奪校產的計謀。

停辦至解散期間

3年

2個月

剩餘校產歸屬

可改辦其他事業,或將剩餘校產捐贈歸屬於非營利法人。

需歸於中央或地方政府、退場基金以及公立學校。

大漢試圖依照私校法退場,目前於停辦後有三年的時間可以改辦其他事業。若是改辦不順利,還可將剩餘校產捐贈予非營利法人。這不但留給學校法人侵佔校產改辦牟利的空間,也讓掏空校產成為可能。例如,大漢學校財團法人,就可以將校產捐贈予由同一批人掌握的大漢工商文教基金會,形同左手捐給右手。相對而言,若要捍衛校產公共性,依照退場條例標準,若停辦後應當盡速解散並將校產捐贈予政府重新規劃使用,而不容校產閒置或流入私人。

教職員資遣慰助金

按任職大漢技術學院服務年資計給,每滿1年發給0.5個月,以最後在職薪資計算,最高發給12個月之資遣慰助金。

按99年1月1日以後工作年資發給資遣慰助金,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之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無最高發給限制

表象上,大漢停辦計畫的資遣慰助金似乎優於退場條例標準,但實際上,大漢的教師幾乎都具有「退休」資格,為了領取公保年金能依據超額年金率而非基本年金率,故不會選擇年金條件較差的「資遣」,也就無法領取到資遣慰助金。所以以下的退休慰助金才是重點。

教職員退休慰助金

「按99年1月1日以後退撫新制年資計給,每滿1年發給0.5個月。最高發給6個月之優退慰助金」

 

年資x0.5x最後薪資。

 

 

 

另加1-3個月的慰助金。

(領取最高慰助金者中,如年齡為55~60歲者另加發1個月慰助金,50~55歲以下者另加發2個月慰助金,50歲以下者另加發3個月慰助金)

最高可拿6+1~3個月

「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退休慰助金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但實務上退休慰助金的條件並不會差於資遣慰助金,所以計算方式依然是年資x0.5x最後薪資。

無最高六個月的限制。

 

年資計算最大的差異在於,根據退場條例,須先經過兩年的改善期,若無法改善才會停照停辦。

以大漢的例子,至少會經營到115.7.31才停招,116.7.31停辦。這樣退休慰助金是:

17.5年資(99.1.1~106.7.31)

x 0.5=8.79個月。

比較兩者,可以發現校方的方案自定了上限6個月,且剝奪了教師至少兩年的工作薪資以及年資。雖然校方的方案最高可以拿到6+3的月,但大漢的老師大多僅符合6+1=7個月。而按照退場條例的狀況下,則可以領到8.79個月。

學生

助學金

「114學年度停辦前仍在學學生,對於有轉學意願者,學校辦理轉學宣講座談,並以花蓮縣或鄰近縣市學校為主,輔導直到轉學完成;並補助每人每學期1萬5,000元,以補貼至應屆畢業前之交通及住宿等費用」

「前項學生因轉學他校而增加之支出,學校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必要時得另給予助學金。」

校方表示要補助每學期1.5萬元直到畢業,但實際上被迫轉學而額外增加的費用遠不止於此。包含交通、住宿、學分重修等等的費用,都不是每學期1.5萬可以解決的。

若是按照退場條例,因為有兩年改善期,現在在學的學生都可以原校畢業。就不會有被迫轉學的問題,即使是需要轉學,本就有規定應予以補助。

註:由於教育部及大漢校方拒絕提供完整停辦計畫,此表是根據3月28日校長林岳輝發出之公開信內容製作。

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大學快報419期】不畏中信提告恐嚇 堅拒禿鷹財團掠奪校園

高教工會日前針對國民黨提出之私校退場《私校退場條例》第24條修正發出聲明,指出修正條例恐導致讓退場私校全面淪為財團禁臠之惡果。聲明發出之後,中信金融管理學校隨之發出律師函要求本會撤消該聲明,否則將對工會提起訴訟。針對此事,高教工會也於7月2日召開記者會,重申堅守高教公共化,拒絕禿鷹財團之立場。

高教工會於日前聲明中指出:「興國管理學院受中信金集團入主更名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後,結果也是『全數』興國教師竟然都受逼退,學生規模則大幅縮減僅剩數百人,有違政府廉價出租國有土地促進興學之目的。」針對此點,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於律師函中指控本會未經查證散佈不實訊息。然而函中並未否認全體興國教師離開學校之事實,反而強調老師們不合常理地「全體自願離職」。此一說法與高教工會當年的調查與訪談所得全然不同。前興國教師也證實,中信金入主過程興國教師確實遭到逼退,導致師資嚴重欠缺,興國學生也因此大量被迫轉學,受教權益受損。此有興國教師和學生人數變遷可證,絕非子虛烏有。

興國的案例僅是中信金禿鷹行徑的冰山一角,在亞太、台觀、及人、康寧、遠東科大等學校都有中信金涉入的蹤跡。只要是中信入主的學校,最後幾乎都走上了教師被強制資遣,學生權益受損的悲慘命運。

怡盛集團自公益董事手上接手亞太後,2018年集體閃辭並推選與中信金有顯著相關聯之成員組成新董事會。中信入主後在學校還有學生的情況下,違法資遣全數教師未果,以「學校沒錢」為由,兩手一攤積欠教師薪資。在亞太案中威逼教師簽署離職同意書的律師皆來自律師林恒志律師負責的英志法律事務所,而林恒志日後則由中信集團派至台灣觀光學院擔任校長。

2018年台觀在教育部介入下,讓公益董事將全數席次轉手給中信參與之「台灣運動彩券公司」。中信入主後包含「永續經營」、「原校畢業」等事先承諾一一跳票。「棒球學園」的願景如一場空,不只取消原本提出的棒球隊學生就讀免學雜費等優惠,更在兩年內無預警集合校內棒球隊學生宣布球隊解散。甚至也在未經教職員同意下,行政會議通過停發學術研究費,以此逼迫教師在經濟壓力下簽下資遣同意書,導致最終九成教師都簽下了自願資遣。

在中信接手的學校案例裡,為了維護集團的利益而使得各種侵害教職員生利益的事件頻傳,大量清空師生幾乎已成常態。遠東科大副校長余伯泉也表示,中信金入主遠東科大後,不只發動不具急迫性的大量解雇學校主管、職員的人事調動,同時禁止學校正常接收國際學生,導致學校發展受阻,合理懷疑背後的目的是「留地留校不留人」。

中信若有心於教育,大可以捐贈的方式支持學校的運作,但中信涉入各校運作的方式中,多的是涉嫌以資金交換董事會席次來掌握學校的資產。現今私校所面臨的不單只有資金問題,然現行退場條例之內容對受教權與師生權益的保障有限,尤其又以資金做為解除專輔的主要        條件,使得體質較弱的私校容易成為禿鷹財團瞄準的對象。日前國民黨團提出的第24條修正案以「公開徵求接辦者」為財團入主開巧門,更產生將待退私校全面淪為財團入主禁臠的危機。

私校校產累積來自於學生的學雜費和政府的獎補助,具有十足的公共性,更應「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目前由禿鷹財團接手的私校,大多未能保障教職員生的權益,更多存有挪用校產、不正辦學的惡果。在此亂象之下私校的公益性、公共性消失。私校校產成為禿鷹集團把持的資源,透過聘用官員來經營財團的政商關係或是將教育資源改辦其他事業來謀利;期待財團入主能解決私校問題,實際上僅為飲鴆止渴。

過去高教工會積極組織各個學校的會員,堅守捍衛教職員生的權益。2021年教育部主導康寧新董事會推選程序中,在師生的抗議與抵抗之下,中信金鎩羽而歸。中信金本次大動作提告威脅,也是向過去多次受阻於團結勞動者的一次總算帳。針對中信金指控本會「謀求個人與工會不當利益,利用教育大環境不佳,以不當手段,蠱惑私校教師繳交會費,再以不實言論。顛倒是非混亂視聽,並在各校校園組織活動,已造成多校停辦退場」等不實指控已涉嫌構成不利工會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根據過去種種惡行來看,中信金才是利用教育大環境不佳,入主體質脆弱之私校,強制趕走師生,透過不正辦學壓榨掠奪應屬於公共利益的校產資源。高教工會即便面對財團提告威脅,未來也不會在高教公共化立場上有任何退縮,繼續堅持高教的發展始終必須以保障教職員生權益及高教公共性為最高原則。

 

【余伯泉:中台灣教授協會教育組召集人、遠東科大前副校長發言稿】

教育部與監察院應徹查「中信學院」恐嚇高教工會,是否背後存有弊端?

 

 

高教工會2024.6.25發布「我們對《私校退場條例》第24條修正一案的嚴正關切」聲明,內文中提到:興國管理學院受中信金集團入主更名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後,「全數」興國教師竟然都受逼退,興國校產淪為中信集團囊中物。

中信學院6.27竟恐嚇高教工會:要求高教工會應刪除該聲明外,工會代表人及主事之相關人員應於一週內公開道歉,否則將對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代表人等理事長、理監事提起訴訟,並要求賠償。

中信學院的恐嚇動作這麼大,是否背後存有什麼弊端?怕被揭露?

 

根據中信金(2891)的公開資料,因承辦政府的合法彩券(bua-giau),擁有龐大的慈善公益回饋金,其公益參與有4個單位,中信慈善基金會、中信反毒基金會、中信文教基金會、中信金融學院。前3者基本上無爭議,但第4項則可能爭議很大,因為慈善公益金,似乎不是捐出去,而是捐到中信金自己的口袋,這是第1個爭議。

第2個爭議:根據中信金公開資料,台灣彩券2020捐資「中信國際實驗教育基金會(109.3.16台南法院成立)」,營運中信國際學校。拿「慈善公益」的錢辦理「每學期收費大約20萬的貴族階層國際學校」,這是慈善公益嗎?

第3個爭議:「中信學院」四處「掠奪政府補助的教育公產」,2016台灣觀光學院、2017亞太學院、2018及人中學、2020康寧大學、2023遠東科大。由於掠奪教育公產與「圈地」的動作太明顯,「私校公共化」變質為「私校私人公司化」,因此被高教工會批判為「教育禿鷹」。

 

瞭解上述「三大爭議」,就能夠了解,中信學院在中信銀行各分行的廣告詞「公益為先,助弱扶優」的虛假性。中信金把「中信學校」定位為「公益」,但中信學校真正做的事,似乎是「大做賺錢生意」(每學期收費大約20萬的貴族階層國際學校,從南到北,及人中學也要改為中信國際學校),廣告詞「公益為先,助弱扶優」給人的感覺很假,似乎是為了要掩護彩券慈善基金,未真正用於慈善公益,怕被揭露?

 

有關第3個爭議:「中信學院」四處「掠奪政府補助的教育公產」。2023年我剛好在遠東科技大學親眼目睹中信學院的「惡行」與六大疑問?

一、2023年5月1日中信才取得遠東科大1席董事,為何就開始指揮校務與人事,合理懷疑中信涉及私下非法買賣學校,不然僅1席董事,怎麼就開始指揮校務與人事?

 

二、才1席董事就指揮校務,例如5月4日中信要求「生源不夠仰賴外國生的遠東科大,不必再招外國生」,合理懷疑中信是「留地留校不留人」,不是真的要辦教育,而是教育禿鷹要「圈地」?

三、指揮人事,例如中信要求董事會直接指揮人事主任將校長副校長團隊逼退,從5月1日到6月22日,不到53天,校長副校長團隊全部被逼離職與瓦解。從頭到尾是中信學院校長施光訓在操控遠東科大的「校園政變」,中央社記者2023.6.29問中信學院有關遠東科大事,中信校長施光訓還向社會大眾說謊:「他校事務,不便評論」,令人愕然?

四、大量職員如60位以上職員與專案老師離職。除少數系主任,取消全校二級主管等等。

五、中信金是金融業,辦理「中信金融學院」,勉強具正當性。若搶佔工科大學,要把工科大學,改名中信工科大學?有正當性嗎?

六、教育部2023公開說,遠東科大沒有負債是財務正常的大學。為何中信才1席董事時,就已經吃下至少36億校產的遠東科大,這是不是「掠奪政府補助的教育公產」?以上六大疑問,提供社會大眾思考。

 

https://pr.ctbc.edu.tw/p/404-1011-39230.php?Lang=zh-tw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4-182941-ab771-1.html

https://zh.m.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4%B8%AD%E4%BF%A1%E5%9C%8B%E9%9A%9B%E5%AD%B8%E6%A0%A1&wprov=rarw1

 

【聲明】我們對《私校退場條例》第24條修正一案的嚴正關切

【新聞稿】大漢學院惡性停辦爭議連連,師生權益及校產公共性嚴重落空!董事會隻手遮天?教育部切勿護航!

2024.07.23 高教工會新聞稿

大漢學院惡性停辦爭議連連,師生權益及校產公共性嚴重落空!
董事會隻手遮天?教育部切勿護航!

 

大漢技術學院於2月突然宣布將停招停案引發爭議,且在未經與校內師生確實溝通協調的情況下,由董事會逕行呈報教育部,違背正當程序及規定。今日(7/23)教育部召開私校諮詢會,並審查大漢技術學院停辦一案。大漢技術學院的停辦案不僅違背《私立學校法》及《私校退場條例》之意旨,且完全忽視全體師生的權益。高教工會以及大漢的師生,再次北上陳情,呼籲私校諮詢會應以維護師生權益以及高教公共性的前提,嚴格審視並退回大漢的停辦計畫。

 

師生被完全排除在決策過程之外

大漢技術學院的停辦計畫未經師生參與,所有的師生、甚至連校長及行政團隊都未看過完整的計畫書。此計畫僅在6月5日的校務會議上由董事會「報告」,內容只有幾頁簡報,未提供完整計畫書供師生閱讀。更甚者,校長在6月27日的團體協約協商會議中坦言自己未看過完整停辦計畫,也不知道停辦計畫是否已經報部,並稱「那是董事會的事」。如此重大決策事項卻未有師生的參與及了解,由董事會隻手遮天,顯然有違大學自治及校園民主的意旨。

 

停辦理由站不住腳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70條,私立學校若有辦學目的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經主管機關限期整頓未果,方可停辦。然而,大漢技術學院校務基金尚有八千萬元,財務正常,未被教育部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因此,董事會引用該法條提停辦計畫,顯然無法成立。此外,《私校退場條例》第一條即闡明,該條例旨在「因應少子女化衝擊,保障學生及教職員權益」,若大漢技術學院聲稱受少子女化影響而必須退場,也應該依《私校退場條例》辦理,而非《私立學校法》。

 

董事會將學校辦倒是門好生意?

《私校退場條例》原本應該取代《私立學校法》有關退場的相關規定,且作為私校退場依據之特別法。《私校退場條例》規定要重組董事會,且校產在清算完成之後,需歸屬政府重新規劃使用,以維護校產之公共性。然而主管機關教育部竟於該條例通過後,允許私立學校仍可依《私立學校法》主動申請停招停辦,而不受《私校退場條例》規範。私校若是依《私立學校法》申請停辦,即可不經「2年改善期」、「重新組織董事會,納入教職員及學者專家達四分之三」、「停辦後2個月內應解散」、「賸餘財產歸屬退場基金、中央機關、公立學校或地方政府」等規範。

教育部此種作法不但違背《私校退場條例》妥適規範私校退場之立法意旨,且導致私立學校為規避退場條例相關規範,在預知未來可能被專案輔導前,反而提前申請停招停辦,並不惜製造大量與師生之衝突,且使私立學校退場校產歸公使用出現破口。更重要的是,在學校停辦之後,董事會還可以繼續握有校產,並且改辦其他事業牟利。早日停招停辦,就可以將校產校地改辦其他事業牟利,造成了「將學校辦倒是門好生意」。

 

校方聲稱優於退場條例,真的嗎?

3月28日大漢技術學院校長林岳輝發出公開信,聲稱學校法人已規劃資遣優退慰助金,其條件優於退場條例。但這個謊言其實完全經不起檢視。我們分別比較大漢的方案及退場條例規定,在各種權益及公益性的差別。可以發現,大漢技術學院現在規劃的退場方案,對於教師的工作權、慰助金數額,條件都較差,並非其宣稱的優於退場條例。而學生的權益在校方方案中,很明顯的是想要用一點點補助金就要打發學生,更剝奪了學生原校畢業的權利。(兩方案比較詳見附件一

今天的記者會中,前花蓮縣議員康德興也到場聲援,向大家說明當年大漢技術學院之所以可以建校,有賴社會各界的捐款捐地,學校的本質就是屬於公眾的公共財,而非財團可以收入囊中的私產。

今年4月,由土環系學會會長曾阿明、企管系學會會長林宏瞬、休旅系學會會長李文軒,聯合發起全校性「在校生意見問卷調查」。大漢技術學院學生總人數 498人(不含延修生),有效回覆 287人,逾全校在校生之半數。根據系學會聯合發的聲明顯示,堅持原校原班畢業者 260人(90.6%),反對停招停辦者270人(94.1%),應該解散董事會者 270人(94.1%),對董事會不信任者273人(95.1%)。基於調查結果,系學會提出4點訴求:教育部應以學生受教權為審核之首要考量;教育部應就不適任之董事解除其職務,並改組董事會;拒絕校外安置規劃,堅持原校原班完成學業;建請教育部限期指派專員蒞校視察,以維護學生權益。然而教育部對於學生的聲音至今依然毫不理睬,有違主關機關之職責。

高教工會強調,教育部應依《私校退場條例》規定,對所有私立學校的停辦申請進行嚴格審核,包括設立2年改善期、重組董事會、停辦後2個月內解散及賸餘財產歸屬退場基金等。對於私自宣佈停辦或逼退師生的行為,應予以嚴厲處罰,解除相關董事職務。大漢技術學院停辦案是一個重要的指標性案件。教育部若放任不管,將導致更多私校效仿,對師生及公共資源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高教工會呼籲教育部正視此事,維護師生權益,保障教育資源公共性。

 

附件一:大漢停辦計畫與私校退場條例各方面標準比較

項目

大漢校方方案(依照私校法)

私校退場條例

停招及停辦日期

改善期:0年

 

停招日:113.7.31(113學年)

停辦日:114.7.31(114學年)

改善期:2年

自專輔後若無法改善才停招停辦

停招日:115.7.31(115學年)

停辦日:116.7.31(116學年)

是否有兩年改善期,影響到教師整整兩年的工作權。也會影響到學生是否可以原校畢業。

董事會

不用重組。

專案輔導期: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加派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職員、學生及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擔任所屬學校法人董事,並加派學者專家一人擔任監察人。

正式停招: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同時解除學校法人全體董事職務,重新組織董事會;其專任教職員及學者專家擔任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數四分之三,其中三分之一應優先由專任教職員擔任為原則。

 

按照退場條例標準,私校退場從專案輔導期就會有教職員生擔任董事,藉由這個機制,教職員生可以參與學校的決策與改善;更為重要的是,學校到底有沒有辦法辦下去,不再是原有董事會自己說的算,學校的運作,特別是財務狀況可以得到透明的監督。到了正式停招更是依法要全面重組董事會,由公益董事接管,並處理將校產歸公的後續問題。杜絕了私人財團侵蝕、掠奪校產的計謀。

停辦至解散期間

3年

2個月

剩餘校產歸屬

可改辦其他事業,或將剩餘校產捐贈歸屬於非營利法人。

需歸於中央或地方政府、退場基金以及公立學校。

大漢試圖依照私校法退場,目前於停辦後有三年的時間可以改辦其他事業。若是改辦不順利,還可將剩餘校產捐贈予非營利法人。這不但留給學校法人侵佔校產改辦牟利的空間,也讓掏空校產成為可能。例如,大漢學校財團法人,就可以將校產捐贈予由同一批人掌握的大漢工商文教基金會,形同左手捐給右手。相對而言,若要捍衛校產公共性,依照退場條例標準,若停辦後應當盡速解散並將校產捐贈予政府重新規劃使用,而不容校產閒置或流入私人。

教職員資遣慰助金

按任職大漢技術學院服務年資計給,每滿1年發給0.5個月,以最後在職薪資計算,最高發給12個月之資遣慰助金。

按99年1月1日以後工作年資發給資遣慰助金,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之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無最高發給限制

表象上,大漢停辦計畫的資遣慰助金似乎優於退場條例標準,但實際上,大漢的教師幾乎都具有「退休」資格,為了領取公保年金能依據超額年金率而非基本年金率,故不會選擇年金條件較差的「資遣」,也就無法領取到資遣慰助金。所以以下的退休慰助金才是重點。

教職員退休慰助金

「按99年1月1日以後退撫新制年資計給,每滿1年發給0.5個月。最高發給6個月之優退慰助金」

 

年資x0.5x最後薪資。

 

 

 

另加1-3個月的慰助金。

(領取最高慰助金者中,如年齡為55~60歲者另加發1個月慰助金,50~55歲以下者另加發2個月慰助金,50歲以下者另加發3個月慰助金)

最高可拿6+1~3個月

「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退休慰助金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但實務上退休慰助金的條件並不會差於資遣慰助金,所以計算方式依然是年資x0.5x最後薪資。

無最高六個月的限制。

年資計算最大的差異在於,根據退場條例,須先經過兩年的改善期,若無法改善才會停照停辦。

以大漢的例子,至少會經營到115.7.31才停招,116.7.31停辦。這樣退休慰助金是:

17.5年資(99.1.1~106.7.31)

x 0.5=8.79個月。

比較兩者,可以發現校方的方案自定了上限6個月,且剝奪了教師至少兩年的工作薪資以及年資。雖然校方的方案最高可以拿到6+3的月,但大漢的老師大多僅符合6+1=7個月。而按照退場條例的狀況下,則可以領到8.79個月。

學生

助學金

「114學年度停辦前仍在學學生,對於有轉學意願者,學校辦理轉學宣講座談,並以花蓮縣或鄰近縣市學校為主,輔導直到轉學完成;並補助每人每學期1萬5,000元,以補貼至應屆畢業前之交通及住宿等費用」

「前項學生因轉學他校而增加之支出,學校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必要時得另給予助學金。」

校方表示要補助每學期1.5萬元直到畢業,但實際上被迫轉學而額外增加的費用遠不止於此。包含交通、住宿、學分重修等等的費用,都不是每學期1.5萬可以解決的。

若是按照退場條例,因為有兩年改善期,現在在學的學生都可以原校畢業。就不會有被迫轉學的問題,即使是需要轉學,本就有規定應予以補助。

整理: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