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院校實驗室,竟是工傷重災區!
17年來發生34起意外,研究助理卻無勞保職災賠償!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新聞稿
2014年6月4日
各大專院校急於否定學生兼任助理的勞工身分,遲未依法以雇主身分,幫兼任助理投保勞、健保,並提撥勞退金。此舉惡意積欠兼任助理們的投保年資、保費與勞退金,非但侵害廣大勞動者們的權益,更重要的,當工傷意外發生時,勞工們甚至無法得到完整的職災賠償。
17年間發生34起大學實驗室意外,實驗室就是工傷的重災區!
根據高教工會統計,自1997年以來,17年間,光在大專院校實驗室發生的意外就高達34筆,當中確認導致學生兼任助理受傷的工傷案件高達10起、輻射外洩事件1起、致死案件3起。事故發生所在的校園,更是遍及台灣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光台灣大學就佔了5 起、清華大學3起、成功大學3起、中興大學2起(參考附件一)。而這些於工作場所發生的意外事故致傷、致死案件,校方竟然都以工傷者為「學生」而非勞工身分,因而便宜行事、未幫其納保,使得這些工傷者未能得到完整的職災賠償與撫卹。
學生保險、意外險不能取代勞保,有無勞保差很大!
根據勞保職災相關規定,勞保的保險與給付項目,包括:職災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失蹤津貼、死亡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看護補助、職災勞工死亡家屬補助、器具補助、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在實驗室意外案例中,最常見的就是爆炸案件以致勞工受傷,而當中不乏因傷導致失明者。若校方依法為這些學生兼任研究助理投保勞保,那麼這些因公致傷、甚至殘疾的勞工,將得到醫療、傷病、失能、身障等等補助與津貼,甚至享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這些並非學生保險或意外險能夠取代。
此外,一旦兼任助理的僱傭關係確認,將適用於勞基法,一旦發生職災意外,資方將無法規避雇主責任,必須補償勞工的醫療費用,以及無法工作期間的工資;而死亡與殘廢補償,則需依照勞保的職災給付標準。[1]相對而言,雇主如果有替勞工加勞保,就可將勞保核發的各項職災給付,抵充前述勞動基準法規定的雇主職災補償責任;倘若沒替勞工加勞保,雇主就必須自行負擔職災補償責任。然而,雇主若應替勞工加勞保卻沒加保,將會被處以補助金額相同額度的罰鍰!回顧資料,實驗室意外災害不乏致嚴重傷害導致終身殘疾、甚至致死案例,但正因為校方便宜行事、規避雇主責任,不願正視學生兼任助理助教、工讀生就是勞工,與校方存有僱傭關係的事實,以致於這些職災勞工們,在「僱傭關係」未明之下,連勞基法給予他們的最基本保障都得不到!
正視「僱傭關係」存在的事實,校方應立刻為兼任助理納保!
圖片來源:林柏儀(2013年)〈台灣各大學學生兼任助理與雇主是否構成僱傭關係的實證研究〉。 資料來源: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問卷調查
根據高教工會統計,不同科系類別的學生兼任助理皆同意自己與校方、教師之間具有「從屬性」,而自然科學、工程、醫學等重度使用實驗室的理工科系兼任助理,同意從屬性存在的比例,平均高達86%!經濟、人格、組織的「從屬性」正是勞基法判定僱傭關係是否存在的唯一標準,而一旦僱傭關係確立,學生兼任助理就受到勞基法、勞保、健保等相關勞動法令的保障,若發生實驗室意外災害,校方就必須負擔雇主責任,予以完整的賠償與補助。
上個月又驚傳中山大學海科系博士生,在參與東沙群島採集工作中不幸溺斃案件,而中山大學校方,一方面雖承認該名學生為「因公意外」,卻再三迴避該名博士生是否於僱傭關係下參與此項調查計畫,進而拒絕該生應享有勞保所保障的完整職災給付。高教工會呼籲,勞動部、教育部作為勞動與教育主管機關,應立刻輔導各大專院校校方,在認定僱傭關係的前提下,即刻為兼任助理納保,否則,若發生更多屬於「職災」的實驗室、研究室或田野調查意外案件,卻未能依據職災保障給予受害勞工應得的賠償,我們認為這就是政府包庇資方違法,罔顧勞工的安危與性命!
事實上,早在去年3月台大工會一案上,勞動部就已確認學生兼任勞動者的勞工身分,以及其與校方的僱傭關係;而自去年底高教工會發起的檢舉行動中,勞保局更於今年5月,於成大案件上再度肯定作為兼任助理的檢舉人與校方之間存有僱傭關係、判定成大校方應即刻為其納保,否則將處以罰則(附件二)。在僱傭關係如此明確的情況底下,豈容校方片面否認?高教工會呼籲:各大校方應遵循勞動部之認定,肯認學生兼任助理與校方之間的僱傭關係,並即刻為所有學生身分之兼任助理、助教、工讀生投保勞健保、提撥勞退金,以還給勞動者應得的勞動保障。若發生意外事件,必須依照勞基法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的完整職災處理方式,予以撫卹與賠償,並承擔雇主責任。
附件一 歷年校園工作場所意外事件
日期 |
事件 |
資料來源 |
1997.12.19 |
熬夜做實驗,研究生中毒喪生(淡江大學) |
自由時報 |
1998.07.17 |
台大研究所毒氣外洩?掀恐慌(台灣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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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0.09 |
學生做實驗被電死,家屬告校方(虎尾科大) |
台灣日報 |
1999.06.04 |
台大實驗室氣爆,女技術員灼傷(台灣大學) |
聯合報 |
1999.10.24 |
中正大學化學兵馳援,實驗室解危(中正大學) |
聯合報 |
2000.04.27 |
師大分部實驗室冒火(師範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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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8.22 |
海洋大學實驗室意外爆炸 疑似電線走火(海洋大學) |
台灣立報 |
2001.01.03 |
台大實驗室傳火警 幸無人傷亡(台灣大學) |
台灣立報 |
2003.03.06 |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實驗室火警(嘉南科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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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21 |
中原大學化學系高分子無機實驗室爆炸意外事故(中原大學) |
教育部 |
2004.05.13 |
實驗室爆炸 女學生左眼可感應光線(台灣科大) |
蘋果日報 |
2004.08.02 |
成大實驗室火警 波及總配電室(成功大學) |
東森新聞 |
2004.08.07 |
清大化學館昨晚失火(清華大學) |
聯合報 |
2004.08.19 |
台大化學實驗室 莫名爆炸起火(台灣大學) |
中國時報 |
2004.12.12 |
基隆海洋大學火警 養殖實驗室付之一炬(海洋大學) |
東森新聞 |
2005.01.11 |
輔大校園傳火警 起火點是化學實驗室(輔仁大學) |
|
2007.04.21 |
逢甲實驗室氣爆傷人(逢甲大學) |
蘋果日報 |
2007.05.22 |
實驗室爆炸 大學女險瞎(朝陽科技大學) |
蘋果日報 |
2008.02.29 |
探勘碉堡 墜十米亡(花蓮教育大學) |
蘋果日報 |
2009.06.19 |
台大醫學院實驗室火警 迅速撲滅無人傷亡(台灣大學) |
東森新聞 |
2009.07.22 |
高醫大實驗室氣爆 學生驚逃(高雄醫學大學) |
蘋果日報 |
2012.02.02 |
原子爐實驗 清大生輻射曝露(清華大學) |
民視新聞 |
2012.02.14 |
台東大學化學藥劑外洩 幸無人傷(台東大學) |
公視新聞 |
2012.09.17 |
驚傳實驗室爆炸 燒杯爆破 造成金大2學生受傷(金門大學) |
東森新聞 |
2013.02.15 |
台南大學實驗室火警 疑電線走火毀燒杯(台南大學) |
蘋果日報 |
2013.04.21 |
中山大學機電系準備室火警 上課不受影響(中山大學) |
東森新聞 |
2013.04.25 |
虛驚!成大實驗室火警「王水」險外洩(成功大學) |
中天新聞 |
2013.05.09 |
彰師大實驗意外 弱鹼液灼傷7生眼(彰化師範大學) |
蘋果日報 |
2013.05.11 |
興大實驗室驚爆 研究生右眼恐失明(中興大學) |
聯合報 |
2013.06.19 |
2個月連2起!興大實驗室又氣爆(中興大學) |
華視新聞 |
2013.09.07 |
大同大學實驗室火警 及時撲滅無人傷(大同大學) |
蘋果日報 |
2013.09.20 |
東華大學實驗室火警 無人傷亡(東華大學) |
蘋果日報 |
2014.01.28 |
連2天遭祝融 清大化工館又傳火警(清華大學) |
中國時報 |
2014.05.14 |
成大實驗室冒白煙 師生撤出大樓(成功大學) |
自由時報 |
資料來源:逢甲大學總務處;各大媒體新聞報導。
附件二,勞動部勞保局103年5月7日函(確認成大校方與被檢舉人間的僱傭關係)
[1]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一旦勞工發生意外災害,雇主需發給醫療費用補償及該勞工無法工作期間的工資,並按其平均工資,比照勞保的職業災害給付標準,發給死亡補償或殘廢補償。雇主如果沒有履行職災補償責任,將被當地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處以2萬至30萬元不等金額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