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規定有「限期升等」,超過期限沒升等就要解聘、不續聘、或強制資遣。請問這種規定是合法的嗎?

自大約2006年以來,台灣各大專校院紛紛訂定「限期升等」條款,要求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要在一定期限內完成「升等」。這類條款中,各校約定的年限不一,有的規定是助理教授要在六年內升等,有的規定則可寬限達八年;有的連「訂定前已在職」的講師、助理教授也含括在內,有的則是只適用在「訂定後始任職」的教師。然而,多半限期升等條款皆規定,若教師未在期限內升等,則應接受解聘、不續聘、或強制資遣的處分。使其成為「教師評鑑」之外,大學教師經常面臨的另一大工作權威脅來源。

  然而,學校逕自規定「限期升等」條款,要教師未在期限內升等,則應接受解聘、不續聘、或強制資遣的處分,這究竟是否合法、有效?近來最高行政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有多起判決,明確質疑了其合法性,判決學校單以「限期升等」條款要解聘或不續聘教師,並不合法。

  原因在於,大學教師亦受我國《教師法》之保障,而《教師法》第14條明文規範,教師除有各類犯罪定讞、性侵害,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的情況,學校才可對其解聘、停聘、不續聘。因此,儘管聘約或學校相關規則中有約定或規定限期內未升等,教師即應被解聘、不續聘或強制資遣,但教師仍受此《教師法》規範所保障;基於契約或校內規則不得牴觸法律,在教師還未有其他具體事由證明「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前,學校將不得對其解聘、不續聘。

  例如,開南大學專任副教授、同時也是高教工會第一屆理事的張國聖,即曾因未能於限期內升等正教授,而遭開南大學違法不續聘、並且竟經教育部核准。然而,此處分最後已受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103年判字501號)所質疑,日前撤銷了高等行政法院原本認可不續聘處分合法的判決。判決書中明文指出: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亦明文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該項各款之法定事由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此屬為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而對學校是否終止、停止聘任教師之契約,以及是否繼續簽訂聘任教師契約之自由與權利,所為之公法上限制。而該條第1項第8款既將「違反聘約」與「情節重大」並列,解釋上需違反聘約且情節重大,始該當該款之要件。準此,教師違反聘約是否情節重大,應就個案違反聘約相關事由予以判斷該違反聘約行為,是否確達情節重大程度,不得僅以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因此,教師「限期未升等」固然可能「違反聘約」,但不代表「情節重大」。倘若學校並未能具體提出教師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的事由,相關教評會評議程序、教育部核准程序卻也未查明,就直接予以解聘、不續聘,此類處分依當前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相當有可能將被撤銷。被提報解聘、不續聘的教師工作權將被確保,除能返校任教外,期間未領取的薪資也可全數拿回。

  這並非是特殊的判決,例如最近最高行政法院於103年判字583號判決書中,也再次重申此一見解;高等行政法院也有多起類此的判決,支持維護教師工作權。據了解,教育部在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下,未來也將加強審查密度,於核准學校所提報之因「限期未升等」而來的教師解聘、不續聘案,要求學校提出其他具體的「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事由,否則將不予核准。

  其實,原本「升等」應當是一種教師的「晉升」或「榮譽」,是資深教師尋求更高一階薪級、減少基本授課鐘點的「權利」,而不應當是教師的「義務」。「升等」與否更不應該和教師的「工作權」產生連結。

  實際上,教師是否升等,也與其在教學、研究上的表現水準,未必有絕對的關係;一位助理教授可能因為求好心切,想延長研究時間,而未在限期內完成升等,但他/他很可能還是盡心力地完成他/她在教學研究服務上的責任,沒有理由可因此剝奪其工作權。正如同,在一般企業當中,資深基層員工若不願在期限內升職為組長,當然並不是該企業可解聘該員工的法定理由。為何大學可一反此道理,逼教師一定要在限期內升等,否則可解聘、不續聘?

  因此,我們呼籲台灣各大專校院的教師們,面對「限期升等」條款,我們沒有全盤順從的義務。若能夠在限期內完成升等,提升薪級,固然是好事一件;但若不能在限期內升等,也不應該就因此就被證明是「教學不力」,有「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的情況,而被處以解聘、不續聘。

  在個體層次,若有大專教師因「限期升等」條款而被解聘、不續聘,或被校方勸說「自願離職」,我們呼籲應盡力救濟自身權益,主動向各級教評會、教育部、申評會、各級法院主張學校之處分屬於違法,積極捍衛工作權。

  而除此之外,我們建議大專教師盡速加入高教工會,成為工會會員,(http://www.theunion.org.tw/civicrm/contribute/transact?reset=1&id=1),以集體的力量來改變各大專校院的「限年升等」條款。單一學校會員滿二十人以上,並可在校內集體籌組工會分部,可與校方協商各類不合理的規定,或直接提案修改「限期升等」條款。我們認為,相關條款至少應與「工作權」脫鉤,以保障大專教師的基本受雇權益。

反對「假自主治理,真出賣大學」的「大學自主治理方案」

 

  教育部規劃的「國立大學自主治理方案」,作為國立大學「法人化」(公司化)的翻版,曾歷經各界批評反對多年。沉寂多時,如今又將捲土重來?

  據目前規劃,該方案授權國立大學組成「自主治理委員會」,將由校外企業界人士、校友、和教育部代表佔過半席次,來替代由校內教職員生組成的校務會議的重大議案審議權限,包括校務預算、系所設立、招生員額、彈性薪資、校長遴選等。此方案聲稱校園民主缺乏效率、存有利益衝突,大學應交由外部委員治理,一經推出,即引起學界譁然。

  2012年6月,高教工會即偕同百名學界人士,發表「假自主治理,真出賣大學!?百名學界人士公開聲明反對教育部『大學自主治理方案』」聲明,指出:「學界呼籲教育部立即停止推動此一方案,否則定將使國立大學成為缺乏校園民主、不受公共監督、只聽從企業要求、向學生予取予求的『學術工廠』。」

  然而,各界反對,仍無法阻擋教育部的決心。教育部仍與國立成功大學協議「試辦」方案,將於明日(12月24日)成大之臨時校務會議,討論是否施行此案。高教工會呼籲,「自主治理方案」關乎台灣高等教育發展的未來,究竟是堅持校園民主、維護大學公共性,還是導向大學私有化,強化政商勢力掌控大學的權力,值得各界的積極關注。

  參照成大校方提出的試辦方案,仍有多項爭議,至少包括:

一、「外部委員」取代「校園民主」,理據何在?

  仔細審視成大校方提出的「自主治理」試辦方案,不難發現,這計畫其實並非要追求成大校內的「自主治理」,反而是要將成大的重大事項審議權力交由「外部委員」決定。根據規劃,19人組成之自主委員會中,只有8人來自於校內,11人來自於校外。外力介入「自主」的必然性不證自明。

  沒有任何合理的證據可以說明,這些兼任的「外部委員」,能比經校園民主程序產生的教職員生代表,更合適來治理大學。何況「外部委員」很可能多數將來自企業界,其利益取向將與大學獨立教學研究的精神有所衝突。當前校園民主若有任何不足之處,應當是先嘗試進行內部改革(如強化專業委員會、聽證程序、合理增加助理教授、職員、學生代表席次…);捨此之道,輕易將治理權交給「外部委員」,豈非放棄了數十年來力爭而來的校園民主、大學自治理想?

二、「自主治理委員會」主委、副主委由教育部選任,官方掌控力加強

  「自主治理方案」的名義彷彿宣稱,「自主治理委員會」成立後,教育部就將退出介入國立大學。但事實全然相反。依目前計畫所規劃,教育部非但仍能直接指派三席委員進入委員會,而且更握有自「外部委員」中選任委員會「主委」、「副主委」的權力。換言之,教育部可以恣意地指派其屬意的人選,擔任自主治理委員會的主委、副主委,進而握有決議國立大學重大事項的權力。這樣的變動,和「大學自主」、拒絕政府不當介入的精神,全然是背道而馳。

三、大學會計核銷「鬆綁」,與「自主治理」無關;兩者相聯繫將屬「不當連結」

  成大校方與教育部的計畫說明中,經常以國立大學「五項自籌」的校務基金將更能自由運用,其會計核銷制度將更能「鬆綁」,來勸誘教職員接受「自主治理」計畫。但這兩者有關連嗎?

  實際上,在現行架構下,國立大學「五項自籌」的校務基金,已有相對彈性的合理使用與稽核辦法。若仍有僵化、不合理之處,也可再行改革細節,或增加專業的會計稽核人力予以輔助,而和大學是否參與「自主治理」方案無關。教育部與成大校方試圖將兩者掛勾,顯然構成「不當連結」,並未有合理改革大學經費使用的誠意。

四、表決門檻過低,不當剝奪民主權力

  據了解,教育部與成大校方目前仍屬意,該方案只要經大學校務會議以「一般事項」的程序,由代表1/2出席、1/2同意,就可以通過「自主治理方案」,設立「自主治理委員會」。 

  然而,「自主治理委員會」的設立與內容,涉及替代、剝奪「校務會議代表」的法定權力,根本地變動了一所大學的權力架構。這豈可不遵行「重大事項」的程序門檻,由2/3代表同意,始得為之?

  更何況,依據目前成大校方提出的方案,「自主治理委員會」設立後,也仍可解散(將校務權力交還給校務會議),但必須經校務會議代表1/5提案,2/3出席,2/3同意,始可解散自主治理委員會。倘若如此,為什麼「自主治理委員會」的設立通過,不是依據這個標準?反而是只以1/2出席、1/2通過門檻,就可以設立新機制,剝奪其他校務會議委員的權利?這豈非違反重大事項應審慎決議,與尊重少數的民主原則?

  綜上所述,高教工會再次呼籲,現行教育部推動的國立大學自主治理方案,存有侵犯校園民主、強化官方控制力、與經費會計稽核不當連結、草率審議…等多方面問題;這個改革方向與強化大學自主、學術自由發展、校園民主、師生共治、維護教育公共性…等精神背道而馳。如果貿然通過,恐將成為台灣高教發展的新災難。

  相對於此,高教工會主張走完全相反的道路,亦即,我國應以更合理的稅制徵收和預算分配制度,來增加對公共資源對高等教育的投入,以全面提升我國大學公共化的比例,並捍衛與改革既有的校園民主、學術自由成果。而在這同時,我們要求教育部立刻停止各種助長高等教育市場化、商品化的作為,並且撤回違法濫權的「自主方案」,否則,大學師生必將走上街頭,堅決表達反對的聲音。

大學退場?先解決制度問題

  

       大學將要退場60間?大學教師將被裁員三分之一?教育部長吳思華日前一再拋出此一提議,並稱這是少子女化的大勢所趨,勢在必行。對此,高教工會曾召開「吳思華,你完全搞錯了」記者會,說明以「改善、恢復大學生師比」的方式來因應少子女化,則儘管未來學生減少,大學專任教師仍可維持五萬名編制不變,不需要被大量裁撤。部長需要做的是提升高等教育品質,而不是將高等教育擠入沒有品質的數字遊戲。

  基於教育部並未有積極回應,12月22日高教工會再次召開記者會,大聲質疑:「要大學退場?應先解決制度問題」。高教工會指出,教育部主導將高等教育推入自由市場的教改政策已然千瘡百孔,現今竟不思導正彌補更大力推動漏洞重重的大學退場機制。從今年退場的高鳳數位內容學院與永達技術學院的經驗可知,學校停辦的結果是師生權益受損,辦學者卻可在教育部協助下有機會獲利了結。教育部設計的退場機制默許私校董事會種種「把校產當私產」的違法行徑,形同幫兇。

  綜觀高鳳數位媒體學院與永達技術學院之退場過程中,充滿各種制度性問題,包括:

1.      退場計畫中,學生與教職員工的權益毫無保障。高鳳與永達兩校近兩百名的教職員,目前都仍遭學校欠薪,數額多達一億多元;面臨惡意拖欠薪資的董事會,教育部竟未捍衛教職員工權益,依法聲請「接管」,反而是放任董事會,核准其無預警、無配套措施的「停辦」決議。這結果導致這近兩百名的教職員工立刻失業,上千名學生被迫強制轉學;退場計畫沒有任何安置措施,對員工也沒有任何額外的資遣補償,還積欠薪資,堪稱「惡性倒閉」。

 

2.      退場過程黑箱作業。高鳳、永達兩校,在「停辦」決議之前,即已受教育部組專案小組「輔導」多年。然而,不論是「輔導」或要決議「停辦」的過程,都嚴重缺乏教職員工生的民主參與。整個退場過程可說是黑箱作業,都是乘寒暑假期間無預警地宣布停辦,毫無事先的溝通與協商。一間學校的停辦影響上千名學生與教職員的權益,豈可如此黑箱作業?教育部從頭到尾參與其中,為何毫無糾正?

 

3.      退場後學校財產歸屬缺乏公共監理。侵害師生權益、決策過程黑箱不透明之外,目前的大學退場制度竟讓辦學不力的私校董事會,退場之後,還能夠繼續握有大筆的學校資產,甚至有機會轉為私人所擁有!?在此種制度漏洞下,怎能期待私校董事會繼續認真辦學,而不會有道德風險惡意退場,來「獲利了結」?教育部目前設計的退場制度,絲毫拿不出辦法來要學校資產回歸教育、回歸公共所有,反而是積極促成私校董事可「轉型」,將校產當私產。

 

  高教工會呼籲,目前的大學退場制度漏洞重重,倘若我們不積極因應,而就順應吳思華部長「要再讓六十間學校倒閉」的做法,將讓台灣的高等教育進入真正的災難時期。

 

  因此,針對私立大專校院「退場」制度,高教工會提出了七項改革訴求,包括:一、預警有違法即接管。二、全面實施公益監察人。三、停辦計畫勞資協商。四、停辦過程民主公開。五、學生畢業停辦才生效。六、停辦後解散為原則、改辦為例外。七、解散財產回歸公有。要求教育部立即修改相關制度。

 

  高教工會提出的具體訴求內容為:

 

一、 預警有違法即接管:進入預警名單之學校董事會若有違反捐助章程或違反法令之行為,教育部應先依法申請解散董事會,而非任其進入退場機制,以避免教師與學生之權益受損,也防止其五鬼搬運,將校產藉「轉型」、「改辦」過程納為己有,或賤賣圖利。

二、全面於私校董事會設置公益監察人:目前私立學校之董事會雖設有監察人,但係由董事會自行指派,難有實際監督之效果;而政府僅有當私立學校獲得獎補助款達歲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才會指派公益監察人。目前台灣私立大專校院多半倚靠學費辦學,少有獲教育部獎補助款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故實際上少有私校設有公益監察人制度。為求強化私校公共監理,捍衛私校之師生權益,應當全面於私校董事會設置公益監察人。

三、停辦計畫勞資協商:學校法人之停辦計畫須與全校教職員工進行協商,並達成具體協商結果,約定停辦後的優惠資遣金、如何協助安置教師工作、停辦生效前的過渡期間…等。若未經協商達成共識,學校法人不得恣意通過停辦計畫。

四、停辦計畫民主公開:停辦計畫之擬定與審查,應對外公開,並設定機制讓所有利害關係人(含教職員工、學生、家長…等)民主參與決定。基於停辦往往將導致大量教職員工失去工作權,教育部應要求學校比照《教師法》對教師要通過「不續聘」案等重大議案的程序要求,相關會議(如校務會議、董事會、相關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出席、「三分之二」同意,始可通過停辦計畫。

五、學生畢業停辦才生效:停辦計畫通過後,不應立即生效。應先「停招」,待所有學生都畢業或修業年限結束後,始得進行「停辦」。期間學生若想自願轉學可予以輔導協助,但不得強制學生轉學,以保障其受教權益。

六、停辦後解散為原則、改辦為例外:學校法人存續的目的即為辦學,若學校無法經營而停辦,原則上學校法人即應解散,將相關資產進行清算後回歸公有,做更有社會效益的規劃。目前教育部的政策卻一再鼓勵學校「轉型」、「改辦其他事業」,實際上是讓學校資產有機會流入私人手中,極為不當。對於「改辦」申請案,教育部審查學校法人之改辦計畫,應秉持嚴格審查原則。畢竟,學校法人董事會已難以符合設立目的繼續經營該學校,要去經營其他事業,自然相當有「適格」上的問題;就是要「改辦」,也該重組董事會、大量更換董事,由其他合適、專業之董事來擔任其他事業之董事。

 

七、解散財產回歸公有: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之財產,應回歸公共所有。學校法人的資產來自於創辦人的捐贈、政府的補助、學生的學費、教職員的血汗、社會的支持…,其累積來自於公共,其目的達成後經解散當然應回歸公共。

第二屆會員代表選舉選區劃分表

第二屆會員代表選舉選區劃分表

說明:1-32選區為全職教師及研究人員,33選區為全職職員或助理,34選區為兼任教師,35-36選區為兼任助理、助教。

單位 人數 席次
1 中央研究院 22 2
2 國立政治大學 22 2
3 國立臺灣大學 24 2
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2 1
5 世新大學 20 2
6 東吳大學 22 2
7 台北市:大同大學、文化大學、中國科大、台北城市科大、台北海院、台北醫學大學、國家實驗研究院、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國立陽明大學、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國立台北藝術大學、國立台灣科大、國防醫學院、實踐大學、中華科大、銘傳大學、台灣智庫、主婦聯盟、南澳大學、IIAS-ISEAS 49 5
8 輔仁大學 20 2
9 新北市、基隆:東南科大、致理技術學院、台北大學、台灣海洋大學、淡江大學、景文科大、聖約翰科大、德霖技術學院 23 2
10 開南大學 17 2
11 桃園:龍華科大、中原大學、長庚大學、長庚科大、桃園創新技術學院、健行科大、國立中央大學、新生醫護管理、國立體育大學、元智大學 17 2
12 國立交通大學 12 1
13 大華科技大學 35 4
14 國立清華大學 10 1
15 育達科技大學 11 1
16 新竹、苗栗:中華大學、元培科大、玄奘大學、明新科大、國立新竹教大、仁德醫護、亞太創意技術學院、聯合大學 21 2
17 東海大學 11 1
18 弘光科大 15 2
19 台中:中山醫學大學、亞洲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台中教大、逢甲大學、朝陽科大、靜宜大學、中國醫藥大學 22 2
20 彰化、雲林、南投:大葉大學、中州科大、明道大學、國立虎尾科大、國立雲林科大、國立彰師大、國立暨南大學、環球科大 30 3
21 國立中正大學 27 3
22 南華大學 20 2
23 國立成功大學 15 2
24 嘉義、台南:中華醫事科大、吳鳳科大、長榮大學、南台科大、國立台南藝術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台南大學、崑山科大、嘉南藥理科大、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興國管理學院 23 2
25 國立中山大學 14 1
26 和春技術學院 15 2
27 永達技術學院 65 7
28 高鳳數位內容學院 19 2
29 高雄、屏東、金門:大仁科大、文藻外語大學、正修科大、東方技術學院、美和科大、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高苑科大、高市空大、高雄醫學大學、國立金門大學、國立屏東科大、國立屏東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大、慈惠醫護、義守大學、樹人醫護管理、樹德科大、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48 5
30 國立東華大學 13 1
31 國立台東大學 18 2
32 宜蘭、花蓮:大漢技術學院、佛光大學、慈濟大學、慈濟技術學院 7 1
33 全職職員或助理 23 2
34 兼任教師 89 9
35 交大兼任助理、助教 13 1
36 兼任助理、助教 54 5

高教工會第二屆會員(代表)選舉時程

高教工會第二屆會員(代表)選舉時程

12月15日  會員通訊地址及所屬選區確認完畢。

(理事會於13日審議通過最新一批入會、出會及停權名單,

    確認有資格參與代表選舉之總選舉人數、各選區選舉人數及應選代表名額。)

12月18日 正式公告選區劃分與各選區應選名額、開放候選人登記

12月31日 開放候選人登記截止日

 

2015年

1月1日-1月7日  秘書處製作選票

1月8日寄發選票給會員。

1月9日-1月31日  會員寄回選票

1月31日會員寄回選票截止日(以郵戳為憑)

2月9日 會員代表選舉開票日

2月12日公告當選人

2月24日公告會員代表大會時間

 

(標紅字的地方煩請各位會員特別注意)

高教工會台師大分部於12月5日正式成立!

       

       經歷了數個月密集的籌備會議,高教工會台師大分部已於12月5日上午正式成立!分部成立會議上,由會員選舉產生了台師大分部召集人黃涵榆(師大英語系教授),以及副召集人張媛婷(師大公領系碩士生、教學研究助理)。高教工會秘書處與世新勞權小組亦到場表達支持與期許。

在籌備期間,台師大分部籌備幹部已針對「檢討教師限期升等條款」以及「助理納入勞健保」等議案,向校務會議提案討論。台師大分部正式成立後,將對此有進一步的倡議行動,並關注各類高教受雇者的勞動權益議題,懇請各界給予支持和聲援。

高教工會亦歡迎各大學教職員工盡速與工會聯繫,加入高教工會,在各校或區域發起工會分部,積極參與校務保障權益,共同維護合理的高等教育環境。

台北海院教師協同工會成功贏回工作權!

      

       11月5日我們陪同台北海院的陳俊湘老師返校『領聘書』。曾在今年八月遭學校無理由違法不續聘的他們,在一連串的陳情、抗議、工會協助、檢舉申訴下,終於逼迫台北海院校方妥協,承諾將他們重新聘回。目前雙方正在協商聘約內容,工會要求校方確定以「專任教師」身份回聘。

    這個案例再次顯示,遭學校威脅解聘資遣的老師們千萬不要默默接受,堅持到底,與工會一同努力,還是能贏回應有的工作權!大學勞資關係日益惡化的今日,勞方更需要堅持與團結,捍衛應有的勞動尊嚴。

我要當月領薪水!學生兼任助理具名檢舉校方延遲給薪

 

長久以來,校內打工遲發薪資情勢頻傳,造成在校工讀學生嚴重的經濟壓力。對此,12月5日星期五早上十點,世新勞權小組與交大、成大、師大勞權小組,協同延遲領薪的同學數十人,前往勞動部,具名檢舉校方違反勞基法未準時给薪,要求勞動部立即依法對校方開罰!

 

延遲領薪學生生活陷困境

在學校附設單位工讀的陳同學,在台北的房租、生活費全依靠打工,學校工讀金是他重要的經濟來源,她說:開學至今,仍未領到薪水,每每詢問學校行政人員,只有無奈表示「因為學校行政流程繁複,必須跑完才能領薪」,最後十月的薪資到11月29日才領到,拖延薪水斷了她生活唯一的經濟來源,還要先跟同事借錢才能勉強維持生活。另一位擔任教學助理的曾同學表示:學校規定研究生教學助理每月五千,由十月起計薪,但十月的薪資卻拖延至11月25日才下來,上學期的經驗以來發薪的日子從不固定,造成大家諸多困擾,生活陷困境。

   世新勞權小組成立勞動權益申訴管道後,接獲約二十多名同學的申訴,每位同學皆反應在校工讀遲發薪水最為困擾。更有學生表示,因為發薪時間不固定,讓他不敢在學校工讀,只好於校外找尋兼職工作,卻導致為了打工而影響課業。許多同學長期向工讀單位反應,世新勞權小組也曾已去信提醒校方,始終不見改善。

校方延遲給薪違法!勞動部應立即開罰!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之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凡違反者主管機關可依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同時以勞基法第79條[1],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世新勞權小組要求勞動部應即刻針對違法情事開罰,並依法公告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令其改善。

高教工會執行秘書胡清雅認為,拖延給薪的問題普遍存在全台各大專院校,但作為雇主的校方本應按時給付薪資,責無旁貸。更強調:這樣的檢舉行動並非是要與校內的承辦人員對立,旨要提醒學校檢討既有人力需求,更應加聘人力負擔相當的行政成本。目前人力不足的情況下,將申報薪資的責任轉嫁至學生助理,或以行政流程未完成作為拖延的藉口,犧牲延遲領薪的學生助理勞動權益,正是學校為節省人事成本的惡果!

最後,我們呼籲勞動部,並要求:

一、勞動部立即針對校方違反勞基法,未準時给薪一事依法執行開罰,並在一個月內給予具名檢舉人回覆。

二、勞動部應至各大專院校進行勞動檢查,且立即針對大專院校存有的違法情事開罰,以保障學生在校勞動權益,發揮勞動部之主管機關效力。

世新勞權小組也將持續追蹤勞動部之後續處理情形、敦促校方落實勞基法。同時也邀請全台各大專院校學生起身籌組勞權小組,我們相信唯有挺身而出,藉由集體的力量,才能捍衛自身的勞動權益!

 

 

新聞聯絡人:

世新勞權小組成員         陳崇真0953-887327

世新勞權小組成員兼檢舉人 陳曉妮0978-014501

 

[1]勞基法第79條:「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改變高教,從加入工會開始──政大勞工所教授劉梅君

【改變高教,從加入工會開始!】

「高等教育逐漸地往商品化、市場化的方向走……這樣的一個變化如果老師們沒有­警覺,那麼我們現在看到有很多私立學校的老師們被欠薪,然後被學校不當要求做這個、做­那個跟教學、研究無關的這些事情的情況就會越來越嚴重。

你不透過這個勞動三權,單獨的受僱者你如何跟勢力大的雇主去抗衡?所以我當然很期望台­灣高等教育的工作者有這樣的認識後,能夠在行動上積極地參與,加入工會!」──高教工­會會員‧政大勞工所教授 劉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