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方高層不當介入教師聘任?法院判決校方違法! ──國立台灣藝術大學舞蹈系教師聘任爭議的啟示

大專教師聘任徵選的過程中,系主任或校長,可否在三級三審的教評會正當程序外,試圖干涉教師聘任?國立台灣藝術大學近來一起教師聘任爭議,遭行政法院判決校方違法,或可供各界參考:大學教師聘任,不應也不再是校方高層能恣意介入!

 

國立台灣藝術大學舞蹈系於2013年時公開招聘專任教師一位,以充實其專任教師陣容。經過其系教評會通過了三位候選教師,原本會議記錄備有經評分後的「推薦順位排序」,也經院教評會照案通過認可。然而,在院教評會送往校教評會的過程中,卻遭受到系主任或校長的干涉,於原本會議紀錄外,自行製作了一份「擬聘建議表」,並加註「本系沒有依順位排序,敬請鈞長勾選」,而影響了校教評會的選聘。結果,在參考資訊不充足、校方高層主導的狀況下,的確影響了校教評會決議:使得原本屬第二順位的教師獲得聘任、第一順位的教師卻落榜。此事消息傳出,並經媒體披露(如:自由時報報導蘋果日報報導),引起各界譁然。

 

類似教師聘任徵選過程中,由校方高層不當介入的個案,學界不乏有所耳聞。高教工會過去三年來經常聽到會員指出:「校教評會毫無理由,就把系教評、院教評通過的人選推翻」、「應徵教職要看的不是專業表現或學界聲望,而是看校方高層是否喜歡」、「校教評通過後,還要經校長面試圈選,才是最關鍵的一關」、「原本公開徵聘專任教師,人選都決定後,校長卻一聲令下,就改為聘『專案教師』」…種種傳聞,反映了當前高等教育中行政高層濫權的黑暗面。

 

然而,面對這些由校方高層介入教師人事聘任的作法,基層教師能否有其他自保的機會?在台藝大的個案中,至少法院判決給了一道曙光。

 

這位原本應為第一順位、卻不幸落榜的教師,鍥而不捨地提起了申訴與訴訟。終於在2015年的1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針對此案作出判決(北高行103訴字660號),判定國立台灣藝術大學在聘任舞蹈系教師的過程中,因違反正當程序,其原本的聘任決定應撤銷,並應依判決另為適當決定。

 

透過訴訟的開示資料過程,也揭露了原本缺乏透明性的大專教師聘任過程,的確經常充滿瑕疵。例如在此份判決書中即載明:「被告(國立台灣藝術大學)所提擬聘建議表則係在表演藝術學院院長、教務處及人事室簽章後,送呈校長核示過程中,始由當時舞蹈學系系主任吳○芬另於其上加註「本系沒有依順位排序,敬請鈞長勾選」,並將原所列「順位」1 、2 、3 改為「面試序號」1 、2 、3 。」此一事實,若非受害教師透過訴訟程序由,法院命對造開示資料,否則也無從得知。

 

因此,法院判決認定:「擬聘建議表於最後呈核校長過程中,始由當時之系主任吳○芬於其上另加註記並為刪改,使甄選程序肇生疑竇,亦難認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難謂無違正當法律程序,復因其程序違法對校教評會決定產生影響,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所為核聘參加人為舞蹈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及不錄取原告之處分,即難認屬適法。」

 

簡言之,行政法院認定這一「加註」行為,跳脫了教師聘任的正當程序,不當地影響了校教評會的決定。也因此,使得該聘任決議因有重大瑕疵,而遭行政法院撤銷,校方敗訴。

 

目前台藝大校方或許仍會有進一步上訴的動作。但除非事實基礎有重大變更,幾乎不易改變訴訟的結果;而系主任或校長於此案不當介入的行為,也可能進一步受到檢調單位的調查與刑事追訴,可說是得不償失。

 

我們呼籲各大專校院校方高層,切勿再恣意介入大學教師聘任。大學教師的聘任標準應在於教學與研究的能力,必須要回歸學術同儕審查,以專業表現為標準評判,而絕非是由「外行」的校方高層,憑藉其位高權重,就恣意介入徵選。此類惡行不但嚴重侵害教師權益,使得學術獨立發展精神蕩然無存,也傷及學子的受教權益。

 

我們也呼籲各大專校院教師與準教師們,若遭遇到此類明顯不合理的狀況,不妨依程序提出申訴與訴訟,讓最基本的法律正義有機會回歸到大學之中。同時,也歡迎大學教師與準教師們盡速加入工會的行列,透過集體的力量,我們將更能把此類荒誕的徇私陋習,掃入歷史的灰燼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