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華夏科大未經協商片面修改教師勞動條件 ──工會反對華夏科大2015年6月29日校務會議之校方提案第三案「教師評鑑辦法修正案將基本分與分數挪移設計」、第四案「『衡酌協議』教師學術研究費案」與第七案「預算案綁『提高基本授課鐘點』」

華夏科大預定於6月29日召開校務會議。近日工會會員收到開會議程,注意到校方提出的議案中,有三項變更勞動條件影響教師權益的議案,分別是第三案「教師評鑑辦法修正案將基本分與分數挪移設計」第四案「『衡酌協議』教師學術研究費案」與第七案「預算案綁『提高基本授課鐘點』」。對於第三案雖然爭議較少,但其中仍牽涉教師權益的細節,最後還是應經過協商才能送入議程。而第四案與第七案高教工會華夏分部認為都屬「未經與工會協商,片面變更教師勞動條件」,嚴重影響華夏教師權益,我們期望華夏校方於未協商前,校務會議應自行撤案,否則工會會員將全面反對與抵制。

 

  另外,高教工會華夏分部於5月11日成立以來,已提出四項團體協商要求,並兩次行文提醒華夏校方與工會安排協商;然而,直到今日華夏校方竟都置之不理,將因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與《工會法》,於協商要求屆滿2個月後,遭受勞動主管機關裁罰。因此,我們更無法接受校方此種不顧協商義務,恣意提案變更教師勞動條件的做法。

 

(一)第三案「教師評鑑辦法修正案」

 

「基本分數60分調整為50分」、服務類「參加會議加分」項目及幅度變少,以及「限制可挪移分數」,與原評鑑辦法比,較為嚴苛,皆應經過與工會協商後才能修訂。

 

(二)第四案違背法律、毫無依據的「『衡酌協議』教師學術研究費案」

 

  根據校方提案說明,其第四案預定將〈華夏科大教師聘約〉第11條修改為:

 

「專任教師之本(年功)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104學年度學術研究費準用教育部公立大專校院教育人員學術研究費標準(教授54,450元、副教授45,250元、助理教授39,555元、講師31,145元)發給;105學年度後應衡酌公立學校教師支給標準、教師專業與校務發展並與教師協議後定之,其餘福利、退休、撫卹、資遣等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校方並且在提案說明中稱這是「依教育部函文規定增列」。

 

  然而,這樣的聘約修改,將104學年度與105學年度的教師學術研究費,做「差別對待」──104學年「準用」公校,105學年之後則要「衡酌各因素後與教師協議定之」──此點毫無法律根據,也無正當理由。

 

  實際上,不論是依據現行法〈私立學校法施行席則〉第33條第4項,或依據近來通過、即將施行的《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其中都規定私校教師學術研究費應「準用」公校。這之中都沒有華夏校方所稱「105學年度後應衡酌公立學校教師支給標準、教師專業與校務發展並與教師協議後定之」的必要;華夏教師或工會分部也無與校方進行此類協議意願。

 

  校方假教育部之名,硬要在教師聘約中加這樣一個「衡酌協議學術研究費」的約定,無非是要為未來「協議減薪」留下空間。對此工會並不接受。何況,這點並無法律根據,也並非教育部函文的要求。據工會了解,教育部要求的是「將薪給具體數額納入聘約」,絕無要求各校都必須「衡酌協議學術研究費」;除非教師及其工會有此協議意願,始得依法為之。

 

  如果學校強硬要通過既有內容,工會及其會員將採取「應聘時加註『拒絕同意該變更條文』」以及公開聲明「拒絕協議學術研究費」的方式,來因應學校的協議減薪要求;但這始終是使教師學術研究費置於不確定,並讓華夏校內勞資關係緊張化的下策。我們期望華夏校方不要輕易嘗試這毫無實益的聘約修改。

 

  因此,我們要求華夏校方自行撤回該案,維持原聘約「專任教師之薪級、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等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即可。若一定要載入薪給數額,則應遵循〈私立學校法施行席則〉第33條第4項與《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使華夏教師學術研究費準用公校,於聘約第7條明訂:「專任教師之本(年功)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學術研究費準用教育部公立大專校院教育人員學術研究費標準(現行標準為教授54,450元、副教授45,250元、助理教授39,555元、講師31,145元)發給。」不得恣意區分104與105學年度,進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三)反對降低「人事費占學雜費收入比例」與增加基本授課鐘點

 

  另外,校方於校務會議提案七的「預算案」說明中,綁入了有關「增加基本授課鐘點」的提案。

 

  校方在該案中說明:「提高基本授課鐘頭(為因應面臨少子女化影響,已有其他學校採行提高基本授課鐘頭以為因應,如無提供學術研究計畫之老師增加授課時數、鐘點費核發依據時數以學分數為準)。」

 

  然而,倘若「增加教師基本授課鐘點」,反而將會使得有華夏校內有教師「授課時數不達基本鐘點」,而遭遇被強制資遣或不續聘的風險。面臨學生人數減少,合理的因應方式應當首先是「不再恣意聘任二春教授」,甚至該考慮「降低教師基本授課鐘點」,回歸至一般學校的正常標準(教授8小時、副教授9小時、助理教授9小時、講師10小時),讓每位老師都能安心教學才是

 

  捨此之道,校方恣意提高教師基本授課鐘點,不但是片面改惡教師勞動條件,同時也是讓華夏未來面臨有更嚴峻的解聘、強制資遣浪潮,而且也無助華夏整體教育品質的提升。對此工會絕不同意。

 

  另外,校方在該說明前,還提到一段「前提」。校方指稱:「104學年度人事費(不含專案計畫)佔學雜費收入比例仍達74.67%;依103年11月10日第15屆董事會第9次董事會議審議意見︰「(一)因應105年學生人數將銳減,人事費應建立管控機制。(二)自104學年度起,人事費佔學雜費收入比例,應控制在70%以下。(三)基於成本考量,宜管制每系開課學分數、時數上限及每班修課人數最低下限。」

 

  工會對校方與董事會所提「因應105年學生人數將銳減,人事費應建立管控機制。」並無反對之意;然而,該主張和「(二)自104學年度起,人事費佔學雜費收入比例,應控制在70%以下。」這點並無關聯。因為,只要控管好「人事費佔學雜費收入比例」維持不變,例如維持在現行的74.67%,那麼,倘若因學生人數減少而使學雜費收入減少,該時人事費本來就必須跟著減少(例如透過遇缺不補),自然就不會使得學校「超支」。

 

  必須提醒:學校的預算決算的決策,仍要回歸校務會議自主決定。所以,工會呼籲校務會議代表在決定學校預算案時,做成決議,要求學校撤回預算案附帶的「增加基本授課鐘點」說明或決議,以確保教師的工作權益,以及華夏的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