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徒制」的幻想 ──高教工會台師大分部聲明

圖/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台師大於8/19所舉行的師徒制草案說明會,師徒制針對大學部三年級以上與研究所的學生,每學期分兩階段進行,學生在4月底或11月底繳交期中學習紀錄表後,可獲得獎勵金8000元,而期末需繳交期末學習紀錄表、教師評量表,此階段分優等與甲等兩等級,優等可獲1萬元、甲等則有8000元,一學期最多領18000元。據了解,過去修課人數超過50人之課堂可申請TA,每月補助4000元,合計每學期領16000元。

在高教工會台師大分部夥伴們針對行政程序、工安保障與合法性等問題一一提出後,卻盡顯校方對於教學工作現場的錯誤認知與不願納保的心態,更試圖以師生關係模糊勞雇關係。高教工會對此提出幾點聲明:

一、勞雇關係並不因名詞而有所改變。

勞雇關係中,所判定標準在於是否須受雇方或其權力代理人指揮與勞動、成果是否歸雇方所有。今天只是將名詞變更為「師徒制」,但即便「徒弟」只是帶領課堂討論,依然有受教授(雇方權力代理人)指揮進行教學活動,這些討論成果也都會使學校受益(完成教學任務),並不會因為名詞的更換而失去勞雇關係的判定。

二、校方對於教學現場的錯誤認知,勢必影響教學工作者的勞動權益。

教學現場並不可能一如校方所說,教學助理僅需要進行純然「學習」活動,依據過去教學助理申請辦法可知,教學助理的需求是建立在班級人數眾多與有安全維護問題。今天對於教學現場僅依少數決策者過去個案情況判斷,必將衝擊第一線教學者的教學需求與勞動權益。也可預見未來一如過往地超出法規濫用人力的情形將一再重演。

三、繳納勞健保才是實際制度保障工作安全。

勞基法第65條所規定中,技術生依然需要繳納勞健保。會議中,教務長所提及的實習醫師與實習律師,也應繳納勞健保。大學中,工作場域相較這些案例更為複雜,如田野調查、實驗操作或體育課安全維護等等,這些均有大小不一的風險存在,過去的意外案例同時也證明學生保險無法與職災賠償相提並論。然而校方僅口頭陳諾保障師生安全,不願從最基本實質制度面的勞健保繳納來進行保障,流於空泛之說詞。

最後,高教工會台師大分部重申,勞雇關係的判定,並不會影響師生關係的情形,而是讓學生工作者在校內工作中得以有更好的工作環境。守法並不困難,困難得是願意放下面子改變舊有陋習的態度與堅持,共創勞資雙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