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約內容更動爭議】

Q.20. 學校在新學期的聘約裏頭,自行更動了我們的基本授課時數,要求每週多教1小時、不會有超鐘點費。他們可以這麼做嗎?我不接受該怎麼辦?

 

A: 大學教師的聘約雖然多半是兩年一聘或一年一聘,但因《教師法》規範不得字意解聘或不續聘,故該聘期應理解為「實質上的長聘制,形式上的兩年一聘」。因此,學校所為的「換約」僅為踐行續聘義務,並非實際重新與教師簽訂勞雇契約。換言之,不得在「換約」之際片面修改各類勞動條件,要求教師為求續聘而接受變更。

 

所以,學校若片面在新聘約中修改了基本授課時數(或是刪減了學術研究費、改惡各類權益…等),教師得在該聘約上載明「應聘,但拒絕校方片面所為的勞動條件變更,包括…」備份後,回執給學校。如此之後若學校仍強硬要求延長基本授課時數、片面不給予超鐘點費,則教師得透過申訴、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程序,主張拒絕接受勞動條件的變更,要求維持過去的聘約內容給付相關權益。

 

Q.21. 學校在新學期的聘約裏頭,載明應聘教師要授權學校依財務狀況來議決學術研究費的發放額數,不得異議。他們可以這麼做嗎?我不接受該怎麼辦?

 

A: 如前所述,學校不得乘換約期間片面改惡勞動條件,自然也不得片面作出新增「授權」給校方或相關會議決定的規定。不同意的教師,可同樣載明表達「應聘,但拒絕接受…」,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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