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資遣與退休金權益】

Q.12. 到底退休、資遣的要件是什麼?會不會影響我的退休金?

 

A: 請參見以下表格:

退休 資遣 離職(含解聘、不續聘、自願離職)
成就條件 1.自願退休:年滿60歲或任職25年。

2.屆齡退休:年滿65歲。

3.命令退休:任職5年以上,身心障礙不堪任職。

4.彈性退休:組織變革,任職20年、或任職10年滿50歲或達最高薪已滿3年

1.系所裁併、減班等(確定無其他可勝任工作)。

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

3.教評會認定現職工作質量未達基準。

4.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教職員不符合退休、資遣規定而離職(含解聘、不續聘、自願離職)。
程序 1.由學校向私校退撫儲金會申請舊制與新制退休金。(自願退休或彈性退休須經教師向學校提起) 1.教師資遣案經教評會三級三審通過,送教育部核可;職員經職工評審會通過。

2.由學校向私校退撫儲金會申請舊制與新制退休金。

1.教師解聘、不續聘案經教評會通過,送教育部核可;職員經職工評審會通過。

2.由學校向私校退撫儲金會申請舊制與新制退休金。

給付方式 舊制退休金+新制儲金

1. 任職滿15年以上:

(1)一次給付。

(2)定期給付(購買年金保險)

(3)兼領一次給付及定期給付。

2.未滿15年,給予一次給付。

舊制退休金+新制儲金

1.資遣給與,按一次給付標準計算。

2.得立即領取或於年滿60歲再領或依規定購買年金保險。

僅有新制儲金。但若已合乎自願退休要件,應仍可申請領取舊制退休金。

1.一次領取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本息。

2.得立即領取或於年滿60歲再領或依規定購買年金保險。

備註 1.     舊制退休金計算:([本(年功)薪+930元]*基數(第1年1個基數,後每半年增1個基數,滿15年加發2基數。最高61個基數))

2.     新制儲金計算:本(年功)薪2倍的12%費用總額,每月由教職員、學校、政府提撥至教職員個人儲金帳戶。

3.     資遣或離職者,已領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時,無須繳回已領之給與,惟任職年資應自再任之月起計算。

資料來源:教育部;修訂: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2014.7.9.)

 

Q.13. 學校和我說,我評鑑未過,叫我自己去辦退休或資遣,「若不接受『自願退休』或『接受資遣』,將予以不續聘或解聘,讓所有的舊制退休金都領不到」,真是這樣嗎?我該怎麼辦?

 

A: 如前所述,這需要判斷學校主張的評鑑未過的事實,是否構成了教師法第14條的解聘或不續聘事由。如果沒有,學校無法單單以評鑑未過,來解聘、不續聘教師。

 

至於學校威脅稱「若不接受『自願退休』或『接受資遣』,將予以不續聘或解聘,讓所有的舊制退休金都領不到」,前提是解聘、不續聘是合法的。再者,若已達自願退休資格,但遭學校不續聘或解聘,目前至少確定,在解聘或不續聘生效前(教育部核准不續聘案後,通常也不會立即生效,或待聘期結束),符合退休資格的教職員仍可經學校向私校退撫儲金會提出自願退休申請,取得舊制退休金。

 

私校退撫儲金會承辦人員建議:雖然規範上需要在退休生效日(每年8月1日)的3個月前提出申請,但若申請自願退休的教職員簽屬切結書同意「待手續完成後才領取退休金」,也可以在退休生效日的3個月內申請。

 

Q.14. 若已達退休資格,能否先申請自願退休取得退休金,再控訴學校違法解聘或不續聘教師,爭回工作權?

 

A: 因申請自願退休需要簽下同意離職(並非為解聘、不續聘),所以恐使未來無法再爭議學校「解聘、不續聘」處分違法,至少不容易證明該「同意」屬在詐術或脅迫下為之。

 

對此,教育部官員曾對外建議,若沒有合乎解聘、不續聘的法定理由,教職員不需要接受學校要脅的解聘、不續聘,教育部將嚴格審查有無教師法第14條的情事;教師部分可以待教育部核准審查,並可進行申訴或訴訟;職員部分可以進行訴訟。工會基本也持同樣看法。

 

Q.15. 若尚未達退休資格,但遭學校解聘或不續聘,是否仍能取得舊制退休金?

 

A: 若尚未達退休資格,遭解聘、不續聘,核准通過後,的確將無法取得舊制退休金。但若學校的處分是「資遣」,則仍可以取得舊制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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