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送私校校董50億,掏空校產1300億? 反對「損及公益、圖利校董」的私校轉型及退場條例!

- 教育部針對嚴重傷害師生權益之私校應有課責義務
- 針對危害師生權益、違反私校法或教育法令之學校,主管機關應負起接管,向法院聲請解散原董事會、重組公益董事會的責任。
- 強化對專案輔導學校的監督及輔導
- 被列入專案輔導之學校,其校產應全數信託。
- 強制加派公益董監事並推選勞工董監事。
- 轉型、退場仍應經過私校諮詢會的審議程序。
- 有效保障教師工作權及學生受教權
- 轉型、停辦計畫應經勞資協商達成共識後始能進行。
- 學校轉型應留用一定比例之教師。
- 慰助金之金額應比照勞工資遣費。
- 確保校產不落入校董口袋、回歸公共使用
- 私校停辦後即應解散、校產捐入「高教公共化」基金。
- 落實「改善高等教育品質」之立法意旨
- 私校轉型僅限於高等教育。
- 基金應作為促進高教公共化(如降低學費、改善生師比)之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