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第150期】: 大專教師升等辦理外審,應當遵循的五個原則

 

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大學教師升等的外審委員,依法該如何產生?

 

自從教育部授權各大專辦理教師升等資格審查以來,教師們的升等更受到「校內因素」影響,工會與各大專院校教師都屢有耳聞。

 

理論上,教師升等授權各校自審,若妥善規劃制度,能夠更避免政府的不當干預,強化學術自主,不是壞事;但倘若缺乏良好的制度,也可能導致校內的行政高層權力擴張,藉由不當介入「自審」,不合理地打壓校內的異己。

 

為了讓外審委員選任回歸學術專業,以下是工會所整理,各校辦理教師升等時選任外審委員,應當遵循的幾個現行法規、函釋、判決內容要點。盼能透過教師們一同監督,杜絕常見的不當介入:

 

一、外審委員要由「教評會」共同決定,而不得由院長或校長單一個人決定。

 

外審委員該由誰決定?大法官462號解釋已明文解釋:「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也就是說,依法應當由各級「教評會」來選任,而不得由行政高層介入。

 

但實務上,目前諸多大專院校都仍是由「院長」或「校長」藉由行政簽核方式選任,完全架空了教評會依據專業判斷的法定權利。其實已屬未依法行政的違法狀況。

 

對此,教育部曾於96年10月15日台學審字第0960156470號函,以「各大學配合第二階段授權自審應注意及改進事項表」其中關於「審查人選任及保密」的改進事項表示:「學校應依司法院釋字第462 號解釋,由教評會選任審查人,不得由系(所)、學校主管推薦人選,並循行政簽核方式,由校長或教務長選任。」要求各大專改進。

 

而對於「由院長或校長越過教評會、直接圈選外審人選」的做法,受審教師若提出相關救濟與訴訟,也已有法院判決學校違法的實際案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訴字第1148號判決即基於東華大學辦理教師升等時,外審委員的產生方式並非經由院教評會決定,而是由「院辦公室請系教評會召集人提供15位外審委員名單,再密陳院長與校長圈選6位」,而認定東華大學違反相關法令,判決升等未通過的原處分應撤銷,要另為適法之處分。

 

二、申請升等的教師有提出迴避名單的權利。

 

為了讓選出的外審委員能依據專業執行職責,而不因「個人因素」而有不公正的評審,教評會在選任外審委員時,應當容許升等教師提出一定的「迴避名單」,而尋找其他能妥適做出專業判斷的外審委員。

 

三、有應利益迴避關係之人,不得擔任外審委員。

 

另一方面,按照教育部提出、通行各校的「教師升等外審委員遴選作業要點」,審查委員如有下列情形者,宜予迴避:

(一)送審人之研究指導教授。

(二)送審人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

(三)與送審人曾在同一學校(尤其是同一系所)服務。

(四)與送審人有親屬關係。

 

實際上,「利益迴避」原則也不只限於上述教育部提出的四項,而應由教評會具體判斷應予迴避之狀況(例如,外審委員若與送審教師有正在執行計畫的合作關係,也應迴避)。如果選任結果有應利益迴避,卻未迴避的狀況發生,也可能造成外審選任涉及違法,此點應當由教評會妥善注意,若無法迴避(例如因相同領域適合審查的人選鮮少,不得不自同校甚或同系人員中選任),也應將理由載入教評會紀錄,避免發生紛爭。

 

四、外審委員要按送審人學術專長,在該專業領域選任公正人員

 

按照大法官462號解釋所揭櫫教師升等審查的「專業評量」原則,外審委員要按送審人學術專長,在該專業領域選任公正人員,為當然之理。

 

為了具體化選任外審委員是否「按學術專長」,教育部曾於「教育部分階段與分級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Q&A」的Q11,做出以下主張:

 

「應配合送審人之學術專長,遴選該專業領域之適當公正人員擔任審查委員。審查委員以具本部審定之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資格者為原則,若無適當人選,對於送審副教授以下資格案,可以具有本部審定之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資格擔任之,但不得低階高審。以技術報告送審者,審查委員應儘量遴選兼具實務經驗者擔任。國內如無合適之審查人選,可遴選國外教授擔任審查委員。學校應多加利用已建立之專家人才資料庫,例如本部大學校院一覽表及大學校院碩博士班概況檢索系統或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人才查詢系統或中央研究院各研究所等資料庫查詢,以遴選合適之審查委員。」(目前因應多元升等,教育部與學校也陸續建構多種各類專家人才資料庫,值得統整與相互參考)

 

  倘若選任的外審委員顯然並非「按送審人學術專長,在該專業領域選任」,也可能構成送審教師在行政爭訟過程中主張教評會違法選任,而要求撤銷因此未通過升等的結果,不得不慎。而究竟是否有「按送審人學術專長,在該專業領域選任」,需要由教評會共同判斷,而不得僅由院長或校長個人做非專業的獨斷決定。

 

五、外審委員的專業判斷,不得由教評會恣意表決否定,或者發回要求重審。

 

綜上所述,「外審委員」是教師升等審查的「專業裁判」;而「教評會」的核心職責是「選出專業裁判」,但不得干涉裁判的決定。

 

如同大法官第462號解釋所強調:「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故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

 

然而,截至目前為止,工會仍不時接獲會員投訴,教評會恣意推翻外審決定的狀況;但此種違法作為,幾乎一律在教師申訴、再申訴過程中將被撤銷。

 

不過近來又出現部分教評會「新型態的變更外審決定」歪風。例如,外審通過後,教評會片面聲稱「教師遭檢舉違反學術倫理」,但不待「學術倫理爭議審查」相關程序確定有無構成學倫爭議,就直接要求外審委員「重新評分」;部分外審委員若未覺察此種要求屬脫離正常學術倫理爭議審查程序的不當要求,若配合「重新評分」,甚或變更升等通過與否的推薦決定,則將導致教評會能藉此巧門變更外審決定。

 

雖然對於此種不正介入方式,工會已有透過教師申訴協助會員撤銷「重新評分」的經驗;但也讓我們意識到,學校高層藉由教評會屢屢介入外審選任甚或變更外審決定的做法,顯然還未被杜絕。

 

小結:升等審查回歸學術專業,並且應與工作權脫鉤

 

綜合上述,我國授權各大學辦理教師升等自審以來,仍需要透過法制與文化的改革,讓教師升等審查回歸學術專業,防止行政高層或其他因素的介入。我們需要遵守良好的程序選出「專業裁判」,並尊重「專業裁判」的決定,不因人有差別對待,才能走上學術專業進步的道路。

 

我們同時也要呼籲,教師升等與否,應當和是否該被剝奪工作權脫鉤。教師升等是學術社群內部依據專業審查做成的判斷,它本身就和是否屬「適任教師」有著不同的標準。將兩者混同,例如當前仍在部分學校存有的「限年升等」條款

(儘管已被行政法院屢屢宣告違法),只會導致校方有誘因使教師升等被包含入不只是屬於學術專業審查的「適任性」判斷,或者企圖藉各種手段介入專業審查(不論是不正選任外審委員,或恣意變更外審決定),以達到聘僱上的勞動控制或排除效果,反而讓升等變調,無法回歸單純的學術專業判斷。

 

對於還未升等,或升等權益受損的大專教師,我們建議盡速加入高教工會,由工會提供專業諮詢,循相關管道爭回應有的法定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