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第219期】給大專校院職員的一封信

各位在私立大專校院任職的職員們,您好:

 

    近日高教工會接到多位私立大專校院職員來電表示,該學校正預備進行數波對職員的遷調、逼退或強制資遣。對此我們相當關心,故特別撰寫此信寄發給您,以利您周圍的職員同仁維護權益。  

 

    我們聽聞:各校陸續出現「要求職員身兼多職」來不當節省人力與逼退員工,或者「施壓要求辦理退休」來讓職員被迫非自願離退,又或者「一邊強制資遣資深職員,卻又一邊對外繼續招聘廉價新血人力」來削減人事成本…。若此類事屬實,這些行徑其實都已有違法之嫌,我們建議各位或周圍同事有相關遭遇,切勿默默配合,並請盡快與工會聯繫。

 

    為了維護各位的權益,我們誠摯地邀請您儘速加入工會(https://theunion.org.tw/member/register.php),「在權益尚未受損時」即入會,才能真正確保權益受損不會發生。在我國,加入工會已屬於包括大專校院教職員受雇者的法定權利,而按工會章程,有一定的受雇者入會後更可組成學校「工會分部」,得積極與學校協調溝通。

 

    以下我們附上五點法規提醒,供任職於私立大專校院的編制內外職員參考,共同捍衛你我的工作權益;也盼各校正視職員法律權益,切莫觸法損及學校聲譽

 

  • 一,私立學校編制內職員是依據學校「員額編制表」所聘僱,其資遣退休受《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所保障;而學校編制外職員是於「員額編制表」外另以私法契約所聘僱,自103年8月1日起已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學校未有法律上之要件,不容許恣意違法侵害編制內外職員之工作權益。

 

  • 二,如學校欲強制資遣編制內職員,除非合乎《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22條之各要件,例如第一款「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現職已無工作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擔任」,否則不得為之;而學校如欲強制資遣編制外職員,則應具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各要件,包括:「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否則亦不得為之。而這些要件我國法院在歷來判決已形成嚴格之標準,包括要求雇主證明「有業務緊縮事實」、「有實質輔導安置措施」、「沒有新聘同類員工」、「沒有針對性不利對待」等,並非雇主可片面聲稱即可主張構成。

 

  • 三,當學校同類職員中包含編制內職員與編制外職員,學校如欲強制資遣編制內職員,應先確認同類工作已無「編制外聘僱人員」受僱,也未有新聘相關人員,才足以佐證有縮編「員額編制」的必要,確定既有編制內職員「現職已無工作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擔任」,否則即恐構成違法資遣。我國法令尚不容許私立學校因編制內人員薪資或年資較高,而作為強制資遣上之優先對象。

 

  • 四,學校職員不分編制內外,學校欲對其職務工作進行調動或增添,應依循「調動五原則」(內政部勞委會民國74年9月5日〈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必須合乎:「一、企業經營的必要;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沒有不利的變更;四、調動後的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勞工的體能和技術可以勝任;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協助。」,此原則亦有現行《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可參(編制內職員雖尚不適用勞基法,但作為法律上的勞工仍受前述函釋的保障)。換言之,學校除非與勞方協議變更契約,否則不得片面增添契約所無之工作或職務,更不得要求職員兼任多份職務工作,或任意要求延長工作時間而隨性逼退或節省成本。

 

  • 五,私立學校面臨招生及財務困難,如確實有縮減人力之必要,應優先採取「遇缺不補」或提出「優惠自願離退方案」等不損及教職員工作權益之措施,做出妥適的因應措施;或者應尋求其他財務收入來源,或優先撙節高層花費(如董事會預算)或採購弊端。相對於此,所有的「強制資遣」、「逼迫離退」、「刪減薪給獎金」行為不但皆會損及教職員權益,且亦會引起強烈之勞資爭議,對學校經營更為不利,基於正常辦學發展應予以避免。

 

    綜上所述,為維護各大專校院編制內外職員之工作權益,我們盼望職員們不分編制內外,儘速加入高教工會,以集體的力量來監督與維護受雇者之法定權益。加入工會為受法律保障之行為,學校不會得知工會會員名單,亦不得對加入工會者為不利對待。有任何疑問,也歡迎入會後來電或來信工會討論。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敬上

 

聯絡電話:(02)25077391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加入工會:https://theunion.org.tw/member/register.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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