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私校退場,校產歸公,別打假球--兼回應教育部次長劉孟奇對《私校退場條例》第24條草案的說法

  今日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招開《私校退場條例》公聽會,邀請諸多學者專家、教育工會、學校協會,與立法委員討論退場條例立法。高教工會新任理事長周平副教授、秘書長陳尚志副教授、組織部主任林柏儀皆出席發表意見。

 

     工會指出,現行行政院版《私校退場條例》漏洞重重。特別是草案第24條竟明定「逃逸路線」,讓辦學不力而遭專輔私校,還仍可改制、合併、改辦其他事業,規避校產退場歸公;第14條有關學校全面停招後應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規劃,竟不包含「主動全面停招學校」,使其毋須改組為公益董事會。第17條僅保障「全部停招」學校教職員資遣慰助金,卻未包含多數在全面停招前即遭逼退之教職員;第13條僅保障一個年級的學生原校畢業權利…。

 

     公聽會上,多數與會者之發言皆同意,私立學校校產絕非「私產」,有高度公共性,私校若退場校產即應回歸由政府重新規劃使用,不該由私校自行改辦其他事業甚或挪用校產。並對行政院版退場條例第24條提出強烈質疑,要求防堵改辦漏洞。

 

     然而,教育部次長劉孟奇於會場上卻回應宣稱,「退場條例第24條草案跟私立學校法第71條一樣,沒有更開放」、「如果沒有退場條例第24條,把它刪除了,反而學校將沒有期限,可以一再轉型。」

 

     我們必須要嚴正指出,這種說詞顯然是混淆視聽。

 

     首先,與會者要求防堵第24條漏洞,不是說「把它拿掉」恢復現狀,而是要積極防堵現行私校法第71條的改辦其他事業漏洞,把退場條例明定辦學不力遭專業輔導之私校,即不得改制、合併、改辦其他事業,而應當把心思放在好好辦學或妥善退場。

 

     再者,私立學校法第72條早已明訂,停辦學校「學校法人…於停辦期限屆滿後,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整頓改善…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解散」。而這個「停辦期限」,是由教育部自行於〈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4條訂定,給予私校停辦後「3年」未改辦才要解散的期限。換言之,就是沒有退場條例第24條立法,只要教育部主動修正該法規命令,將「3年」期限限縮為「1年」甚至「2個月」,即可有效杜絕私校退場卻未遲未解散的漏洞!

 

     教育部把可以修正的漏洞不修,推託宣稱自己草擬的立法版本和現狀相同,根本是推卸責任,混淆視聽。

 

     儘管,劉孟奇次長最後仍聲稱,退場條例24條草案最後要如何修正,仍尊重立法院的決定,「要修得更嚴格也可以」。

 

     也因此,我們要再次強調,當前的《私校退場條例》草案保留諸多漏洞,並未足以確保校產公公性,也未充分保障教職員權益(資遣慰助金)及學生受教權益(原校畢業權益選擇),應當全面改正!

 

     若政府放任這些漏洞不補,只想做形式性的立法,假裝有在處理退場問題,但卻留給私校董事會諸多鑽營規避,犧牲教職員生權益的可能,我們將嚴密監督並抗議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