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第321期】大學「導師費」受《教師待遇條例》保障,學校片面刪減將違法!

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多數的大學老師,在從事教學研究服務的同時,也會被學校安排擔任「導師」工作。而學校也會發給微薄的「導師費」,支持老師撥出多餘的時間關注導生的課業與生活。

 

  然而,各個大學對於「導師費」要發多少、怎麼算,迄今都還呈現「一國多制」的狀況;此種狀況與有相對統一的本俸、學術研究加給、鐘點費基準,顯得有不小落差。

 

  經查各個大學的「導師制實施辦法」,可看到多種不同規定,例如:

 

──勤益科大:「導師每月指導活動費為 5400 元,一學年支領 10 個月。」

 

──宜蘭大學:「導師輔導費以每位學生每學期新台幣 633 元作為計算基準。」

 

──實踐大學:「學生人數 10 人至 39 人(含),核發導師費 2,000 元/月。學生人數 40 人至 69 人(含),核發導師費 3,000 元/月。學生人數 70 人以上,核發導師費 4,000 元/月。」

 

──元培科大:「班級導師費:每人每月 1000 元,另加計學生輔導費,每位學生以 65 元計。」

 

  在各種日趨複雜的計算方式下,究竟擔任「導師」會拿到多少「導師費」,往往都是等到領薪才會得知。多數老師也通常不多計較,秉持教育良心競競業業從事教學工作。

 

本已微薄的「導師費」還要再找名目刪減?

 

  然而,近來高教工會發現,竟然有少數學校,把「刪減人事成本」的腦筋,動到了本已相當微薄的「導師費」上頭!?

 

  近日高教工會收到華夏科技大學分部教師陳情,華夏科技大學在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了「導師制實施辦法」,片面將班級導師費發放計算標準進行變更並刪減。

 

 

    華夏科大原本的導師費辦法原本第6條規定:「導師費支給如下:…(二)班級導師費支給標準:第一類(五專一、二、三年級及大學部日間新生班級):每學期不分職級核發新台幣23000元。第二類(五專及大學部日間非屬於第一類之班級):每學期不分職級核發新台幣18000元。第三類(碩士日間班)及第四類(進修部):每學期不分職級核發新台幣10000元。」

    折算起來,大約擔任班級導師能領得的導師費,每個月在4600~2000元不等。這個數額已經比公立大學導師費都要少,並且也少於不少私立大學。

 

     然而,華夏校方竟要進一步刪減,於109年即透過「行政會議」自行決議修正,把該辦法第6條改為:「導師費支給如下:…(二)班級導師費支給標準:第一類:每學期不分職級,核發基本費 3,000 元,再依班級學生數支給學生輔導費,每位學生核發新台幣 400 元。第二類:每學期不分職級,核發基本費 3,000 元,再依班級學生數支給學生輔導費,每位學生核發新台幣 300 元。第三類及第四類:每學期不分職級,核發基本費 3,000 元,再依班級學生數支給學生輔導費,每位學生核發新台幣 150 元。」

 

    而因少子化招生不易及原本招生名額受限,華夏科技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修改後,導致絕大多數華夏科技大學教師實領導師費遠低於修改前的數額,學校卻似乎不覺得存有錯誤。

 

教師待遇條例明訂導師費是「職務加給」,不得片面刪減

 

    實際上,華夏科大此種作法,已有違我國教育法令!

 

    我國政府於104年6月10日制定公布《教師待遇條例》後,「導師費」不再是可有可無的「津貼」,而已明訂改列為「職務加給」性質,適用對象為公立及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此可見《教師待遇條例》第13條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

 

  而對於私校教師的各種加給,《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更明文規定:「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換句話說,「導師費」和「學術研究費」一樣,都是公私立教師依法能領取的「加給」,前者是職務加給,後者是學術研究加給。而這些加給的數額,固然《教師待遇條例》容許各個私立學校存有差異,但是如果要變更並刪減,前提是要求學校「經個別教師同意」,否則「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

 

  回頭來看,華夏科技大學並未曾取得個別教師同意變更導師費,也未曾與教師授權之工會代表協議,就片面以「行政會議」決議變更導師費支給數額,使每位教師每月短少1000~3000元的導師費,不論數額多寡,就是顯然有違反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之規定。

 

    此種學校片面變更導師費的行為,法律效果上等同學校片面變更教師的學術研究加給,依《民法》第71條規定「違反強制規定及禁止規定,無效」。片面少發的,就等同未完整發薪,已有構成「欠薪」之嫌。

 

  對此,依照《教師待遇條例》第23條規定,教育部不但可對學校處10萬至50萬元的罰款,而且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並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予以查處。依「教育部辦理私立大專校院積欠教師薪資作業機制」,教育部對拒絕改善學校也可依私校法第43條「解聘校長」,學校不得不慎!

 

    實際上,擔任導師工作所付出的精神心力,往往多過於本已微薄的導師費。長期以來台灣的大專教師並未多言抱怨,把這當份內工作執行。學校又何苦偷斤減兩,從每位老師身上再榨取這應屬教師的報酬?

 

    我們呼籲各個大學立即停止類似的行為!也要求教育部應當徹查各大學有無假借各種名目「刪減導師費」、藉故違法剝削教師薪給!《教師待遇條例》該實際保障所有公私立教師的薪給待遇,杜絕這種苛扣行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