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第365期】 「大學新制助教續聘保障」問題研析與處理建議

【工會夥伴十周年感言】

翟敬宜/高教工會文化分部召集人
「高教體系是知識的提供者,理當對勞動權益的素養更勝企業,但工作者受到不當勞動對待時有所聞,甚至自己遇上。巨塔裡求救無門時,要靠「團結」開鎖。加入工會不只幫助自己,更能幫助相同際遇的人。團結給力,此刻啟動」
 
 
 
胡逢瑛/元智大學通識教學部助理教授
「 高教工會的存在,是最具有現實意義和精神價值的事情。人生有太多意外,最可怕的事情莫過於救助無門,那種手足無措的徬徨恐懼,可能會使人從此一蹶不振,甚至拖累家人一起受苦。
大學老師在學校裡教學和研究,遭遇最大的生存危機就是不續聘,還有許多我不清楚的灰色地帶,折磨老師的身心。高教工會是一群懂法律和社會專業知識的朋友們,所組織的團體,他們長年在高教領域中奉獻,伸張正義與敦促改革,並且從實務和經驗的累積當中,已經成功使大學老師教學的環境和體制變得更加合理。
當然,問題總是層出不窮、也不會消失,只要有高教存在的一天,高教工會永遠都有存在的必要。當你有困難向高教工會尋求幫助時,你頓時會感覺就像救命稻草一樣,從心裡產生了一股溫暖的力量。工會是幫助和陪伴有困難的老師,使其走出困境的堅強支柱和後盾。」
 
 
工會今年開始邁入第二個十年了,在過去的十年中,我們已經取得了一些階段性的成果,然而在高教改革的道路上,我們深感仍有許多力有未逮之處,還需仰賴更多受雇者的團結才得以完成。
為了能實現理想的勞動與教育願景,在此也誠摯邀請您與我們一起,加入改善高教環境的行列。
 
改變高教,從加入工會開始:

 

 

本期主題:「大學新制助教續聘保障」問題研析與處理建議 

在各個大學系所裡,競競業業、協助系上處理大小事的「系辦助教」們,有沒有充分的工作法令保障?這一在過往不常被探究的課題,隨著勞資爭議增加,已日漸具有改善的迫切性。對此,高教工會呼籲各大學主動重視助教們的工作權益,並具體提出法制上的改革建議,要求各主管機關正視問題。

 

背景概況新制助教誕生後的立法缺漏

 

    民國86年2月25日立法院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前,大學聘任之「助教」(簡稱「舊制助教」)具有「教師」身份,並自民國84年7月13日立法院制定《教師法》後,助教之不續聘應依《教師法》第14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為之,亦即法律訂有「法定不續聘要件」保障之。是故大學聘任之舊制助教儘管多以「一年一聘」,但聘約到期若無「法定不續聘要件」即應予續聘,形同實質上之「不定期契約」。

 

    然而,民國86年2月25日立法院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後,大學聘任之「助教」(簡稱「新制助教」)因不再具有「教師」身份,不用從事教學工作,也因此不適用《教師法》第14條之「法定不續聘要件」保障。在這之後,新制助教的續聘保障法規,始終處於立法缺漏的狀況,並未明文補足。受影響者,全國恐多達上千人!

 

    其中,「新制助教」若屬公私立大學「編制內人員」,固然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加入公教人員保險,但依然不似其他國立大學編制內職員適用公務人員法令而以「不定期契約」聘用,反而仍多繼續以「一年一聘」聘用,政府對此長期也放任不管。儘管,多數助教原則上皆獲連年續聘,但基於形式上續聘與否學校系所具有准駁權力,加上缺乏客觀公正的標準,若助教與系上高層發生衝突時,助教往往淪為被犧牲的弱勢群體,難稱公平。

 

    例如,過去5年來,高教工會接聞數起公私立大學編制內新制助教投訴,表達自身於「一年一聘」到期後,竟僅因細故即遭大學不續聘。理由有因為系所派系鬥爭,新上任之派系欲排擠舊派系,而恣意要求更換系所助教;也有因為系主任個人與助教意見不合,而恣意作成不續聘處分;也有單純因為新主任有意安插自身親信人馬所致。種種不續聘多半未依照「解雇的最後手段性」勞動法基本原則審慎考慮,但因缺乏明確之法律保障,導致新制助教工作權動輒遭剝奪受損,顯然有違當代勞動法之保障原則。

 

恣意不續聘新制助教,仍違反勞動法的基本原則

 

    嚴格來說,這些對新制助教的恣意不續聘,很可能都有違法嫌疑。雖然表象上,新制助教是「一年一聘」,而且沒有如同教師法的續聘保障要件,且其中的編制內助教又還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如「解僱的最後手段性」,以及雇主應保障勞工「合理的繼續聘僱期待」,一樣也不該少。而若屬編制外人員的助教,不論公立或私立大專,皆早已明確適用勞動基準法,「不定期契約」應屬原則。

 

    具體觀之,大學聘用之新制助教,其工作內容不論是擔任系所行政工作或擔任課程教學之輔助人員,其性質皆屬於「繼續性工作」,亦即屬於大學常態性需要的工作人力,是故應以「不定期契約」聘用。如此不但是對此一群體的應有聘僱保障,才可使新制助教之續聘法規保障程度能比照其他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編制外臨時人員,或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編制內職員,達到體系上的衡平。沒有任何一種人員該被視為「法外孤兒」!各大學對此不得不慎!

 

教育部及勞動部應進一步具體保障

 

    進一步說,為了杜絕相關爭議,讓全體的助教們都會得應有的工作保障,使大學能吸引優質的教育行政人才長期為師生服務。高教工會具體主張,教育部及勞動部各單位應盡速研擬,確保新制助教應有的續聘保障權益法令及措施,包括:

 

一、對於屬於「編制內人員」之新制助教,有必要明訂「法定不續聘要件」,排除非依法律要件之不續聘。例如可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5條有關大學聘任助教之規範,新增第3項為「助教之解聘、不續聘及停聘,準用教師法第13條之規範[i]。」使此類人員獲得必要之續聘保障。

 

二、對於屬於「編制外人員」之新制助教,可邀請主管機關勞動部及教育部協調,確定此類人員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並應通函各校或有關單位進行行政指導,要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各大學對具有繼續性工作性質之助教應以「不定期契約」方式進用;各勞動主管機關亦應主動進行勞動檢查,將種種假性的「一年一聘」掃入歷史。

[i] 教師法第十三條:「教師除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