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專案教師拒絕差別待遇!提起憲法訴訟 推動修法保障

大專院校濫用編制外教師,即一般所稱的「專案教師」,在2021年經監察院糾正,並經教育部公告「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後,雖然提升了部分工作條件,但是對於工作權的保障仍然付之闕如,如同免洗筷般,任校方用完即丟。

 

對於數千名專案教師所面對到的如此困境,日前,已有兩位過去分別任教於東華大學與嘉義大學的老師,在校方恣意不再聘任後,決定正式提起憲法訴訟,希冀透過此一程序,嘗試爭取專案教師最基本的聘僱保障。

 

過去分別任教於國立嘉義大學及國立東華大學的兩位專案教師,年資分別達到6年及4.5年,卻被以莫須有的事由不續聘,在「非勞非教」之窘境下,既無《教師法》亦無《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無法獲得法院的救濟,最後只能訴諸憲法訴訟爭取自己的工作權。這個訴求突顯出專案教師仍身處在工作不安定、工作的內容、範圍和績效任由校方予取予求的窘境。

 

嘉義大學王老師一案

國立嘉義大學王教師為美國藉,有台灣國籍配偶,已取得永久居留證。自102年起受聘為外文系講師一職,雖然一年一聘,但已經連續受聘6年,教學評鑑名列前茅,且逐年上升,108年校方卻以該校規定專案講師須每三年重新徵聘,王老師在第二次三年聘期即將屆滿前,被以未獲通過為由不予續聘。王姓教師的代理律師蘇慶良表示:王老師擁有永久居留證,無外國人工作須經「許可之期限」,而且依專任教師辦理教學評鑑以作為續聘及晉級之參據之校方規可知,除王老師有違反爭契約所列不續聘情形,或未通過上述教師評鑑外,即應予以續聘。然第二審及終局判決裁判卻以就業服務法非為保護外國人工作權利而制定為由,逕將外國人一律排除在憲法第15條工作權保障範圍。(王老師訴訟代理人論述請見附件一)

 

東華大學楊老師一案

國立東華大學楊姓教師自105年起受聘為該校華語文中心專案講師,有4年半年資,每年教學評鑑均及格以上,並逐年進步,學校每年雖有重新聘僱情事,然均接續收到聘書, 已具備不定期契約之要素。109年接到不續聘通知前,楊老師還依該校聘約「服務成績優良者請頒教師證書」之規定獲頒教師證書,但楊老師認為其工作分配未明確劃分,而透過line跟主任討論工作分配合理性的問題,但未獲回應,於是在該年聘期屆滿前即被通知其不續聘,並沒有給出具體理由。楊老師代理律師紀岳良認為,勞動部指定專案教師為勞基法第3條第3項排除適用的對象是造成學校聘用專案教師時,能節省聘用正規教師的人力成本,又能恣意控制人事任用權,不受法律規範的問題根源;楊老師做了四年半且教學表現優良,僅因質疑工作分配讓「上級不高興」就被炒魷魚,又因沒有身份保障求告無門,「連勞工都不如」,只好請憲法法庭還他公道。(楊老師自述請見附件二)

 

長期關心本案的高教工會理事、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張鑫隆指出:不平等是人類長久以來存在最嚴重的社會問題,最近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者托瑪.皮凱提在其新著「資本與意識形態」一書中強調:「所有的人類社會,都必須為內部的各種不平等自圓其說,必須找到理由來解釋不平等現象,否則政治和社會結構將會面臨全面崩解的危險。」但是我們沒有看到教育部對於編制內教師和專案教師之間的不平等待遇提出一個可以可以被接受的理由,我們聽到來自大學方令人痛心的理由是:教師法對編制內專任教師的保護太嚴了,無法使其配合學校的要求,所以求諸於定期聘任的專案教師。

 

因此,這次的憲法訴訟所訴求的是:國家依據憲法第153條第1項負有勞動保護立法的義務,卻排除專案教師適用教師法及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在這種「非勞非教」的窘境下,專案教師不僅失去法律對於其工作條件、勞動安全及行政救濟途徑的保護,更因為在不被續聘的恐懼下,任由校方予取予求,喪失了其拒絕不法、不合理工作要求的自我決定權。所以,我們主張憲法法庭應該為專案教師在立法上所受到的歧視,宣告勞動基法準法第9條第3項排除適用規定及這兩案各審判決或裁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工作權及生存權保障。

 

高教工會同時也提醒並疾呼:保障專案教師勞動權益刻不容緩,無論憲法訴訟最終發展為何,立法機構都應該負起責任儘速修法,將專案教師納入現行《勞動基準法》或《教師法》的保障之下,才能真正一勞永逸地解決並保障高教產業中這一群新興的弱勢群族,導正亂象。

 

 

附件一

關於外國教師於我國大學專案教師之憲法訴訟爭議

蘇慶良律師 2023.1.9

 

壹、主要爭點:

一、就有教師證之外國人且在我國已有配偶且有永久居留證者,法院未類推適用勞動基準法129條第2、教師法第14條,就業服務法第42條,是否違反一九九0年,聯合國通過「所有移民勞工及其家庭權利保障國際公約」?,以及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15條工作權保障?

 

二、「校方於聲請人聘期將屆滿前之6個月內,從未實施教學評鑑與參考前次評鑑結果,逕予不再聘用原告,是否違反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違反正當程序原則、憲法第15條工作權保障之意旨?

 

貳、原因案件或確定終局裁判案號:   

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9號判決、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15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叁、 本件歷審所有判決,未類推適用勞動基準法129條第2、教師法第14條,就業服務法第42條有利原告之規定,且未依教育部108年10月2日函要旨審理,違反一九九0年,聯合國通過「所有移民勞工及其家庭權利保障國際公約」,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15條工作權保障,應受違憲宣告。

 

肆、 說明:     

一、緣聲請人與校方兩造自102年2月1日起陸續簽訂「國立大學專案教學人員契約書」,約定由聲請人受僱於相對人,1年1聘擔任外文系講師一職,期間相對人業經6年續聘至108年01月31日止。 

 

二、聲請人為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依同條文義,雇主聘任該外國人不須經許可。又聲請人為同法第46條第1第1項第3款之學校教師,按文義不受同條第3項定期契約之限制。又本件聲請人有本國籍配偶、且有永久居留證,應為勞基法所稱之「不定期勞動契約」。

 

然第二審及終局判決裁判卻以「就業服務法第1條、第42條及第46條,非為保護外國人工作權利而制定」為由,逕將外國人一律排除在憲法第15條工作權保障範圍。

 

三、教育部108年10月2日函第二點要旨「依本實施原則第4點第4款規定…(聘期)『…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二年。聘期超過一年以上者,應比照專任教師辦理評鑑作為續聘與否之參據。…』且未區分新聘教師或續聘教師之聘期。爰所稱「聘期超過一年以上者」,包含新聘及續聘教師均適用之。」等規範,亦即,上開教育部108年10月2日函已指出,「聘期超過一年以者」,不論是要新聘或續聘之教師均適用之。反之,對於聘期「未滿1年者」,才可無須經評鑑程序。然校方違反教育部上開108年10月2日解釋令,對聲請人之教學評鑑一事,既未予評鑑,逕予終止雙方契約,違背憲法對外國人之平等權、工作權保障。

 

四、況聲請人自102年2月01日受僱於相對人之日起,年年順利晉級,教學評鑑自102年度起亦逐年攀升,106學年度學生反應調查次數平均值甚至達 4.6分(滿分5分),聲請人6年來業依專任教師辦理教學評鑑優等而經續聘,並無違反工作規則或有何系爭契約第15條所指因減班或不適任之情形。然校方於107年11月捨棄該評鑑程序,即片面以合約到期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僱傭關係,違反系爭規則聘任需考量教學評鑑之正當程序。

 

法院未類推適用勞動基準法129條第2、教師法第14條,就業服務法第42條,違反一九九0年,聯合國通過「所有移民勞工及其家庭權利保障國際公約」,顯然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15條工作權保障。 

 

 

附件二

20230111高教工會記者會 東華大學楊老師自述

與會的記者朋友們好,感謝你們來參加記者會。因為我的案子主要是不受法律保障而造成,細節說明對本案助益可能不太大,所以很簡短的說明事情的經過,以一個曾經受僱又被解聘於東華大學的教師角度說明。至於法律上的問題,由工會與律師團隊為大家作詳細的講解。

 

我的工作是華語中心的專案老師,在東華大學服務了4年半,被解聘時,校方並未給出具體理由,但這樣明顯不合理解聘過程,卻因為專案教師既不適用於勞基法亦不適用教師法,導致即使解聘過程極度不合理,也無法獲得法律賦予勞工的任何保障,以至於進行到目前憲法訴訟過程。

 

我在被解聘的前一年,才剛通過學校的聘約規定「服務成績優良者請頒教師證書」的規定,而且我除了自己服務的單位,歷年也受東華大學中文系的開課的邀約,甚至還在課後以及假期等時間,也接了各式長短期遊/留學的課程。這樣的課量,在被解聘之前都還是如此,可見學校是需要我這樣的人力的,並不是缺少生源而裁員。

 

同時也說明我的教學是備受肯定的,否則不會在被解聘之前,除了自己所負責的大學的學分課以外,還要額外進行這些長短期遊/留課程,甚至我們都是有課來就接,假日要帶隊這些工作也是都做,但是很可惡的情況是,學校要解聘還是毫無預警的。

 

我再說明一個情況,讓大家明白,為什麼說學校的態度很可惡,令人無法接受。我在被解聘前,學校已經將我的課,開放給下學期的學生進行預選,而且在明明已經有很多學生登記選課之後,在我編輯授課大綱之後,已經做好下學期的課程準備時,學校還是將我解聘了,並且不附任何理由。這不就等於僱主跟勞工說好工作要怎麼進行以後,臨時喊卡,說不做了,不讓你做了。也就是說,身為專案教師的我們,即使我們服務再多再好,校方只要臨時不喜歡、臨時不滿意、臨時改變想法,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解聘。可見校方是把專案教師當作免洗筷來使用,十分惡劣。這樣的工作環境也非常的不合理。

 

關於以專案教師為名,卻進行長期聘任的弊病,以致教師曝露在隨時被解聘的風險,這樣不合理的情況,監察院在2021年7月已經提出糾正案文,無奈糾正案文對司法判決沒有起到任何積極的作用,所以我們才會走到憲法訴訟的路上。

 

專案教師保障不同於專任教師,本來就已經不公平,在這樣不平等的環境下還要被這樣歧視性的對待,是十分不合理的。

 

大學是教育的殿堂,但大學所提供的職場環境如此不安定,又有誰能對未來有所期望?沒有多少年輕人能夠承受這樣的折騰,一來一回,三年、五年就過去了,社會發展也就停滯了。近年來台灣社會的少子化,對未來的無奈感,不就是這樣的職場環境造成的嗎?

 

這次的記者會,除了想喚起社會大眾的注意,也期盼憲法訴訟有良好的結果;更希望未來能進行修法,保障台灣的下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