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平(高教工會理事長、前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副教授)
原文刊載於風傳媒(2026.06.05)
當少子女化成為台灣高等教育無法逆轉的現實,私立大專校院退場已不再只是個別學校的經營問題,而是攸關整體教育公共性與社會正義的重要課題。近十多年來,台灣高教長期面臨招生不足、財務惡化與辦學規模萎縮等困境,許多私立大專校院陸續走向停招、停辦甚至退場。然而,真正值得社會關注的,從來不只是有多少學校退場,而是在退場之後,龐大的教育資產將流向何方?師生權益是否受到保障?以及高等教育究竟是屬於公共利益,還是終將淪為資本擴張的新戰場?
這些問題,涉及的不只是教育政策,更涉及我們如何理解教育的本質。
教育不是商品,大學不是企業,校地校產更不是等待開發的資本標的。許多私立大專校院雖然名義上屬於私人興學,但長期以來接受大量國家補助、享有租稅優惠、取得公共土地資源,並肩負人才培育與知識生產的社會責任。因此,私校所累積的校地、校舍、設備與各種教育資源,本質上具有高度公共性。當學校面臨退場時,最重要的問題不應是誰最有能力接手獲利,而是如何確保這些教育資產持續服務社會公共利益。
正因如此,高教工會多年來始終主張:私校退場的方向應是公共化,而非財團化。
我們反對的從來不是改革本身,也不是所有形式的轉型。我們所反對的是將待退私校視為財團擴張版圖的機會,將教育資產視為可供重新配置與利用的資本標的。當一所學校因少子女化而難以維持辦學時,社會真正需要思考的,不是如何創造新的投資機會,而是如何保障學生受教權、教師工作權與教育公共利益。
然而,近年來部分政治力量所推動的修法方向,卻令人憂心。
二○二四年,部分立法委員提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修正案,主張擴大公開徵求接續辦學者機制,希望讓更多民間力量得以接手待退場私校。表面上看來,這項修法似乎是為了增加學校轉型與存續機會,但深入檢視條文內容便會發現,其重點並不在提升教育品質,也不在保障師生權益,而是在擴大財團進入待退私校的制度空間。
高教工會當時即公開指出,相關修法並未新增任何實質保障教師工作權的措施,也未提出更完善的學生安置機制,更沒有建立教育品質監督機制。換言之,修法最大的改變,不是改善教育,而是改變教育資產的流向。
我們因此提出警告:私校退場最大的風險,不是學校消失,而是公共資產被財團化。
支持修法者經常主張,財團擁有充足資金與管理能力,可以改善校務經營。然而,這樣的論述往往忽略了一個根本差異:企業與教育機構具有完全不同的使命。
企業追求的是投資效益與組織利益最大化,教育追求的則是人才培育、學術自由、知識創造與社會責任。當資本邏輯逐漸凌駕教育使命,學校的運作重心勢必受到影響。教師可能面臨更大的管理壓力與勞動條件惡化,學生可能被視為招生與收益來源,學術自主空間也可能受到侵蝕。這些問題並非抽象的理論推測,而是過去已有實際案例可供社會檢驗。
在討論私校退場條例修法期間,高教工會理事長周平曾以興國管理學院轉型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的經驗作為案例,提醒社會關注財團入主私校可能帶來的問題。工會之所以提出相關批判,不是出於政治立場,也不是刻意攻擊特定學校,而是希望透過既有案例,讓社會理解財團接手模式所可能衍生的勞動權益與教育公共性問題。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面對工會基於公共利益所提出的政策批評與歷史檢討,中信金融管理學院選擇的並非公開辯論與理性回應,而是透過民事與刑事訴訟,要求工會刪除相關言論並公開道歉。
從表面上看,這似乎是一場名譽權爭議;但從更深層的角度來看,它其實涉及民主社會中極為重要的問題:當擁有龐大資源與法律能力的機構面對公共批評時,是否能夠透過訴訟程序迫使批評者噤聲?
近年來,國際社會對這類現象已有明確概念,稱之為「策略性訴訟」(Strategic Lawsuit Against Public Participation,SLAPP)。這類訴訟的核心目的往往不在於追求真正的法律救濟,而是透過訴訟成本與程序壓力,消耗批評者的時間、資源與精神,使其不敢繼續參與公共事務討論。
一旦這種作法成為常態,受到傷害的絕不只是個別工會或公民團體,而是整個社會的民主監督機制。
因為任何人只要批評大型企業、財團、學校或政府機關,都可能面臨漫長且高成本的訴訟風險。久而久之,人們將因害怕被告而選擇沉默,公共討論空間也將逐漸萎縮。
面對訴訟壓力,高教工會沒有退縮。因為我們深知,這場官司已經不只是關於工會本身,而是關於台灣社會是否還容許工會、公民團體與公共知識分子對高教政策提出批判與監督。
更重要的是,高教工會的相關發言並非憑空捏造,而是建立在具體事實基礎之上。工會所引用的內容,來自當年相關教師與師生的親身經驗、公開陳述,以及各種可供社會檢驗的公開資訊。許多曾親歷轉型過程的教師與勞工,曾公開說明自身遭遇與權益受損情形,相關資訊也長期存在於新聞報導、公開文件與社會討論之中。工會所做的,是將這些已經存在於公共領域的資訊,納入高教政策討論脈絡中加以分析與評論。
最終,司法給出了明確答案。法院認定,高教工會的相關發言涉及公共事務評論,具有事實基礎,屬於合理評論範圍,不構成名譽侵害,因此駁回相關請求。這項判決的重要意義,不僅在於工會勝訴,更在於法院明確確認:當公共政策涉及教育資產處置、師生權益與高教改革等重大議題時,工會與公民社會有權依據事實提出批評與監督。
法院判決結果也再次證明,高教工會對中信金融管理學院的相關批判並非憑空指控,而是有所本、有所據。其基礎正是來自受影響教師與師生的現身說法,以及各種公開可檢驗的資訊。換言之,工會並非散布不實言論,而是在履行工會與公民社會監督公共事務的責任。
此外,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亦早已指出,校方提告行為已對工會活動造成壓力與妨礙,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這項裁決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它清楚指出,工會針對教育公共議題所進行的監督與發聲,受到法律保障;而利用訴訟手段打壓工會活動,則可能違反勞動基本權。
從法院判決到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相關結果共同傳達出一個明確訊息:民主社會容許批判,公共事務需要監督,工會發聲受到法律保障。
最終,中金院撤回相關告訴。這不只是一起訴訟案件的結束,更是一場高教公共性保衛戰的重要勝利。
這場勝利並不屬於高教工會單一組織,而是屬於所有關心高等教育未來的人。它證明了一件事:即使面對龐大的資源差距與法律壓力,只要堅持公共利益立場,民主社會仍然有能力抵抗寒蟬效應,守護監督與批判的空間。
然而,我們也必須清楚認識到,問題並未因此消失。少子女化趨勢仍將持續,未來幾年勢必還有更多私立學校面臨退場危機。相關校地、校舍與教育資產如何處理,仍將是台灣高教改革的重要課題。若缺乏公共監督,財團化的誘惑依然存在;若缺乏完善制度,教師與學生仍可能成為改革成本的承擔者。
因此,高教工會將持續主張,私校退場應以公共利益為最高原則。國家應積極規劃中央與地方政府接管、公立學校承接、社區教育中心、長照與公共服務設施等多元方案,使教育資產能夠持續服務社會,而非成為資本重新配置的工具。
我們也堅持,所有涉及公共資產處置的重要決策,都必須接受民主監督與社會檢驗,而非交由少數董事會或資本力量私下決定。教育資產之所以具有公共性,不只是因為它們來自公共投入,更因為它們承載著一代又一代師生共同創造的教育價值。
這次訴訟的結果再次證明:公共利益不是誹謗,監督權不是罪名,工會發聲更不應成為被打壓的理由。
面對財團化壓力,我們沒有沉默;面對濫訴威脅,我們沒有退縮;面對教育公共性可能被侵蝕的風險,我們選擇持續發聲。因為高等教育不只是市場中的一項產業,而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公共基礎建設。當公共教育資產面臨被私有化與財團化的危機時,社會就有責任站出來捍衛它。
而這一次,我們再次成功捍衛了私校退場公共化的立場,也再次守住了台灣高等教育公共性的底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