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一位遭違法解雇的私校專案教師
編按:高教工會長期以來協助大量公私立大專教師維護工作權益。其中,「專案教師」是權益受損的重災區,因不適用教師法,相關爭議往往需待法院判決。目前各縣市政府已多半訂有勞工訴訟費用及生活費用補助,讓遭違法解雇的勞工或教師們,可以申請打官司的律師費及生活費補助。然而,近來工會接獲一位會員指出,當他向新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申請確認僱傭關係訴訟期間生活費用補助時,竟然遭勞動局要求要提出已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遭駁回」的裁定,才會核給生活補助。工會認為此一要求並不合理,且實際上無助失業勞工維護權益,故刊出會員陳情書,以及本會發出要求各地方政府改正的公文。
陳情書
主旨:
針對新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漠視勞工權益、違法設限補助申請門檻,請求立即調查並糾正行政怠惰與違法行為,以保障勞工基本生存權益。
事實與理由:
本人為依法提起「恢復雇傭關係」之勞工,在訴訟進行期間,依法可向新北市政府(戶籍地)或桃園市政府(工作地)申請「勞工涉訟期間生活補助」。惟兩地方政府勞動局竟要求申請人須附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駁回狀」,始得進入補助審查流程。
此舉不僅無任何法源依據,且該駁回狀需經起訴後,向法院法官申請,經過調查開庭後始可能裁定,程序冗長、等待期最長達6個月,再加上申請補助本身約需3個月的審查與撥款,勞工恐面臨長達9個月無任何實質補助之困境,完全背離補助制度設計初衷。
更甚者,根據查證:中央勞動部與台北市政府並無要求勞工檢附該文件,新北與桃園地方政府自訂條件,形同行政機關自立法令、一國兩制、歧視性對待。此舉已構成:
- 違反《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
- 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 涉嫌行政怠惰與濫權,背離依法行政基本義務
勞工在訴訟期間已承受巨大壓力,生活陷入困頓,本應受到政府即時且有感的協助。地方政府卻以無理技術性手段阻撓補助申請,嚴重違反公僕為民服務之宗旨,實屬對勞工基本人權的制度性踐踏與行政暴力。且本人非唯一個案,行政機關相關人員明知此狀況,而選擇怠惰及漠視,本人也曾電聯、前往新北市政府與桃園市政府洽詢,上至勞工局局長、勞資關係科科長、股長上班時間也不見蹤影,不然就是開會,從中午時間等到下班,也沒有確實可以處理的人員來處理,還被公務人員無禮地直接轉其他無人接聽的分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令人髮指。
陳情訴求:
- 立即調查新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對涉訟補助設限行為之合法性
- 撤銷一切要求檢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駁回狀」之不當規定
- 追究相關承辦人與主管之行政責任與失職疏失
- 要求回歸法令原則、立即改正違法濫權作為
- 強烈呼籲中央勞動部與監察院正視此類行政濫權亂象,還勞工一個基本生存保障與應有尊嚴
附錄:本會要求各地方政府改正的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