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第153期】: 一年一聘就是違法!國立虎尾科技大學職員爭取有成,聘約期滿解雇無效,職員成功取得不定期契約!

 

各大學濫用「一年一聘」校內職員的違法亂象,在高教工會的爭取下,終於有了改變。去年,在工會會員的挺身爭取下,台北市勞動局的勞檢結果明白確認了:世新大學長期濫用一年一聘屬違反《勞基法》第9條第1項「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之違法事實,成功促使了世新校方全面與校內百餘名編制外職員重新簽訂合法的不定期契約。

 

 圖一、台北市勞動局強調繼續性工作,採一年一聘屬違法:「大學既從事高等教育事業傳授專業知識,更應該遵守勞動法令規定」。

 

繼世新大學爭取有成的案例後,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一名從事繼續性的職員,透過加入工會與校方協商,也促使校方改善「聘約期滿即不再續聘」的違法情事, 成功捍衛了自身的工作權!

 

圖二、違法定期契約:學校以「計畫特聘人員」名義違法以定期契約聘僱該名職員。

 

圖三、協商後勞資雙方重新簽訂合法之不定期契約(起聘日非重新簽約當日,為實際到職日)。

 

什麼是「不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即是原則上「沒有契約期限」的勞動契約。相對於聘期屆滿即可終止勞動契約的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保障了勞工最基本的工作權保障。因為雇主只有在符合《勞基法》的合法解僱事由,並在「解雇最為最後手段原則」下,才可預告終止或直接終止勞動契約。

 

按《勞基法》第9條之規定,除非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等「沒有持續性人力需求」之工作,才得簽訂「有期限」的定期契約,只要是「繼續性工作」就應為「沒有期限」的不定期契約。

 

有關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的權益差別

  定期契約 不定期契約
定義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非雇主持續有人力需求之工作 有繼續工作:

雇主持續有人力需求之工作

工作權 期限屆滿即終止勞動契約

沒有續聘保障

無契約期滿時間,需有合法的解僱事由才能夠終止勞動契約
特休假 按年資取得年度特休假
資遣費 無須給付資遣費 按年資計算資遣費

 

是否為不定期契約,並非從勞動契約的形式或名稱來認定,而是從勞工所擔任之工作對於事業單位的營運而言,是否具繼續性需求來判斷。也就是說,即便勞工是被以「計畫」名義簽署有明定契約終止時間的「定期契約」,只要勞工所從事之工作具繼續性,該勞動契約的性質就是「不定期契約」,雇主如以「契約期滿」為由即終止契約、不再續聘,就是違法解雇!

 

如何認定工作是否具繼續性?按勞動行政主管機關的見解認為,所謂「非繼續性工作」是指「雇主非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而欲達此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職務工作而言」(勞委會89台勞資二字第0011362號函)。換言之,有繼續工作即是「雇主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職務工作」,亦即「雇主持續性有人力需求之工作」。如最高法院的判決指出,所謂繼續性工作是以「勞工實際從事工作之內容及性質,對於雇主事業單位是否具持續性需要而定,即與雇主過去持續不間斷進行之業務有關,且此種人力需求非屬突發或暫時者,該工作即具有繼續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民事判決)。

 

就實務而言,全台各大專校院的編制外職員,例如各系所、處室、中心(諮商中心、育成中心、電算中心)的約用或約聘人員,他們原則上所從事的工作,皆是年度聘約到期後,校方仍然有人力需求的「繼續性工作」,但大多數學校普遍皆違法濫以一年一聘聘僱。

針對多數大學仍輕視勞權、漠視法令的問題,高教工會接下來依舊將進行普查並公布「還有哪些學校不願遵守法令,濫用一年一聘」,同時工會也呼籲各大專校院尚未加入工會的職員能夠加入工會,或團結同事們集體加入工會,讓我們共同來終結此違法亂象,捍衛勞工最基本的工作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