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經區」如何在高等教育偷跑? ──透視允許大學收取鉅額學費的「教育創新專案計畫」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於今日(23日)下午舉辦記者會與論壇,披露《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儘管仍在立院審議,但教育部竟已透過修改行政命令,讓其「偷跑」!

 

將高等教育納入範圍的《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預訂讓各國內大學以與外國大學在台合辦「專班」的名義,排除各種勞動保障與學費管制[1]。其自去年初送入立法院後,受到各界反彈,遭批「掏空教育公共性」,而擱置至今(新聞稿一新聞稿二)。

 

然而,教育部近來卻透過私下修改多起行政命令,逾越法律授權範圍,「偷跑」推動高教領域的自經區。他們以「教育創新專案計畫」的名義,允許各大學設立「專班」,執行「自經區教育創新」的內容,並且修改了〈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對這些專班解除一切學費管制[2];修改〈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取消外籍生學額管制[3];修改〈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製造表面性的「助學假象」[4] [5]

目前已通過了9間大學以與外國大學合作的名義,在台灣設立了14個超高學費專班。這些專班在台灣開課,有的甚至開出一年80萬元元的鉅額學雜費!(見表一)

 

教育部宣稱有要求這些大學進行「助學措施」,但實際上,目前的法令對於中低收入戶,不過是「減免學雜費30%」。試問:一年學費若收取80萬元,就是減免30%,不也還是要支出56萬元嗎?哪個中低收入戶學生念得起?更何況,這些「專班」握有決定收取學生的權利,看到學生有「被助學」的資格,損及他們的「獲利」,在招生篩選階段,很可能就將其淘汰。

 

高教工會抨擊:執政當局將根本還未立法的「自經區」內容,卻以行政命令「偷跑」推動,顯然有違民主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如果用行政命令「偷跑」也可以,那幹嘛要立法院訂《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在民意還未有共識的情況下,教育部恣意「取消學費管制」,又無充分的配套措施;如此影響全台高教體制公共性與人民權益的重大政策,豈可這樣黑箱而為?

 

同一時間,近來立法院又傳出將自經區條例「逕付二讀」,在毫無社會共識的情況下,恐將強渡關山。任期已快屆滿的執政當局,千方百計也要讓「自經區」通過,究竟所為為何?

 

工會憂心,政府放任大學設立這些超高學費的專班,恐將成為台灣高教全面邁向高學費化的引信。雖然它一開始只是「一小部分」,但卻象徵了台灣高教未來的發展方向:大學能靠辦學「賺大錢」,從學生身上榨取鉅額學費,成了我們樂見的趨勢?「超高學費」專班的出現必然有資源能打廣告、做行銷、外聘教授,形成「不公平競爭」,假以時日必將帶來示範效應。可預見未來國內高教的鴻溝日益拉大,貧窮學生更難享有基本的受教權益?

 

實際上,工會支持高教國際化的潮流。然而,我們也在乎這是「哪一種國際化」?長久以來,台灣的高教國際化採取「交流互惠」模式,與外國大學簽屬姊妹校、交換學生、訪問學人、客座教師…等,都沒有以「取消學費管制」或「掏空教育公共性」為代價。甚至,大多數的交換學生活動,學生都只需要繳交相對低廉的「本地學費」,就能交換至他國大學研修;這無非是基於高教國際化目的在於「交流互惠」,而不是作為賺錢的工具。

 

  如今不論是《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或教育創新專案計畫,一改高教國際化方向為「開放高教市場」供外國大學前來牟利。毫無學費管制、縱容高學費專班的出現,不但使得教育資源更加「私有化」,也讓台灣的學術發展更加依賴西方,毫無自主替代的可能。另外,目前有種說法宣稱「專班」主要針對外籍生,所以「賺他們的錢沒關係?」對於這種「分化」說法,我們並不贊同。本籍生與外籍生過去都能享有的平價教育權利,都不該受到威脅。

 

  為了深入探討此一計畫反映的前因後果及其影響,高教工會也將在記者會後舉辦「論壇」活動,邀請各界先進深入討論。

 

 

記者會/論壇發言人:

林柏儀(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組織部主任)

張智琦(交大社會與文化研究所碩士生、曾至香港中文大學文化研究系交換學生)

張宗坤(台師大地球科學系學生)
黃康偉(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碩士生、馬來西亞外籍生)

 

新聞聯絡人

林柏儀(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組織部主任)0922796883

 

 

表一、「教育創新專案計畫」通過的專班與學費一覽表

國內大學

專班名稱

外國大學

修業方式

學費(新台幣)

逢甲大學

物流供應鏈管理與創新創業雙碩士學位學程

西班牙Zaragoza學院

1年逢甲,1年西班牙

在台80萬元/年;在西班牙約75萬元/年。

逢甲大學

商學與創新雙學士學位學程

澳洲皇家墨爾本理工大學

3-4年逢甲,1年澳洲墨爾本

在台30萬元/年;在澳約75萬元/年。

大葉大學

微電子與光電碩士學位專班

義大利帕勒莫大學

尚未確定

尚未確定

臺北醫學大學

奈米醫學工程研究所博士班

美國南加州大學

 

1年在台,1年在美,之後彈性(規劃中)

收取兩校學費。約58萬元/年。

國立清華大學

跨院國際博士班學位學程

印度理工學院馬德拉斯分校;英國利物浦大學

在台授課。

12.6萬~16.6萬/年(每學期33,000元;每學分加收5000元)

國立清華大學

全球營運管理碩士雙聯學位學程

美國紐約州立石溪分校

在台授課;赴美畢業習作

收取兩校學費,約66-72萬元/年(清大20-26.2萬元/年+紐約91.5萬元/學位學費(2年))

國立交通大學

國際半導體產業學院學位專班

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日本東京工業大學

一年在台,一年在日或美。

在台每年約5-6萬元。至日本約每年30萬元。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國際企業管理碩士學位學程

美國南卡羅萊納大學

尚未確定

尚未確定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觀賞魚科技國際學位碩士/博士專班

日本國立宮崎大學;日本東京海洋大學;
英國斯特靈大學

在台授課

15~18萬元/年(每學期基本費50,000元;每學分外加4,000 元)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動物用疫苗國際學位專班

香港科技大學;美國喬治亞大學

在台授課

尚未確定

國立體育大學

國際運動教練科學碩士學位學程

匈牙利體育大學

在台授課(3學期),赴匈寫論文(1學期);共2年

32.5萬元/年

國立體育大學

國際戶外冒險領導學程

美國印第安那大學

尚未確定

尚未確定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高餐藍帶廚藝卓越中心西餐廚藝學分班

法國藍帶廚藝學院

修業9個月,在台

75萬元/年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高餐藍帶廚藝卓越中心西點廚藝學分班

法國藍帶廚藝學院

修業9個月,在台

72萬元/年

資料來源:各大學網站;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1] 行政院版《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54條:「第五十四條  大學經教育部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與外國優質大學合作,引進外國教育資源者,得設立下列高等教育機構或單位:

  一、分校、分部或外國大學之分校。

  二、學院或外國大學之學院。

  三、辦理學位專班或專業學(課)程之單位。

      前項機構或單位應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向教育部申請許可為第二類示範事業。

      第一項機構或單位所設博士班,得招收取得學士學位者。

      於第一項機構或單位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外國人,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得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第一項機構或單位所設碩士班屬專業實務者,得以修讀學分取代碩士論文。

      第一項機構或單位聘任教師,得免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國立大學辦理第一項機構或單位所取得之收入,其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得不受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

     第一項機構或單位之學術主管產生方式、向學生收取之費用、學位授予程序、專任教育人員年齡、教師初續聘聘期,不受大學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學位授予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辦理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教育部修正了〈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條文第六條為:「學校審酌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得於基本調幅內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報本部核定後公告實施或於招生簡章中載明。但下列各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 三、大學碩士班、博士班、進修學士班、二年制在職專班、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雜費收費基準,由學校調整後報本部備查。」

[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五條:「大學及專科學校二年制(以下簡稱大專校院)、專科學校五年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招收外國學生,其名額以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該校當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並應併入當學年度招生總名額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但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不在此限。

[4]〈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3條:「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十分之三。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減免額度,申請學雜費減免。

[5]〈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四條:「就學費用之減免基準如下:

一、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度及重度者:免除全部就學費用。

二、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就學費用。

三、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

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減免額度,申請就學費用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