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等權益】

Q.22. 我的學校規定有「限期升等」,超過期限沒升等就要解聘、不續聘。請問這種規定是合法的嗎?

 

A: 「限期升等」的規定目前日益遭到濫用,許多學校以此來剷除不合校方喜好的助理教授或副教授。其中,不少遭以「限期升等期間內未完成升等」為由而解聘的大學教師,已持續提出了申訴和相關訴訟;而過去2年來,最高行政法院已做出多起有利勞方的判決(如最高行103年判字501號),質疑校方單單以「限期升等」來解聘教師、未提出其他具體事由,並未能稱已構成《教師法》第14條第1款的「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要件,要求各高等行政法院重為審查。是故,單以「限期升等」而缺乏其他理由就為解聘,並不合乎法令規定,相關判決很可能在不久的將來就會確定定讞。

 

Q.23. 我的學校有規定教師升等的「配額」,每種職等(如正教授、副教授)限定一定數量,除非有空缺教師才能夠申請升等。這規定導致我一直不能申請升等,請問它們可以這麼做嗎?

 

A: 校方為了節省薪資成本,而片面訂定升等「配額」,屬於限制教師的升等權益。然大學教師分級及其升等屬《大學法》之規範,是為促進學術自由與教師專業發展,僅得由各級教評會以學術專業進行審查,而不得由學校恣意做出升等「配額」來限制教師升等權益。

若學校的確以缺乏「配額」為由拒絕教師提出升等,等同無法律理由拒絕其升等,當事人可以依法進行申訴、訴訟來救濟。

 

Q.24. 我們學校規定升等教授一定要有「一二級主管的行政經驗」,否則沒有提出升等的資格。請問它們可以這樣規定嗎?

 

A: 各學校日益透過修改教師升等辦法新訂條件,來逼迫教師更為學校所利用。這些新訂條件與教師專業未必有關,卻只是校方高層能以此來排除異己或剝削控制教師。我們認為,教師升等辦法如同評鑑辦法,已成為學校控管教師的利器,但卻缺乏有效的法律予以節制。目前最有可能仍得靠教師參與工會,由集體的力量來投入修改規定或團體協商的動作,來避免教師面臨日益嚴重的不合理要求。另外,新訂的升等條件也必須要遵守「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不得拘束新辦法訂定之前的相關行為。

 

Q.25. 我升等的「外審」都通過了,回來到院/校教評會,學校的委員卻硬是表決不讓我通過,也沒有理由。請問它們可以這麼做嗎?

 

A: 依據大法官462號解釋文明訂:「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各大學教評會自應受其拘束,除非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依法不得變更「外審」的決議。

 

Q.26. 我聽說校長介入了我的外審委員名單,找了他的親信來當外審委員,不讓我通過。我該怎麼辦?

 

A: 校長是學校的行政主管,但往往並非是該送審者學術領域的權威,自然不應由其來影響升等審查結果,這包括恣意推翻「外審」決議,或違反升等辦法介入外審名單的決定。

若其介入的確有違反相關升等辦法之規範,教師自得提出申訴或訴訟來救濟。在訴訟階段透過「閱卷」或調查證據的申請,也有機會確定是否出現遭行政權不當介入的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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