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第264期】史上最扯:不接受減薪,就不發薪! 違法欠薪!還我全薪! 聖約翰科大教師至教育部前靜坐抗議行動

  今年8月4日,聖約翰科大藉著教師例行的重新續聘程序,在應聘回條中針對未兼任主管的教師,要其同意「薪資減半」、取消例行發給的學術研究加給。

 

  其中過半數、約三十多位重新續聘的基層教師,在工會協助下拒絕簽署此一「減薪同意書」,並要求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1],應按月發放正常全薪[2]。然而,聖約翰校方竟告知教師:「若不接受減薪,就不發薪!」爾後開始惡意欠薪,使教師們8月、9月之薪資迄今一毛未領,已欠薪達2個月。

 

  儘管如此,聖約翰老師們仍堅守崗位,教學研究一切正常;但學校為逼迫老師,甚至還「惡意不給予此類教師排課」,一併犧牲學生的受教權益;經師生檢舉後,才在選課結束後恢復其排課,但依舊欠薪至今,且毫無歉意。

 

  聖約翰科大108學年度截止時(109年7月31日),仍有資產20億,現金3億以上,學生約3000人,絕非無力正常發薪。但新聘校長黃宏斌為配合董事會意志,使盡分化與威逼手段:一方面攏絡一級主管,若配合打壓教師就給予全薪與職務加給,甚至校長自肥每月領取22萬以上的高薪;一方面威逼基層老師簽署減薪同意書,才發放薪資,不然就惡意欠薪。導致教育秩序大亂也不收手。

 

  聖約翰校長黃宏斌與副校長張文宇甚至還在各類會議上謊稱:「沒有不發薪,是在等教師們來協議」,「只要來協議(減薪),我們立刻就發。」並且還要求教師要領(半)薪就要簽署「不得授權工會協議」之「切結書」(附件三),完全視法令「教師有權拒絕變更薪給」、「未經協議不得變更支給數額」、「不得妨礙工會活動」如無物。

 

  此種「不接受減薪,就不發薪!」的作法,不但引起學界譁然,在勞工運動界也幾乎聞所未聞。再惡劣的「慣老闆」們,也都會對其欠薪或減薪感到羞愧,頂多宣稱「暫時沒錢」來閃躲,或求取勞方同情「共體時艱」。未曾有雇主敢以「違法不發薪」來逼迫受雇者「接受減薪」,還理直氣壯!?

 

  直到教師被迫至教育部靜坐陳情的今日,學校仍試圖逼迫教師同意只發「半薪」(本薪),另外「半薪」(學術研究加給)則依舊不發(附件四)。

 

對聖約翰的違法欠薪事件,教師們自8月4日起即不斷向教育部以「部長信箱」陳情;甚至教師們多次至教育部拜會陳情,呼籲勿讓老師們生活陷入困境,學生受教權益遭受損害。

 

  但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面對聖約翰教師8月5日陳情、工會8月25日陳情函,於9月8日始命學校按過往原聘約發放全薪(本薪及學術研究加給),要求即日起改善;學校不予改善,教育部又於9月17日再發函學校,要求即日起改善,且再次給予學校限期改善至10月5日。

 

  截至目前為止,教育部遲遲未依《教師待遇條例》第23條對聖約翰開罰[3],也未依《私立學校法》第25條[4]解除違法董事職務、改派公益董事,或依第43條第3項[5]、第54條第1項[6]撤換嚴重違反教育法令之校長。種種消極不作為的狀況,幾乎已成了私校壓榨基層教職員生的幫兇!

 

  為了捍衛第一線教師的尊嚴,在今年「教師節」前,高教工會與聖約翰教師發起「違法欠薪!還我全薪!--教育部前靜坐抗議行動」,每週至教育部前靜坐抗議,要求政府立刻對嚴重違規的聖約翰科大:一、立刻開罰,償還全薪;二、撤換嚴重違法校長;三、解除董事職務,改派公益董事。

 

 

  教師的正常薪資,不該是學校得恣意刪減犧牲的對象,而是確保教學品質的基礎!私立學校是非營利機構,大專院校過往營運順利時,教師不會加薪或多領得獎勵;如今經營不易,也不該以教師為犧牲品。

 

  若政府明明有法可循,但對此種「不接受減薪,就不發薪」的惡質私校卻放任不管,或者採取傷害師生的處理方式(例如若扣學校獎補助款或停招停辦,反而是讓學校董事會能加速惡意退場、改辦其他事業),工會將串連全國學界關注此案,直到掃除此種敗壞高教環境的惡質勢力,並追究違法校長及董事責任。

 

[1] 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2] 教師待遇條例第6條第1項: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並應按月給付,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並自實際離職之日停支。

[3] 教師待遇條例第 23 條:(第1項)私立學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薪給支給之規定。…四、違反依第十七條所定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或地域加給之規定,或未將上開加給規定納入教師聘約,或未與教師協議前變更支給數額。(第2項)前項情形同時得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

[4] 私立學校法第25條第1項:董事會、董事長、董事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影響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校務之正常運作者,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視事件性質,聲請法院於一定期間停止或解除學校法人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之職務。

[5] 私立學校法第43條:(第2項)校長經判決確定有罪,或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或有損師道情節重大者,學校法人應即解聘,並重新遴選校長,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第3項)學校法人未依第一項規定停聘校長者,學校主管機關得逕予停聘,由學校組織相關規定所定人員代理校長職務;其未依前項規定解聘校長者,學校主管機關應逕予解聘,並指派適當人員,於重新遴聘之合格校長就職前,暫代校長職務。

[6] 私立學校法第54條第1項:私立學校因人事或財務等違法而發生重大糾紛,致嚴重影響學校正常運作且情勢急迫者,學校主管機關得逕行停止校長及有關人員職務,並指派適當人員暫代其職務。

 

附件一、教育部對聖約翰教師8月5日陳情、工會8月25日陳情函,於9月8日始命學校按過往原聘約發放全薪(本薪及學術研究加給),要求即日起改善

附件二、教育部9月17日再發函學校,要求發放全薪(本薪及學術研究加給),要求即日起改善,再次給予學校限期改善至10月5日

 

附件三、學校發給教師若要領(半)薪,就要簽署不授權工會協議之切結書

附件四、教師至教育部靜坐當天,學校仍試圖逼迫教師同意只發「半薪」(本薪),另外「半薪」(學術研究加給)則依舊不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