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第326期】「大學自治」口號下的行政擴張與學閥霸權

文:謝青龍(高教工會大雄分部召集人,南華大學通識中心專任教授)

原文與圖取自:風傳媒

拙文〈大學校長接受教師的評鑑此其時〉刊出後,謬得各方學者先進紛紛表示支持,均認為台灣高教評鑑的發展該當進入此一階段了。但是,也如同敝文所預言,此一「校長評鑑」趨勢必引發當前各公私立大學校長們的反駁。

例如,10月16日《聯合報》〈清大幫校長政績打分數,恐寒蟬效應讓校長不敢有積極作為?〉的調查訪問中,就有一名私立科大校長表示:大學的校務複雜且標榜學術自由,任何的校務推動很難只看當年度或當下的表現,就能論定其滿意度,因此沒必要進行「校長政績意見徵詢」的調查。

另有一名大學校長則以國際大學的標準為例,認為大學校長的政績只有3個指標:募款、招生和治理,而所謂「政績」只是內務,僅屬治理項下之一環,用來評鑑教務長尚可,但不能用來評鑑校長。

甚至就連長期以來都會辦理「校長政績意見徵詢」的清華大學(這是國內罕見會在校長任期過半後進行的政績調查,主要目的是為了校長任期後半提供意見參考,可調整領導校務運作),今年5月校務會議決議,未來校長政績意見徵詢,將修正為僅「提供校長參酌」而勿須再向校務會議報告。幾乎各大學的主政者都一致認為不應對校長進行評鑑,原因就是擔憂恐對校長產生「寒蟬效應」,反致校長不敢積極作為。

 

錯把大學校長之職視為企業CEO

上述幾位校長意見之謬誤,其關鍵在於錯把大學當成企業在經營、且又把大學校長之職視為企業CEO之誤,故而才會有上述「事權統一、方便行政」之說。

眾所周知,大學乃學術自由、教學自主之殿堂,為的是推動人類文明之演進、奠定社會變遷之基石、培育萬千學子之搖籃,又豈是僅僅追求招生、募款與經營等短視近利之手段乎?

更不用提,在各公私立大學的校長們為阻「校長評鑑」之風潮,而想出的種種邏輯荒謬的悖論,諸如:為恐造成寒蟬效應而令校長不敢有積極作為,那麼又為何在校內大力推動教師評鑑?難道同樣的效應就不會發生在大學教師的身上嗎?為一己之私而行雙重標準之實,不言而喻啊。

這些年來台灣各大學的行政擴權情況日益嚴重囂張,原本還稍忌憚教育部(畢竟教育部長期以來掌控著教育資源的分配大權)。但近年來因為少子化的生存競爭,一些大學開始無所不用其極地在這個招生戰國時期大耍花樣。一開始教育部還會約束干涉,但後來不但教育部逐漸見怪不怪地怠忽職守,且各大學也開始發覺高舉「大學自治」的保護傘,可以有效抵制教育部的裁罰,甚至對校內的教職員生行使不當的法規約制,造成學生的受教權被剝奪、教職員的工作權被迫害等各種不法情事不斷發生。

至於教職員生的行政或法律訴訟時,各大學早就抱定「反正輸了也沒損失,贏了就算賺到了」的心態,說穿了,就是當前各大學的行政主政者根本不在意學生、教師和職員的權益。這就是大學校園裡行政權力日益擴張的現象,也是大學校長為什麼必須接受評鑑的原因。

 

《大學法》保障的「大學自治」究竟為何?

但是,在上述的大學行政擴張趨勢中,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矛盾現象,那就是現在各大學常常高舉「大學自治」的盾牌抵制教育部的裁罰。《大學法》第1條所揭櫫的「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這裡所要保障的「大學自治」,究竟指的是以大學校長為首的行政團隊?還是大學校園裡的所有師生及其所進行的學術研究與教學內容?

雖然從立法原意看來,此條文保障的應屬後者,但是在目前各大學主政者的刻意曲解下,卻變成了各大學用以排除任何外來干涉(包括教育部)的利器,形成了各大學校園內各種倒行逆施行徑的最佳保護傘。

試想:若有一獨特的國家文化是以歧視女性、視女性為物品財產隨意買賣、甚至凌虐或殺害女性,這明顯與現代文明社會的人道精神或女性主義思想相悖,那麼,對於這個「獨特的國家文化」,我們該將之視為多元文化的差異而予以尊重?還是應該用人道的普世價值加以譴責呢?

換言之,對於當前各大學所謂的「大學自治」,倘若因行政權力擴張而抵觸《勞基法》、迫害人權或違反教育原則時,我們到底應該以「大學自治」之名予以尊重各大學的獨特政策?還是要以前述的《勞基法》、基本人權或教育原則予以譴責呢?答案呼之欲出,不是嗎?其實,這個矛盾並不難解,難的是有心人的曲解以及廣大群眾的放縱所致。

 

大學校園中的兩個憂患

這便是筆者觀察台灣高等教育這20多年來的發展過程中,逐漸發覺到隱藏在大學校園中的兩個憂患──行政擴張以及學閥霸權。而此兩大憂患長期在大學自治的保護傘下不公開透明,且教育部等督導機關也無法有效深入了解,致使這兩個憂患不斷擴張茁壯,且已危及台灣高等教育命脈。

以近年來兩個真實的校園案例來說明:一是台灣大學李明璁助理教授限年升等不過而被不續聘案,另一就是筆者申請教育部傑出通識教師獎時被校方行政霸凌案。

首先以筆者個人所經歷的遭遇為例來說明校園行政擴權的獨斷現象。去年(2020)初筆者經本校通識中心推薦申請教育部「傑出通識教師獎」,但最後該案卻在本校校長動用行政權力的裁決下,堅持不出具學校推薦公函而被教育部拒絕受理。原因大概不難想像,不外就是因為筆者經常對本校許多有違教育理念的措施持對反立場,或是由於抵制本校教師評鑑的不合作行動而淪為不合格教師。

對此,筆者必須說明的是,「傑出通識教師獎」作為國內通識教師的最高榮譽,在各大學的候選人產生流程中,均規定有各項嚴謹的推選章程與會議記錄。敝校通識中心確實遵守教育部徵獎辦法,不僅設置完整的評選辦法,也詳訂了整套推選流程的組織章程,並邀請數位校內外專家成立專案推選小組,以及通過正式選評會議決議通過(在過去,這套評選章程曾為本校推選出三位傑出通識教師:黃俊儒、林明炤及鄒川雄等三位教授)。

但是,當本次推選筆者為候選人且已跑完所有行政流程後,所有文件送達校長室等待校長用印「學校公薦函」時,敝校校長卻以一己之意見,推翻前述所有評選流程的決議,堅持不用印及不寄送教育部,在未通知候選人的情況下,就打算擱置文件至教育部徵件期限過後。

所幸筆者從側面獲知消息,當即向學校反應,所得之答案仍是校長不同意該推薦案,於是毅然決定在徵件期限內繞過校長「學校公薦函」程序而採個人申請的方式提出。後續,雖然教育部該計畫的評選委員特別為本案召開會議討論此特殊情況,且願意再給筆者與本校「補件」的機會(或「說明不推薦原因」)。

奈何此特別會議的決議行文本校時,本校從校長到各級主管均無人敢簽名具結此案(不補件也不說明不推薦原因),最後把責任推給本校通識中心的助理(因為她是申請書上的聯絡人),在回覆教育部的公函上,以助理職章勾選「不推薦」(但並無任何說明不推薦的原因)而簽名具結。如此重大的回覆文件,上面竟無通識主任、院長或任何一級主管、乃至校長的職章,相較於本校任何一位教職同仁請假時,假單上動輒十幾個職章的盛況,實在看不出孰重孰輕啊?

 

大學教授治校或委員會合議制是校園民主基石

大學校長的行政權限究竟在哪裡?如果以「大學自治」的立法精神看來,大學教授治校或委員會合議制,才是校園民主的基石,即使大學校長手握行政裁量權,也當以尊重各級會議的決議結果為前提才是,但如今,以行政權獨大的權限壓倒所有會議決議的結果,豈非行政無限擴權所致乎?

其次,再以台灣大學的李明璁案為例。李明璁,英國劍橋大學國王學院(King’s College)社會人類學博士,返台後最初任教於清華大學,2005年起任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曾於2008及2014年兩度獲頒台大教學優良獎。2018年因升等未通過被台大教評會決議不續聘,李明璁向教育部訴願未果,再提請行政訴訟,主張台大的審定辦法有疑義且評議過程有程序瑕疵而應撤銷不續聘處分。

此案歷經兩年多的審議,於2021年8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度判決李明璁勝訴(其間台大兩度上訴但均敗訴),原處分撤銷,台大應讓李明璁重新選定代表著作,台大校方也必須重聘審查委員。雖然台大已不能再上訴,但台大仍堅持李明璁學術著作產量不足且先前繳交的升等著作大幅引用自己的博士論文,而準備重啟李明璁的學術倫理審查案,繼續拒李明璁於台大社會系門外。

在整起行政訴訟過程中,李明璁不止一次向台大提出和解的可能性,但全部被台大駁回,根據李明璁臉書留言說道:「對於台大極少數權力人士,如何濫用行政權力干預司法審查、甚至侵犯早已離職教師的人權與名譽,我已發函教育部,也準備好可能向監察院提請彈劾調查。我相信絕大多數台大校友與師生,都不知道這些少數權力者繼續對我做了什麼,如果各位知道,你們肯定不會同意。」

筆者作為一個外圍旁觀者,都不禁產生了一個疑問:台灣大學到底為何堅持一定要「做掉」李明璁?或者,李明璁到底得罪了怎樣的學界大老或行政高層,以致於被追殺至斯?

 

行政擴張與學閥霸權現象

為何會有此發問?倒不是筆者熟知什麼內情或黑幕,而是目前台灣各大學到處充斥著假民主、假自治的亂象,表面上看似進行民主程序,但實際上卻是行政管理階層或權力核心人物早已決定一切,然後對外界和教育部說這是完全合乎大學自治的民主程序。

一般弱勢的教職員生,不論是在權力、法規或程序上都極難對抗,加上教育部的顢頇,通常就只有走上法律訴訟一途,但是面對死不認錯又有一堆律師顧問的龐大校方組織,法途又是一條曠日費時的漫長過程,極少有教職員生能僅靠自己個人的力量和意志熬得過去,通常都是必須借助工會組織或同儕的支持才有可能堅持到最後的勝訴(多數的情況時,在校方的誘騙話術下,簽下自願離職的同意書而告終)。

這就是本文一直強調的行政擴張與學閥霸權現象。依筆者淺見,前述行政擴張的現象多半出現在私立大學,但在公立或頂尖大學裡反而是長期把持各專業領域資源分配的學術大老或集體,可以學閥霸權名之。

請看過去的台灣學閥傳奇,根本就是一套「近親繁殖」的學界族譜啊。台灣這數十年來的學術發展,培養出了一批又一批的學術大老和學閥門派,長期左右著台灣泰半以上的學術資源,這現象難道不該趁此機會重新檢討嗎?科技部的多年期大型研究計畫、教育部大型的委託計畫從來就不是私立大學或是初入學術的小講師們能置喙的,更不用提那些還巴巴地冀望著論文發表、計畫申請和學術升等的小牌助理教授和副教授們,他們怎敢在捋大老們的虎鬚,更不用說與之抗衡了。

再舉10月13日一例佐之。〈科技部核定億元資安計畫遭爆「越界」簽名,立委轟「外行領導」未來資安中心恐重蹈覆轍〉說的是科技部核定的近億元資安計畫補助,其計畫承諾書並非總主持人簽字,而是另有其人。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日前在立法院教文委員會質詢時爆出,2017年中研院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向科技部申請「資安特色中心暨聯盟」的三年計畫申請書,申請總經費補助約9696萬元,總計畫主持人是前國安會諮詢委員、也是中研院院士李德財,但卻赫然發現計畫書裡的主持人承諾書及過去執行成效表都是由李育杰簽名,真不知兩人關係為何,以致可以分身替代至斯?

外界傳言兩人的學術專長並非資安但卻能長期掌握資安資源,且在如此優沃的經費條件下卻幾乎毫無成果,此非既得利益者的學閥不可為之。此番若非越級簽名明顯違反學術倫理或有偽造文書之嫌而被立委爆出,還不知這樣的學閥把持資源到底還有多少啊。

從上述行政擴張與學閥霸權的兩案例看來,正突顯了一個不爭的事實:「大學自治」這張保護傘實際上只保護了在大學裡的既得利益者和掌權者,對於本應因著大學自治而獲得學術自由與教學自主的教師和學生們,卻沒有受到它的實質保護作用。

或許有人會說:賦予統治者較大的權力是為了更方便事權的統一與行政的效率,這是現代民主過程的必要之惡。但如同英國政治哲學家彌爾(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所說:自由與威權的鬥爭,標誌著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對立性,為了防止統治者或政府權力的濫用,歷史走向了民主政治下的人民自治;但「人民自治」並非每個人自我管理,而是由所謂的「人民意志」來統治,這就意味著人民當中人數最多或最活躍的一群人(即多數派)來決定整個國家社會的發展,在某些情況下,它的權力濫用程度,並不比過去特定階層的統治者遜色,這也是我們現在常說的「多數人的暴力」。

為了防止「多數人的暴力」,我們必須對它設定權限,但是它已經不再是過去那個特定階級的統治者了,我們如何對它設定權限呢?對此,彌爾早在200多年前就界定了民主自治的範圍,他說:「人類無論作為個人或集體,只有出於不傷害他人這惟一目的時,才能干預任何人或人群的行動自由。」

換言之,雖然自由民主的政治社會已然成形,公共政策的決議也是由人民自治,但這些都必須建立在一個「不侵害個人權益」的前提下,因為彌爾認為「對那些只與自己個人有關的行為,他都擁有絕對的自主權」、「個人是自己身體和精神的君主」。這就是基本的人道原則啊。

 

大學進行著「多數人的暴力」

如今的大學自治,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校園內的各級會議雖仍打著民主自治的旗號,但已多淪為行政主政者或學閥派系所把持,進行著彌爾所說的「多數人的暴力」。但是,每當它迫及校園內每一個教職員生的主體性與自主權時,即使是大學自治,也必須受到基本人道原則的限制。這就不難理解,為何幾乎所有的校園迫害案,不論是學生受教權益、職員的勞工權益或教師的學術自主,都是以學校敗訴收場,即使它有各級審查會議的決議內容或打著大學自治的保護傘都沒用。

雖然詩人北島有言:「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證,而高尚卻是高尚者的墓誌銘」,但是,筆者仍相信「每個人都是自己身體和精神的主宰」,絕不容任何行政藉口和威權理由來壓迫。更何況,相較於200多年前的彌爾,現在的我們,更有了憲法和司法的保障,堅持下去,才能逆轉,讓「卑鄙成為墓碑,高尚成就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