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花蓮商工停辦十年還可轉型基金會?退場校產「歸私」絕不容許! 《私校退場條例》不該留存漏洞!

  上週媒體報導:「少子化下愈來愈多私立大學或中學改辦幼兒園或長照機構來求生,而花蓮縣國光商工近期提交計畫書,爭取改為國光文化藝術基金會,獲教育部初步同意。未來若經核准,將成國內第一所改辦基金會的學校。私校主管支持私校多元發展,但教師工會擔憂,學校改辦基金會門檻低,此例一開,恐吸引私校惡性倒閉、爭相改辦,衝擊師生權益。」

 

  已退場的私立花蓮國光商工位於花蓮市中心(花蓮市中正路108號),土地建物仍有相當價值。但經查,私立花蓮國光商工在2011年8月即已停辦,結束學校營運,未再辦理學校至今已超過10年以上;反而是對外出租予每年收高額學費達20萬元之譜的波斯頓國際實驗中小學使用。

 

  依照現行《私立學校法》第72條規定,私立學校法人「於停辦期限屆滿後,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整頓改善」,主管機關就應「核定或命其解散」;剩餘財產則應歸屬於地方政府,由其重新規劃使用。而法定的「停辦期限屆滿」,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7條第3項規定,學校法人停辦學校後至遲必須在111年1月16日前「完成」核准復辦、合併或改辦,「屆期未完成者,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命其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也就是已退場學校法人在111年1月16日後,就應當解散,而不容許再行復辦、合併或改辦。而國光商工於111年1月16日並未「完成改辦」,當然就政府該依法駁回改辦申請,並且立即命其解散。

 

  此種限期規範是要防堵退場私校董事會拒絕依法解散,巧立各種名目將累積的鉅額校產挪為私用、或輸送利益,或者閒置浪費教育資源,傷害原始捐助人、政府補助、學雜費累積的辦學目的。剩餘校產交由「政府」重新規劃,才能讓資源再利用,回應社會需求。

 

  但令人難以理解的是,對於這樣早已無心辦學,閒置浪費教育資源超過十年的退場私校,中央及地方政府竟遲遲未主動進場導正,視捐助人、政府補助、學雜費累積的目的於不顧。而竟然都已經達到了法定的「停辦期限屆滿」,政府卻仍未依法行政、立刻要求依私校法解散學校法人,反而是還放出風聲「初步同意改辦基金會」?

 

  試想,若政府能盡早收回花蓮國光商工,以其學校在市中心的地利之便,不論是設置為公立教育、職訓、文化、社福、青創機構等,豈不都是百姓之福?但若放任改辦為「基金會」,規避校產歸公,導致累積的鉅額校產繼續把持在不透明的「基金會」手中,怎能合乎原始的公益辦學目的?

 

  據了解,此「改辦」案要通過,需要經過「教育部國教署」及「花蓮縣政府」的同意。倘若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都視法令於不顧,開了退場私校「校產歸私」的惡例,站在捍衛教育公共性的立場,我們必將嚴正抗議到底!

 

  除此之外,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的《私立退場條例》,在第21條第4項、第5項草案,對於條例施行前已經停辦但還未解散的學校法人,例如國光商工此種情況,竟也容許其不準用條例第14條全面重新組織公益董事會,使得已經退場的私校董事會仍有諸多繼續把持與挪用校產之可能?應當妥適立法,解決問題!

 

  我們強烈呼籲,《私立退場條例》在本次立法院臨時會應當妥適協商,去除掉行政院原有草案版本中的諸多問題,而修正例如:「一、慰助金發放應包含「預警」學校的非自願離退教職員,以及「退休慰助金」要比照資遣慰助金。(第17條);二、應增列「將全部財產捐贈政府、退場基金、公立學校」作為解散方式,也就是「先捐贈,再解散」。(第21條第1項);三、條例實施前已全面停招停辦但還未解散之學校,應準用退場條例各條規定,特別是:慰助金,停招後全面改組董事會。(第21條第4項、第5項);四、專案輔導學校不得改制、改辦、合併。(第24條)」實質有效規範退場私校,杜絕任何「校產歸私」的可能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