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接評估的敷衍,暴露行政的形式主義
教育部多次表示曾協助洽詢承接單位,但實際作為卻漏洞百出。112年至114年間,雖曾函詢部分中央與地方機關,卻未系統性詢問國立大專校院的承接意願,這本身就是程序上的重大缺失。
更荒謬的是,113年教育部誤以為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有承接意願,召開協調會後卻當場遭否認。這不只是行政烏龍,而是顯示承接評估流於表面,缺乏事前溝通與實質準備。若連最基本的承接意向都無法確認,那麼「校產歸公」就只剩下對外說帖。
五、真正的諷刺:當公共承接出現,卻被經費擋下
114年,情勢出現轉機。法人主動擴大徵詢範圍,終於有三所國立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國立聯合大學、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表達初步承接意願。這正是退場條例最理想的結果:公共資產,由公共體系接手。
然而,教育部的回應卻是冷酷的一句「經費不足」。沒有跨部會協調,沒有替代財源設計,只有拒絕。三所學校最終相繼放棄。這一刻,問題已不在於制度設計,而在於政治選擇。當主管機關選擇不為公共利益編列預算,所謂的「校產歸公」便形同虛設。
六、逼拍賣,卻不給規則:最危險的行政卸責
在承接全面受阻後,清算人不得不研議公開標售。然而,亞太校地多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及山坡地保育區,涉及複雜的用途變更與分區限制。若在規則不明下拍賣,極可能導致校產賤售,甚至成為特定資本操作的標的。
公益董事多次向教育部詢問拍賣資格、用途變更、過戶可能性與價格設定原則,卻只得到抽象回覆,實質問題一概推給其他機關。更嚴重的是,在跨部會協詢尚未完成前,教育部竟以「處分未有實質進展」為由,拒絕撥付清算經費。這等同於一種行政勒索:不照指示拍賣,就讓你無法運作。
七、集體請辭:不是抗議,而是明志
在這樣的結構下,公益董事若選擇留下,反而可能成為未來政治與司法追責的對象。一旦校產因拍賣而引發爭議,第一個被質疑的,往往不是躲在程序後方的主管機關,而是簽字的董事。集體請辭,並非情緒化抗爭,而是一種制度性的明志行為。這是用離場來劃清界線,拒絕成為制度失靈的替罪羊。
八、如果退場只剩「快」,公共資產終將流失
亞太案的意義,不在於結局如何,而在於它揭示了一個殘酷現實:當退場制度只追求效率,而不願承擔公共責任時,「校產歸公」就會變成一句空話。這不只是教育部的問題,而是整個行政體系對公共資產的態度問題。若行政院與相關部會不正視此案,未來每一次私校退場,都可能重演相同劇本,即公共資產在制度縫隙中流向市場,而社會只能事後追悔。
公益董事已經用最沉重的方式示警。接下來,該被問責的,不是離開的人,而是掌握權力、卻選擇最省事道路的那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