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創意技術學院董事會違法事實與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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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淪為董事會私產 1.未利益迴避以校產向董事長所擁有企業進行採購(月餅、保全),且價格大幅高於過去採購 學校向怡盛集團所有之品盛餐廳採購月餅,千翔保全聘僱保全,違反利益迴避原則,且採購流程違背校內規則,採購金額高於常態,且結果也未合理使用。 違反私立學校法第81條:「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創辦人、董事、監察人、清算人、校長、職員及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假借 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當利益。」
2.將學校場地租借予董事長所擁有企業使用,卻未收取費用。甚至要求學校新進人員接受訓練,並支付訓練費。 學校提供怡盛集團使用校內場地,卻未按校內場地租借使用辦法收取費用,違反利益迴避原則。 違反私立學校法第81條
3.董事長設立「專簽」介入校務 怡盛集團入主後,破壞大學行政運作體制,自設內簽,所有簽呈及經費校長簽核後,需再經保全公司秘書(李岱容)及經理(潘睿彬)批閱,再經黃平璋親自簽名核可,視校長職權於無物。 違反私立學校法第29條:「董事會、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本法及捐助章程之規定行使職權,並應尊重校長依本法、其他相關法令及契約賦予之職權。」亞太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12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捐助章程之變更。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五、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六、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之決定。七、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之決定。八、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九、學校籌設、停辦、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聲請破產之決定。十、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章之審核及執行之監督。十一、經費之籌措及運用。十二、本法人及所設學校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十三、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之審核。十四、本法人設立基金之管理。十五、所設學校基金管理之監督。十六、財務行政之監督。」逾越法令與捐助章程所設之董事會職權,介入一般校務、採購。
4.不當勻支學務費、永續發展、校務發展費用於校方訴訟 怡盛集團入主後,為提告前校長劉紹文,要求高永光校長挪用學務處、招生等處經費47萬多元,置師生權益於不顧。 違反私立學校法第29條、亞太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12條
5.董事長安插特定人事擔任教職員 怡盛集團入主後對於亞太各類人事聘任不當介入,上任一年,已離退3任校長、6任總務長、3位學務長、9位系主任,教職員工被迫離退約60多人。 違反私立學校法第29條、違反亞太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12條
6.將校址登記為董事長設立之私人公司地址 亞太董事長黃平璋於105~106年期間,以個人名義設立「懷德文創藝術」及「泓觀書院」兩家營利公司,該私人公司設置地點於學校,但尚無與校方簽屬合作契約、也未給付租金(表四、證四),將校園任由私產使用,完全無視私校法規。 違反私立學校法第81條
7.試圖將學生專業教室改建為董事長辦公室 怡盛集團入主後,枉顧師生正要開學,需要安定環境之學習需求,強行大規模拆除視傳系專業教室,準備耗資數百萬裝潢為他個人之招待所,以便接待他在大陸結交之商人,後因遭檢舉而教育部阻止後荒廢至今,教室卻已成為一片廢墟。 違反私立學校法第81條
二、校務運作悖於常態 1.主動將招生狀況仍良好的科系申請停招 怡盛集團入主後,主動申請停招科系,使學校有11科系日間部皆遭停招,顯然並無辦學意願。 違反亞太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1條「為培養高階人才,設立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本法人),特依私立學校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

本章程。」、第3條:「本法人之辦學理念為:秉持「實事求是,求變創新」之校訓,以發展為一具有創意特色之一流學府。」之辦學理念與義務。

2.主動與既有產學合作單位解除合作 怡盛集團入主後,主動要求部分科系與既有產學合作單位解除合作,顯然並無辦學意願。 違反亞太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1條、第3條
3.辦理校長遴選後,變更遴選辦法 怡盛集團入主後之董事會,於106學年度辦理校長遴選過程中,籌組遴選委員會已選出6名教師代表之候選人,原應自其中聘任3名為遴選委員;董事會卻於選出後修改校長遴選辦法,將教師代表候選人自6名改為3名,聘任委員自3名改為1名,並溯及既往生效,排除既有已產生之教師代表候選人擔任校長遴選委員。 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4.學校主管多重兼任,涉及資格不符 例如:代理校長孔祥慧助理教授同時身兼董事會秘書與教務主任,卻並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對校長要求之教授資格,或亞太組織章程所定教務長應具有之副教授以上資格。主任秘書曾景睦同時身兼人事主任、總務主任,卻並無亞太組織章程所定總務主任應有之副教授以上資格,而以職員擔任則應不得兼任多重章程所定職務。 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0條第1項:「大學校長應具下列第一款各目資格之一及第二款資格:

一、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教授。

(三)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

二、曾任學校、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計三年以上。」

違反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亞太創意技術學院組織規程第17條:「本校各級主管之資格及產生程序如下:

…二、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由校長聘請專任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總務長由校長聘請專任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四、主任秘書、圖書資訊處處長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五、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分別由校長依相關法令聘(派)任之。

三、教職員權益嚴重受損 1.違法刪減教師學術研究加給,遭主管機關開罰 亞太編制內教師之學術研究加給自103學年起遭打7折,104學年度打2折,105學年度及106學年度打3折。該過程並未經職員個人實質同意,也未經協商。亞太教師曾有簽署過一年期限之刪減加給同意書,但期限過後加給數額也未恢復。爾後105學年度刪減部分儘管已償還,然而106學年度學校藉發放聘書時要求領聘教師簽下刪減加給同意書,並不合乎教師之真意,固然教育部命學校重新協商,然學校並未履行,使多數亞太教師至今薪給仍遭刪減,僅領取3折學術研究加給。 違反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第24條:「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時,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
2.違法「安置」教師 舉例而言,休閒保健系教師評鑑第一名的資深老師陳怡婷,以及時尚系的資深副教授湯仁忠,卻於105學年度首先被校方未按合法程序與標準優先列入「安置」名單,預備要強制資遣。 違反亞太創意技術學院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第10條:「教職員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服務學校依相關法令檢討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而須裁減人員者。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

三、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

四、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因前項第一款而須裁減人員時,應按其到校年資之順序,予以資遣;同一順序人員,應再按其服務成績,依次資遣。」

3.違法針對「安置」階段教師扣薪 被「安置」之教師,竟自105學年「安置」起就不再領有學術研究加給,違反教師待遇條例、雙方聘約、亞太校方公告之教師待遇支給標準。 違反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第24條。

違反亞太學院專任教師聘約第3條、亞太創意技術學院教師待遇支給標準

4.未經同意,刪減編制內職員專業加給 亞太編制內職員之專業加給自103學年起遭打7折,104學年度打2折,105學年度及106學年度打3折。然該過程並未經職員個人同意,也未經協商。曾有簽署過一年期限之刪減加給同意書,但期限過後加給數額也未恢復。 違反私立學校法第33條第4項:「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

違反亞太學院專任職員聘約

違反亞太創意技術學院職員待遇支給標準(106學年度制定前後必未經與職員協議)

四、學生權益嚴重受損 1.強迫或逼迫學生轉學、轉系 包含休保系、數媒系、視傳系、觀餐系,皆出現因科系停招,董事會命學校高層召開專案會議,要求科系主管通知學生辦理轉學或轉系。 違反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9條:「經本部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招生之私立大專校院,學校仍應持續開班授課、保障現有學生受教品質及權益。學生無轉學意願者,學校不得強迫轉學,應依課程規劃提供課程至學生修畢應修學分為止。」
2.未保障停招科系學生之原系畢業權利 科系停招後,學校並未告知學生得繼續於原系就學至修畢應修學分為止,透過要求辦理轉學或轉系,間接剝奪學生原系畢業之權利。 違反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9條
3.不當併班授課 學校為節省成本,刻意將各科系之課程安排違背正常課程規劃,出現不同學制、不同年級,卻修習同一課程作為畢業學分,以降低開課數量之情事。 違反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9條,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對其進行學生受教權益之檢核及輔導:(三) 有相關事證,足認有損害學生受教權益情事。」第5條:「五、學校有前點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下列期程檢送全校及受本部檢核系、所資料,報本部檢核:(一) 符合前點第一款情形者,應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檢送資料。(二) 符合前點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者,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送資料。前項全校資料,應包括下列事項:… (五) 各系(科)畢業學分數認列外系(科)學分數。

第一項受本部檢核系、所資料如下:…(二) 課程規劃、架構及實際開課情形,包括合併授課、學分抵免情形及課程規劃時序表等。」、第6條:「學校有第四點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專案查核小組,針對各系、科或學位學程每學期實際開課、科目或學分抵免、授課師資專長、教師薪資結構之合理性等進行檢核;並得至學校訪視。

前項之檢核,包括下列重點:(一) 課程規劃及實施:…5、合併授課及學分抵免情形。」

4.不當認列畢業學分 學校為節省成本,刻意將各科系之課程安排違背正常課程規劃,出現A科系卻採計B科系之必修課為必修學分之情事,以降低開課數量。 違反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9條,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第5條、第6條
5.未開足專業選修課程 各科系之專業選修課程也普遍未按照課程規劃將課程開足,而出現A科系卻採計B科系之選修課為專業選修學分之情事,以降低開課數量。 違反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9條
五、董事會違背取得董事席次之承諾 1.取得學校董事席次後,未按期達成捐資承諾 黃平璋原承諾第1筆捐資款7500萬,拖到105年9月1日銀行打烊前才匆忙匯入。第2筆捐資款7500萬背信跳票,未在106年2月1日期限前完成捐資,但教育部卻通融允許黃某延宕數月。俟後,撥補設校基金7000萬至今仍是跳票中未能實現。除此之外,多位新增具有怡盛集團關係之學校董事,包括黃平璋妻子(莊子慧)、女兒(黃鈺婷)、保全員工(蔡忠基、李岱容、潘睿彬、林昀冀、等人)並無捐資事實,也無其他得擔任學校董事之任一資格。 違反亞太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6條第3項:「董事須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除當然董事外,董事候選人並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外人士。

2.具有教育理念及教學或教育行政經驗者。

3.具有辦學經驗,且瞭解私立學校運作者。

4.配合學校發展需要,具有相關專業背景者。

5.熱心教育,願捐資協助學校,對學校未來發展能有顯著貢獻者。」

2.取得學校董事席次後,違背正常發薪承諾 黃平璋原承諾取得董事席次後,將會恢復發給教職員正常全薪,但104學年度、105學年度都仍要求減薪或欠薪,違背承諾。 違反教育部105年7月25日臺教技(二)字第1050087305號函,說明二:「依貴校表示,針對學校財務缺口,貴校董事會於105年6月13日董事會決議,由怡盛集團黃平璋董事長為新任董事,承諾初期將捐贈學校新台幣1億5仟萬元,以儘速償還個人借款、第一銀行長期貸款及回補設校基金,人事費用亦回復不打折…」
3.聲稱退出董事會,但仍握有半數席次 怡盛集團董事長黃平璋於107年4月閃辭學校董事長職務,聲稱怡盛退出學校;但實際上亞太學校董事會至今仍有半數席次為怡盛集團掌握,相關董事也並不符合學校捐助章程之董事資格。 違反亞太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6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