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約翰欠薪千萬!教育部「重罰」十萬? 拿學費校產墊背,校長董事毋須負責? 聖約翰科大教師第三次至教育部前靜坐抗議行動

 

  聖約翰科大為逼教師同意減半薪,自8月起惡意不發薪的爭議,於10月5日已進入「欠薪三個月」!積欠薪資已達千萬之譜!對此,教育部雖一再公開表明聖約翰所為明顯違法,但迄今卻只「重罰」10萬(如附件一),導致聖約翰董事會6日開會後也仍未還薪,顯然並無嚇阻效果。

 

  面對聖約翰此種惡意不發薪的狀況,迫使聖約翰教師們第三次到教育部靜坐抗議,要求政府在開罰外依法拿出實際鐵腕,否則形同是在縱容惡質校方。

 

  聖約翰教師強調:「只開罰解決不了問題!」學校被罰,只是拿學生繳的學費與校產來繳納(學雜費佔聖約翰科大收到67%),損及師生的教育資源,但做決策的校長和校董個人完全不痛不癢。

 

  何況,欠薪千萬三個月,只開罰十萬,根本比法定利息還少(以年利率5%推算,欠萬欠款3個月,利息就已達12.5萬)!?就是教育部每10日連續開罰50萬,一年也只罰1800萬,聖約翰目前有校產20億,現金達3億,根本「不怕罰」。

 

  聖約翰教師主張,在開罰之外,教育部真正該做的是同時[1]依照私校法第43條或54條「撤換違法校長」[2],以及依第25條「解除董事職務」[3],才能確保師生權益。有正常的經營團隊,聖約翰肯定有條件能正常辦學。否則,政府讓違法的團隊繼續掌控學校,是犧牲想正常教學與學習的師生們!

 

  直到今日為止,聖約翰的老師們仍正常在教學研究崗位上,儘管無薪,卻沒少上任何一門課,絲毫沒有怠慢。

 

  高教工會強調,除了聖約翰外,目前環球科大也正發生「教師不接受學術加給打四折,就乾脆不給任何學術加給」的荒謬狀況。政府有無拿出實際手段保障師生權益,給惡性不發薪的校方一個教訓,各界都在緊密關注。

 

  另外對於昨日聖約翰科大校長黃宏斌對媒體宣稱:「未欠薪或不發薪,會繼續與教師協商,尊重教育部裁罰並如期繳款。」、「校方屢次邀教師協商,教師都不願實質商議。」教師回應這些宣稱根本並非事實,純屬惡意拖欠的說詞:

 

  一、聖約翰三十多名教師迄今已遭欠薪3個月,累積達千萬之譜。如果聖約翰沒有「欠薪或不發薪」,學校為何被開罰?又為何要繳罰款?這最基本的事實豈可都不承認。

 

  二、聖約翰教師及高教工會自109年8月28日表達願意與聖約翰校方依教師待遇條例協議是否變更學術研究加給,於9月2日召開協商會議,勞方明確提出協商議程:「(一)本會會員109年8月份之本薪與學術研究加給,學校為何違法欠薪至今?(二)109年9月起學校提議要協議變更加給數額,有何理由?」然於聖約翰校方並未對二協商議程提出任何具體回應,雙方並無達成協議。

 

  爾後聖約翰校方於9月4日先惡意對教師不排課,且於9月5日繼續惡意欠薪,已是違法在先,以致9月8日聖約翰教師及工會正式表達:「在貴校未清償本會代表會員109年8月、9月、或未來發薪日應發給之完整本薪與未經變更之加給數額前,本會終止與貴校進行代表會員協議變更加給數額之一切協商活動,以維護教師權益及誠信協商之可能。」但校方卻繼續強行欠薪,遭開罰後仍未改變。

 

  三、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明確規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依法未達成協議,學校就是不得變更教師薪給的支給數額,要正常發給既有薪給;聖約翰在協商程序遭遇教師表達不願意變更支給數額,本身就已是商議結果之一(未達成協議),依法就該正常發薪,聖約翰校方卻繼續謊稱是「教師都不願實質商議」導致不發薪,根本是昧於法令,是「假協商,真拖欠」。

 

  四、聖約翰教師與工會並非不願給予學校彈性。勞方協商在9月2日會議上即已表示,校方償還8月、9月等欠薪後,聖約翰老師對於日後的學術研究加給,同意在尊重個人意願下,以法定利息部分「借薪」給學校,共體時艱。但不能是在還有違法欠薪的情況下,強逼教師接受有去無回的「減薪」。

[1] 教師待遇條例第 23 條:(第1項)私立學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薪給支給之規定。…四、違反依第十七條所定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或地域加給之規定,或未將上開加給規定納入教師聘約,或未與教師協議前變更支給數額。(第2項)前項情形同時得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

[2] 私立學校法第43條:(第2項)校長經判決確定有罪,或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或有損師道情節重大者,學校法人應即解聘,並重新遴選校長,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第3項)學校法人未依第一項規定停聘校長者,學校主管機關得逕予停聘,由學校組織相關規定所定人員代理校長職務;其未依前項規定解聘校長者,學校主管機關應逕予解聘,並指派適當人員,於重新遴聘之合格校長就職前,暫代校長職務。

私立學校法第54條第1項:私立學校因人事或財務等違法而發生重大糾紛,致嚴重影響學校正常運作且情勢急迫者,學校主管機關得逕行停止校長及有關人員職務,並指派適當人員暫代其職務。

[3] 私立學校法第25條第1項:董事會、董事長、董事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影響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校務之正常運作者,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視事件性質,聲請法院於一定期間停止或解除學校法人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