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第346期】高教工會爭取的私校退場條例「八項成果」與政府遺留的「八項缺失」

私校退場條例三讀通過上路,是否足以妥適處理私校退場問題?

 

    自從2020年9月教育部預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簡稱《私校退場條例》)草案、11月行政院院會火速通過政院版以來,高教工會便持續積極關注該條例草案的諸多漏洞,對師生權益及教育公共性保障非但明顯不足,也刻意留下逃脫後門給不良私校董事會。一年多來,為促進修正條例草案問題,高教工會聯合各界召開多次記者會、立法院協調會、公聽會,並且頻頻投書、製作系列文宣,呼籲各界共同關注退場條例立法,杜絕各種漏洞問題。

 

    經過一連串的發聲、角力,今年2022年4月立法院三讀通過《私校退場條例》法案,並由總統於今日(5月11日)公佈施行。綜觀法案三讀版本,在高教工會的爭取下,有部分修正成果,但也在私校校董的施壓下,仍留存部分問題。為結合各界繼續監督法案實施與修正,我們整理工會爭取《私校退場條例》的修正成果,以及有待改正之處如下。

 

    在工會與各方的努力下,我們爭取到相較於原始條例草案進步的「八項成果」:

 

1.專輔學校應加派專任教職員、學生及學者專家「至少3名」擔任學校董事。(第12條。原行政院草案限制僅能加派「至多3名」)

 

2.專輔學校全面停招後,應同時解除全體學校董事職務,由專任教職員及學者專家重新組織董事會。(第14條。原行政院草案限於學校「被命令停招」要重組董事會,「主動停招」則毋須重組)

 

3.專案輔導學校要發給離退之教職員工,資遣、退休、離職慰助金。(第17條。原行政院草案限於專輔學校「全面停招後」之離退教職員才發給慰助金)

 

4.明訂「專案輔導學校不得強迫學生轉學」,保障專輔學校學生受教權與教育選擇權。(第10條。原行政院草案並未保障「不得強迫學生轉學」)

 

5.教職員資遣慰助金數額,保障每滿一年年資應發給二分之一個月薪資(第17條。原教育部草案限制「最高以發給六個月薪資為限」)

 

6.學校法人退場,解散清算後剩餘財產,歸屬於退場基金、中央機關、公立學校或地方政府,重新規劃使用。(第21條第3項。原教育部試圖提案加入「私校興學基金會」為歸屬對象)

 

7.退場條例施行前已全面停招但還未停辦之學校,仍應提報審議是否依條例受專輔和停辦。(第21條第5項。原行政院草案未要求此類學校依條例規定停辦)

 

8.專案輔導學校得申請合併、改制或改辦的期限,改為專輔「2年」內。(第24條。原行政院草案為專輔「3年」內可申請)

 

    儘管條例在高教工會的努力下,成功爭取到上述修正成果,但仍留存諸多我們倡議應改正卻未改正的「八項缺失」,包括:

1.被列入「預警學校」的門檻過於嚴苛,私立大專要全校「五成」系所師資質量不符基準,才要「預警」;命改善也未改善才要「專案輔導」。(第5條、第6條。工會倡議至少「兩成」系所師資質量不符基準,就應「預警」)

 

2.專輔學校不得強迫學生轉學,但仍然可以申請停招並於隔年停辦學校,屆時學生仍須被強迫轉學。(第13條。工會倡議應保障學生「原校畢業」選擇權,於停招後在學生修業年限屆滿後始得停辦)

 

3.條例要求發給離退教職員工慰助金,但對「資遣」及「退休」做了差別規範,條例明定了「資遣」慰助金標準,但未規範「退休」慰助金標準。導致若教師被迫提早離退而辦理「退休」而非「資遣」,就無法獲確保有「每滿一年年資應發給二分之一個月薪資」的慰助金。(第17條。工會倡議應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不區分資遣或退休,對非自願離退皆保障至少「每滿一年年資應發給二分之一個月薪資」)

 

4.專輔學校及全面停招後,加派、重組之專任教職員學校董事,未明定應經「選舉產生」,留下產生爭議漏洞。(第12條、第14條,原立法院教文委員會審議明訂應「選舉產生」,然黨團協商後民進黨黨團提案刪除)

 

5.全面停招後重組之學校董事,未包含學生代表董事。(第14條,原立法院教文委員會審議明訂重組後應有「學生代表董事」,然黨團協商後民進黨黨團提案刪除)

 

6.學校退場後之校產,於清算後才歸屬政府重新規劃使用(第21條,工會倡議,退場後之校產即先捐贈予政府重新規劃使用,並得抵銷政府墊付學校之債務,避免學校難以清算、賤賣校產或推延歸公使用)

 

7.條例施行前已停辦、但還未解散的學校法人,不用受退場條例21條以外的規定拘束。(第21條第4項。工會倡議條例施行前已停辦、但還未解散的學校法人,仍應受退場條例規範,包括應發給教職員慰助金、董事會應重新組織等)

 

8.專案輔導學校仍可於專輔2年內申請合併、改制或改辦,若通過即可規避全面改組董事會或校產歸公。(第24條。工會倡議學校受專案輔導即不得申請合併、改制或改辦,應全面符合退場條例規定辦理,杜絕「逃逸路線」)

     綜上所述,退場條例雖三讀上路,在工會監督和爭取下,爭得了相較於原始版本的部分進步與成果,但在多數黨與教育部的堅持下,卻還是遺留了諸多缺失漏洞。我們呼籲各大專院校的教職員工密切關注法律施行後的落實狀況,究竟私校面臨退場之際,過去頻傳的學校董事會為謀取改辦利益,惡意逼退師生,荒廢辦學責任的亂象,是否將依舊存在?對於任何不合理的辦學歪風,高教工會將繼續嚴密監督,並倡議進一步的修法工作。

 

    我們也再次歡迎大專校院不分公校私校教職員工,盡速加入高教工會,讓我們有更大的社會力量,促成高教法制的進步與完善。